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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充水及补水


3.4.1 游泳池初次充满水所需要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竞赛和专用类游泳池不宜超过48h;
2 休闲用游泳池不宜超过72h。
3.4.2 游泳池运行过程中每日所需要补充的水量,应根据池水的表面蒸发、池子排污、游泳者带出池外和过滤设备反冲洗(如用池水冲洗时)等所损耗的水量确定;当资料不完备时,可按表3.4.2确定。
表3.4.2 游泳池每日的补充水量
游泳池每日的补充水量
3.4.3 游泳池初次冲水和使用过程中补水可采用通过平衡水池、均衡水池及补水水箱间接地向池内充水或补水。
3.4.4 当通过池壁管口直接向游泳池充水时,充水管道上应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
3.4.5 游泳池的充水管和补水管的管道上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水量计量仪表。
条文说明
3.4.1 游泳池充水时间是指游泳池建成后向池内灌水或池水泄空后重新向池内注新水所需要的时间。它是根据游泳池的使用性质、类型、泳池大小和当地原水供应情况确定。如当地水资源紧张,为不影响周围其他建筑正常用水,可选用长一些的充水时间。
3.4.2 游泳池的补水是指游泳池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将损失掉的水补充进去,使游泳池的水表面永远维持在规定的范围内。除条文中规定的影响补水量大小的因素外,还应考虑卫生健康这一因素。所以,防止池水老化应予以重视。我国目前尚无此方面的规定。
3.4.3~3.4.5 城市给水管采用间接方式补入游泳池能有效防止原水被污染及因补水管道水压变化产生的不均衡现象。如采用城市给水管直接补水必须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防止池水倒流污染补水水源。为了节约用水,合理补水,设置补水的计量装置是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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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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