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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构筑物防火保护
5.1 钢结构构筑物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5.2 符合本规范3.1条的构筑物钢结构的防火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a)支承设备的钢框架的下列构件:
1)单层钢结构 框架的柱、承重柱间支撑、框架梁及设备梁,设备支座、空冷器支架;
2)平台透空的多层钢结构 地面以上10m范围内的框架柱、承重柱间支撑、框架梁及设备梁、设备支座、空冷器支架;
3)平台封闭的多层钢结构 地面至有甲、乙A、乙B、丙类可燃液体的平台面及其以上10m范围内的框架柱、承重柱间支撑、框架梁及设备梁、设备支座、空冷器支架。
b)支承设备的钢支架;
c)主管廊钢管架的下列构件:
1)地面以上至支承底层管道的梁、柱,当底层梁低于4.5m时,耐火层应覆盖至4.5m;
2)上部设有空冷器时,其全部框架柱、承重柱间支撑、框架梁及空冷器支撑梁、空冷器支架;
3)下部设有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泵时,地面以上10m范围内的柱、承重柱间支撑、框架梁。
条文说明
5.1 构筑物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出现时火势迅猛,升温较快,但这些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消防队,火情出现后,消防队可在极短时间内到达现场,所以构件耐火极限规定为1.5h,在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耐火极限为1.5h。条文说明中解释为耐火层的耐火极限,国内、外有关标准一般规定为1.5h,GB 50160也采用这个数值。
5.2 构筑物构件的保护范围。
本条规定的防火保护范围与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6.2条一致。
本条规定的防火保护范围与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6.2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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