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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7.5.1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的内容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7.5.2.1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7.5.2.2 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7.5.2.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7.5.2.4 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7.5.2.5 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7.5.2.6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7.5.2.7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7.5.2.8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7.5.2.9 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7.5.2.10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7.5.2.11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7.5.2.12 在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场等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7.5.2.13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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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XF65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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