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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程验收
9.1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应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9.2 钢结构防火保护层施工前,应先对基层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工序交接手续。
9.3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交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a) 国家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对所用产品耐火极限和理化性能的检测报告;
b) 抽检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等检测报告;
c) 产品的合格证、检验证;
d) 钢结构基层处理及其他隐蔽工程等现场检查验收记录:
e) 工程变更记录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9.4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交工验收,除检查有关文件记录外,还应对防火保护层厚度及外观进行抽查,其防火保护层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8.3.1条、8.3.2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9.2 钢结构防火保护层施工前对基层的验收,是指对钢结构表面除锈处理的验收。验收合格并办理工序交接手续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这是确保防火保护工程施工质量的前提。
9.4 交工验收时,对外观检查内容是:用1m钢尺检测平整度;用放大镜检查裂纹;用0.5kg手锤轻击防火保护层,检查其强度和有无空鼓;目测防火保护范围有无遗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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