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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商业步行区


5.3.1 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区内的道路网密度可采用13-18km/km2
5.3.2 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道路的宽度可采用10~15m,共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
5.3.3 商业步行区内步行道路和广场的面积,可按每平方米容纳0.8-1.0人计算。
5.3.4 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5.3.5 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并不得大于200m。

条文说明
5.3.1 商业步行区内道路网密度是根据消防紧急疏散的要求,并参考我国和国外老城商业区的道路网密度而定的。
5.3.3 根据观测,在道路和广场上的步行者,要求在漫步活动时,在其自身周围有一个安全保护圈,其半径为0.56~0.63m,即步行者向前跨出一步时不致于干扰别人或受别人的干扰,以此得出每个步行者所需的活动面积。
5.3.5 为了使商业步行区内的人流活动不受车辆干扰,车辆宜停在商业步行区外的停车场内,在地价高昂的商业步行区可建多层停车楼。根据我国已经形成的就近停车的习惯和实测的资料表明,停车场必须放得近才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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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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