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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货物流通中心


6.3.1 货运交通规划应组织储、运、销为一体的社会化运输网络,发展货物流通中心。
6.3.2 货物流通中心应根据其业务性质及服务范围划分为地区性、生产性和生活性三种类型,并应合理确定规模与布局。
6.3.3 货物流通中心用地总面积不宜大于城市规划用地总面积的2%。
6.3.4 大城市的地区性货物流通中心应布置在城市边缘地区,其数量不宜小于两处;每处用地面积宜为50万-60万m2。中、小城市货物流通中心的数量和规模宜根据实际货运需要确定。
6.3.5 生产性货物流通中心,应与工业区结合,服务半径宜为3-4km。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储运货物的工作量计算确定,或宜按每处6万-10万m2估算。
6.3.6 生活性货物流通中心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其服务的人口数量计算确定,但每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5万m2,服务半径宜为2-3km。

条文说明
6.3.2 货物流通中心是组织、转运、调节和管理物流的场所,是集城市货物储存、运输、商贸为一体的重要集散点,是为了加速物资流通而发展起来的新兴运输产业。按其功能和作用可分为集货、分货、配送、转运、储调、加工等组成部分,按其服务范围和性质,又可分为地区性货物流通中心、生产性货物流通中心、生活性货物流通中心三种类型:
地区性货物流通中心,主要服务于城市间或经济协作区内的货物集散运输,是城市对外流通的重要环节。
生产性货物流通中心,主要服务于城市的工业生产,是原材料与中间产品的储存、流通中心。
生活性货物流通中心,主要为城市居民生活服务,是居民生活物资的配送中心。
上述货物流通中心的规模与分布,应结合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规划、人口分布和城市布局等因素,综合分析、比选确定。
6.3.3 货物流通中心的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争取利用空间的原则。地区性、生产性、生活性及居民零星货物运输服务站的用地面积总和,不宜大于城市规划总用地面积的2%,此面积不包括工厂与企业内部仓储面积。城市货物流通中心的用地面积计人城市交通设施用地内。
6.3.4 地区性的货物流通中心,是城市对外交往的重要环节,规模较大,运输方式综合,应设置在城市边缘地区的货运干路附近。其数量视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大城市一般至少应设两处,便于对外联系,以减轻市区交通压力。
地区性货物流通中心的规模,应根据货物流量、货物特征和用地环境的条件而确定。
6.3.5 生产性货物流通中心,是专用仓储设施向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将生产性物资与产品的运输、集散、储存、配送等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的货物流通综合服务设施,是城市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节约用地、加速货物流通、提高运输效率、改善城市交通均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由于生产性货物流通中心的货物种类与城市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城市工业布局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一般均具有明确的服务范围,规划选址应尽可能与工业区结合,服务半径不宜过大,一般采用3~4km,用地规模应根据需要处理的货物数量计算确定,新开发区可按每处6~10万m2估算。
6.3.6 城市的生活性货物流通中心,一般是以行政区来划分服务范围的。生活性货物流通中心所需要处理的货物的种类与城市居民消费水平、生活方式密切相关,处理的货物数量与人口密度及服务的居民数量有关,服务范围和用地规模均不宜太大。大中城市的规划选址宜采用分散方式,小城市可适当集中。服务半径2~3km为宜,人口密度大的地区可适当减小服务半径。用地规模应根据需要处理的货物数量计算确定,新开发区可按每处3~5万m2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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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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