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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通则
8.1.1 设置在多种用途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
8.1.2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8.1.3 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疏散指示标志的布置,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
8.1.4 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寻更设备。
8.1.5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人员密集场所或其所在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宜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网络监控中心。
8.1.6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GB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7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点式火灾报警设备。
8.1.8 学校、医院、超市、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A.1.1.1.2 ——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A.1.1.1.3 ——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A.1.1.1.4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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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引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总则
- 5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 5.1 通则
- 5.2 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
- 5.3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 5.5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 5.6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 5.7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 5.8 保安人员职责
- 5.9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 6 消防组织
- 7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 7.1 通则
- 7.2 消防安全例会
- 7.3 防火巡查、检查
- 7.4 消防宣传与培训
- 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 7.6 消防设施管理
- 7.7 火灾隐患整改
- 7.8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 7.9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 7.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 7.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 7.12 消防档案
- 8 消防安全措施
- 8.1 通则
- 8.2 旅馆
- 8.3 商店
- 8.4 公共娱乐场所
- 8.5 学校
- 8.6 医院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
- 8.7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
- 8.8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 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 9.1 预案
- 9.2 组织机构
- 9.3 预案实施程序
- 9.4 预案的宣贯和完善
- 9.5 消防演练
- 10 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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