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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1.2 殡仪馆建筑的防火分区应依据建筑功能合理划分。 
7.1.3 悼念用房应设消防水龙、水喉等设施。
7.1.4 殡仪馆内建筑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的规定。
7.1.5 殡仪区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应按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设置,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最大距离不宜超过20.0m。
7.1.6 悼念厅楼梯和走道的疏散总宽度应分别按每百人不少于0.65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8m。
7.1.7 悼念厅的疏散内门和疏散外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并不应设置门槛和踏步。
7.1.8 室外应设消火栓灭火系统。
7.1.9 殡仪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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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1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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