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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城市道路


7.3.1 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1.1 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km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其它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7.3.1.2 快速路上的机动车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
7.3.1.3 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7.2.14-1的规定;
7.3.1.4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7.3.2 主干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2.1 主干路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
7.3.2.2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7.3.3 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站。
7.3.4 支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4.1 支路应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
7.3.4.2 支路应与平行快速路的道路相接,但不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在快速路两侧的支路需要联接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跨过或穿过快速路;
7.3.4.3 支路应满足公共交通线路行驶的要求;
7.3.4.4 在市区建筑容积率大于4的地区,支路网的密度应为表7.1.6-1和表7.1.6-2中所规定的数值的一倍。
7.3.5 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3.5.1 地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
(2)新规划的压力主干管不宜设在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车行道下面;
(3)路面宜采用柔性路面;
(4)道路立体交叉口宜采用下穿式;
(5)道路网中宜设置小广场和空地,并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
7.3.5.2 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侵害的城市,应设置通向高地的防灾疏散道路,并适当增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网密度。

条文说明
7.3.1 当前国内许多城市在规划或建设干路时,交叉口的间距控制得很严,但对沿路的建筑或用地的性质就控制不严。有的在快速机动车专用路两侧设置慢速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可以随意进入机动车道。有的用地拨给各使用单位后,他们可以随意在沿路开出入口,任车辆左转出入,行人随意横穿道路,结果快速路有名无实。国外在时速达60~80km的城市道路上,无论在规划上或管理上都采取了严格的控制措施,以确保快速交通的安全和效能的发挥。横穿快速路的行人必须走人行天桥或地道。
城市快速路两侧成行种植乔木和高大灌木后,会产生晃眼的树影,也遮挡视线,有碍交通安全。只有中央分隔带上可种植修剪整齐的矮灌木丛,遮挡对向车辆的头灯灯光。快速路两侧不种树,在城市防灾中可起隔离火灾蔓延的作用。
7.3.2 我国习惯将主干路建设得很宽,中间车行道上的汽车和自行车交通量很大,在主干路的两旁设置大型商店和公共建筑,吸引大量人流。当道路上车辆交通量不大时,行人可利用车辆间空档穿梭;当车辆交通量日益增加,穿行的人流迫使车速下降,车流密度增加,反过来进一步降低车速;此外,沿路两侧建筑物前的自行车停车问题也日益严重。目前许多城市采用几道栅栏纵向分隔的办法,阻止行人穿越道路,来提高车速并保证交通安全,但对商店顾客和公共交通乘客形成很大不便。为此,希望将吸引人流多的商店和公共建筑设置在次干路上,使主干路主要发挥通行车辆的交通功能。国外也有沿主干路建造吸引大量人流公共建筑的经验,在离交叉口较远的路段中建造1~2座行人天桥,直接伸人沿路两侧的高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商店内,天桥下设公共交通停靠站,使市民的步行交通组织在另一个连续的层面内,穿过道路时不再干扰快速的车辆交通,也不再争夺交叉口的用地,交叉口四周也可以有较开阔的空间和宽畅的绿地。
7.3.5 城市可能遭受的灾害种类很多:如地震、水灾、火灾、风灾、瓦斯泄漏和其他突发性事故所造成的灾害。城市的防灾能力,除了加强建筑物本身抗灾能力外,灾害一发生,不外乎是消灭次生灾害和抢救受灾人员两个方面。城市道路在这紧急时刻能确保交通畅通,对抢险救灾和防止次生灾害蔓延起着极大的作用,例如:维系生命线的各种主干管,若埋设在快速路和主干路下,一旦遭到破坏需要抢修,会影响甚至中断交通,对救灾工作极为不利;此外,当道路交通量增加,需要建造下穿式立体交叉时,要搬迁干管也很困难。又如:地震区采用刚性路面,受灾后路面板块翘曲、撕裂,接缝处高差达数十厘米至1m多;立体交叉的高架桥梁下坠,切断交通,且一时无法清除,严重影响抢救车辆的通行。条文中对城市道路规划所提出的要求,是用血的教训换来的,必须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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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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