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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火保护设计基本规定
3.1 石油化工生产区符合下列规定的构筑物钢结构,应进行防火保护设计:
a)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³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框架、钢支架;
b)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处理、储存或输送毒性为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框架、钢支架;
c)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³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框架、钢支架;
d)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装置主管廊的钢管架;
e)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质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框架、钢支架;
3.2 石油化工生产厂区符合下列规定的建筑物钢结构,应进行防火保护设计:
a)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符合附录A规定的厂房;
b)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符合附录B规定的仓库。
条文说明
3.1 本规范规定的应进行防火保护设计的钢结构建筑物与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一致,构筑物与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相一致。
3.2 本规范采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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