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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消毒设备


12.5.1 消毒设备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并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管道,应保持房间清洁、干燥。房间地面、墙面、门窗及设备等均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12.5.2 采用成品氯制品消毒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毒剂为成品次氯酸溶液时,设备机房及库房的设计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12.4.2条、第12.4.4条、第12.4.5条和第12.4.7条的规定;
2 采用次氯酸钠、次氯酸钙为消毒剂时,设备机房的布置应根据投加方式确定。当采用计量泵投加时,宜集中设置;
3 采用次氯酸钙溶液的容器应与酸类容器隔离开存放,其库房面积宜按5d的贮存量计算确定。
12.5.3 采用瓶装氯气消毒剂时,加氯间及氯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12.5.4 采用臭氧作为消毒剂时,臭氧发生器及配套设备、臭氧与水混合器、臭氧与水接触反应罐宜合设在同一个隔间内,且应靠近通风良好的地区,并应设置独立的排风设施。
12.5.5 臭氧发生器设备的布置应有足够的维护空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距建筑墙净距离不得小于0.70m;
2 设备相互之间的净间距不得小于0.80m;
3 设备顶端距建筑结构最低点净间距不得小于0.80m;
4 设备基础应高出房间地面不小于0.10m;
5 主要设备操作面操作距离应不小于1.0m,如操作面面向维修更换设备运输通道,还应满足最大设备运输要求。
12.5.6 设置臭氧发生器的房间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排水条件,房间温度应为5~35℃,湿度应满足产品要求;
2 房间空气应保持清洁、干燥、无有害物质;
3 房间内应设置空气臭氧监测器,监测环境臭氧含量;
4 应设紧急切断电源装置,且房间内所有电器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12.5.7 冷却臭氧发生器的冷却水供应,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且应连续不断。
12.5.8 设有臭氧发生器的房间,必须采用防爆型用电设备,且设备应设置良好的接地装置。
条文说明
12.5.3 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对此有详细规定,而且均为强制性条文。
12.5.4 臭氧是有毒气体,其相对密度为2.143。它具有很强的腐蚀性,特别是在潮湿的环境下更是如此。因此,臭氧发生器房间应有独立的通风排气系统,而且通风排气设施应尽量靠近地面处。为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除尾气处理排至大气外,房间内设ORP监测器监测房间内环境中的臭氧含量。
12.5.7 臭氧发生器在放电的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热,如不尽快排除,将影响臭氧发生器的臭氧产量。除本规程第12.5.6条对房间的环境温度作出规定外,本条对发生器冷却水水质作出了规定。
12.5.8 臭氧发生装置是高压放电设备,条文对臭氧发生器房间的电气设备的安全防护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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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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