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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中规划步行交通系统应以步行人流的流量和流向为基本依据。并应因地制宜采用各种有效措施。满足行人活动的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避免无故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
5.1.2 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商业步行道、城市滨河步道或林荫道的规划,应与居住区的步行系统,与城市中车站、码头集散广场,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
5.1.3 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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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城市公共交通
- 3.1 一般规定
- 3.2 公共交通线路网
- 3.3 公共交通车站
- 3.4 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 4 自行车交通
- 4.1 一般规定
- 4.2 自行车道路
- 4.3 自行车道路的宽度和通行能力
- 5 步行交通
- 5.1 一般规定
- 5.2 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5.3 商业步行区
- 6 城市货运交通
- 6.1 一般规定
- 6.2 货运方式
- 6.3 货物流通中心
- 6.4 货运道路
- 7 城市道路系统
- 7.1 一般规定
- 7.2 城市道路网布局
- 7.3 城市道路
- 7.4 城市道路交叉口
- 7.5 城市广场
- 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
- 8.1 城市公共停车场
- 8.2 公共加油站
- 附录A 车型换算系数
-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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