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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通过优化用能设施与设备运行参数、运行模式和更换、改造或添加节能设施与设备等方式进行智能化改造。节能改造中应用的智能化技术,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改造设计要求。
6.1.2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314、GB/T 50378和JGJ/T 334等的相关规定。
6.1.3 根据诊断结果制定经济合理的智能化改造方案,依据确定的改造方案进行设计与施工。改造设计应结合主要设施的更新换代和建筑物的功能升级进行。
6.1.4 针对建筑能耗监测与用能管理应建立统一管理系统以进行智能化监控,实现对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照明、电梯、供配电、给水排水、可再生能源应用等的运行监测管理,并对各子系统能耗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高建筑用能的智能化管理水平。
6.1.5 改造不应影响既有建筑的正常使用功能和整体建筑效果,确定改造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改造施工过程对未改造区域使用功能的影响。应有保障改造期间临时用电的措施。
6.1.6 进行节能改造时,有条件的场所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应满足用能安全、建筑功能需求和节能要求,并采用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
6.1.7 节能改造中自动化仪表的施工应符合GB 50093、GB 50303和GB50411等的相关规定。
6.1.8 改造后的智能化系统应具备与上级管理系统连接的标准接口和开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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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智能化技术要求 GB/T3958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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