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中规划步行交通系统应以步行人流的流量和流向为基本依据。并应因地制宜采用各种有效措施。满足行人活动的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避免无故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
5.1.2 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商业步行道、城市滨河步道或林荫道的规划,应与居住区的步行系统,与城市中车站、码头集散广场,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
5.1.3 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已作废】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95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