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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地震作用的确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
5.1.2 重点设防类或标准设防类结构应采用本规范第5.2节~5.4节规定的地震作用。
5.1.3 当工程场地表层工程地质特性变化显著、地形变化较大,或轨道结构的一个结构振动单位的跨度超过600m时,宜计入地震作用的空间变化。
5.1.4 当工程场址及外延5km范围内存在可能发生震级6.5级及以上地震的活断层时,必须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条文说明
5.1.1、5.1.2 不同类型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的地震破坏后果不同,特别是次生灾害及修复难易程度,为有效地减轻工程的地震灾害,对不同类型工程结构抗震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特殊设防类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抗震设计需要采用基于具体工程场地的地震、地质环境及工程地质条件的特定地震动参数,因此规定应采用基于具体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专门研究工作结果经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地震动参数。为特殊设防类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的抗震设计而进行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专门研究工作提供的成果应能满足抗震设计要求,如:沿线路方向各主要控制点的地表、地下设计深度和基岩面水平向峰值加速度及加速度反应谱、竖向峰值加速度及加速度反应谱、地表峰值位移,峰值加速度和位移沿深度的变化,以及与地表、地下设计深度及基岩面处峰值加速度、加速度反应谱和峰值位移相匹配的地震动加速度时程。
一般情况下对于重点设防类及标准设防类结构,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按本规范取值即可。对已进行了具体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情况,应采用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震动参数结果进行抗震设计,但一般情况下不应低于本规范规定的设计地震动参数。
5.1.3 工程场地的局部场地和地形变化显著,将导致一定空间范围内的地震动明显变化,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跨度超过600m时,这一地震动的空间变化将导致结构基础处地震动的空间显著变化,不可忽略。因此,对于特殊工程场地,工程结构的抗震设防宜考虑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空间变化特征。
5.1.4 如果工程场址及附近场区(5km)范围内可能存在发生强震的活动断层,则这条断层及未来可能发生的强烈地震将会可能对工程场地形成近断层地震动影响作用频谱特征和引起严重的地震地质灾害(如断层地表破裂)产生显著的影响,为充分考虑这一地震地质环境的影响,必须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同时有必要基于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合理地考虑强震引起的近断层地震动特征,包括近断层竖向地震动特性。
特殊设防类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抗震设计需要采用基于具体工程场地的地震、地质环境及工程地质条件的特定地震动参数,因此规定应采用基于具体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专门研究工作结果经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地震动参数。为特殊设防类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的抗震设计而进行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专门研究工作提供的成果应能满足抗震设计要求,如:沿线路方向各主要控制点的地表、地下设计深度和基岩面水平向峰值加速度及加速度反应谱、竖向峰值加速度及加速度反应谱、地表峰值位移,峰值加速度和位移沿深度的变化,以及与地表、地下设计深度及基岩面处峰值加速度、加速度反应谱和峰值位移相匹配的地震动加速度时程。
一般情况下对于重点设防类及标准设防类结构,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按本规范取值即可。对已进行了具体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情况,应采用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震动参数结果进行抗震设计,但一般情况下不应低于本规范规定的设计地震动参数。
5.1.3 工程场地的局部场地和地形变化显著,将导致一定空间范围内的地震动明显变化,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跨度超过600m时,这一地震动的空间变化将导致结构基础处地震动的空间显著变化,不可忽略。因此,对于特殊工程场地,工程结构的抗震设防宜考虑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空间变化特征。
5.1.4 如果工程场址及附近场区(5km)范围内可能存在发生强震的活动断层,则这条断层及未来可能发生的强烈地震将会可能对工程场地形成近断层地震动影响作用频谱特征和引起严重的地震地质灾害(如断层地表破裂)产生显著的影响,为充分考虑这一地震地质环境的影响,必须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同时有必要基于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合理地考虑强震引起的近断层地震动特征,包括近断层竖向地震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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