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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7.8.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下列内容:
7.8.1.1 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8.1.2 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7.8.1.3 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7.8.1.4 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7.8.1.5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
7.8.2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7.8.2.1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7.8.2.2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7.8.2.3 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7.8.2.4 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7.8.2.5 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7.8.2.6 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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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XF65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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