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2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5.2.1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
5.2.2 确定人行道通行能力,应按其可通行的人行步道实际净宽度计算。
5.2.3 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人行带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 表5.2.3
5.2.4 在城市的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50-300m。
5.2.5 当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
5.2.6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5.2.6.1 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5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h时;
5.2.6.2 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达18000人次/h,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到2000辆/h时;
5.2.6.3 行人横过城市快速路时;
5.2.6.4 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的时间超过15min时。
5.2.7 人行天桥或地道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的要求,并与附近地上或者下建筑物密切结合;人行天桥或地道的出入口处应规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宜小于50m2。
5.2.8 地震多发地区的城市,人行立体过街设施宜采用地道。
5.2.4 为了保证行人交通安全,避免因行人随意横穿干路而影响干路的车速,宜在相邻两个交叉口的路段中间加设一条人行横道、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5.2.8 地震区的人行立交设施若建于地面以上,灾害发生时很可能因其坍塌而堵塞地面交通,影响紧急救援。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城市公共交通
- 3.1 一般规定
- 3.2 公共交通线路网
- 3.3 公共交通车站
- 3.4 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 4 自行车交通
- 4.1 一般规定
- 4.2 自行车道路
- 4.3 自行车道路的宽度和通行能力
- 5 步行交通
- 5.1 一般规定
- 5.2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5.3 商业步行区
- 6 城市货运交通
- 6.1 一般规定
- 6.2 货运方式
- 6.3 货物流通中心
- 6.4 货运道路
- 7 城市道路系统
- 7.1 一般规定
- 7.2 城市道路网布局
- 7.3 城市道路
- 7.4 城市道路交叉口
- 7.5 城市广场
- 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
- 8.1 城市公共停车场
- 8.2 公共加油站
- 附录A 车型换算系数
-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 附加说明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