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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公共交通车站
3.3.2 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
3.3.3 无轨电车终点站与快速轨道交通折返站的折返能力,应同线路的通过能力相匹配;两条及两条线路以上无轨电车共用一对架空触线的路段,应使其发车频率与车站通过能力、交叉口架空触线的通过能力相协调。
3.3.4 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3.4.1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3.3.4.2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
3.3.4.3 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3.3.4.4 公共交通车站应与快速轨道交通车站换乘。
3.3.5 快速轨道交通车站和轮渡站应设自行车存车换乘停车场(库)。
3.3.6 快速路和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
3.3.7 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m2计算。有自行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面积。
3.3.8 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时,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km,其用地面积为250~500m2。
3.3.9 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路抛制服务时,在商业繁华地区、对外交通枢纽和人流活动频繁的集散地附近,应在道路上设出租汽车停车道。
3.3.4
3.3.4.1 一条道路上设有多条公共交通线路时,为方便换乘,尽可能合站。若候车乘客多,小时发车频率超过80次,在同一站址可分设两处停靠站,两站相距不超过50m。
3.3.4.2 鉴于国内城市已建的立体交叉口很少考虑公共交通乘客的换乘,公共交通站点设在立体交叉口范围以外,乘客换乘一次车一般约需步行1km,而且车站难找,这是很不合理的,也迫使乘客不愿再乘公共交通。国外的处理方法是让乘客直接在立体交叉桥上、下换乘,换乘步行距离很短。所以,根据国情,条文作了限制规定。
3.3.4.3 国内许多城市的对外交通车站、码头的出入口与公共交通车站的距离很远,使外来乘客换乘不便。近年来,一些城市已重视换乘,并在其出入口50m范围内建了公共交通车站,取得很好效果,所以,作此规定。
3.3.6 我国城市普遍采用路边设站方式,公共交通车辆停站时要占用车道,交通量小的道路,不致影响道路通行能力;快速路和主干路上,机动车流量大,公共交通车站占用车道,使道路通行能力受到损失,所以应做港湾式停靠站。
3.3.7 由于城市不断扩大,城市规划没有相应预留出公共交通所需的站场用地,占用道路作首末站的例子颇多,这对公共交通、对城市道路交通都没有好处,应改变这种被动局面。
首末站公共交通车回车和停车,另加乘客候车排队和小型调度用房,每处用地面积1000~1400m2已是营运的最低要求。在客流大的换乘枢纽站上,还要考虑存车的地方。
在城市中保证首末站这块空地,还有防灾避难用途。
3.3.8~3.3.9 出租汽车营业站面积,考虑停放20~50辆出租汽车。为路抛制服务方式所设的出租汽车停车道,供上下乘客和车辆周转停放用,可与公共交通的港湾式停靠站结合在一起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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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自行车道路
- 4.3 自行车道路的宽度和通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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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 6.2 货运方式
- 6.3 货物流通中心
- 6.4 货运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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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城市道路网布局
- 7.3 城市道路
- 7.4 城市道路交叉口
- 7.5 城市广场
- 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
- 8.1 城市公共停车场
- 8.2 公共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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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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