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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钢结构厂房耐火等级
4.1.1 钢结构厂房的耐火等级按附录A表A.1中的生产类别和厂房的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1.2 厂房内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4.1.3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员少于10人时,该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4.1.4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4.1.5 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条文说明
4.1 钢结构厂房的耐火等级与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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