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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环境卫生保持


14.4.1 游泳池经营者应要求游泳人员有健康合格证,并应教育游泳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1 应在游泳前及游泳后使用卫生间和淋浴;
2 应按洗净设施的顺序逐一通过,不得跳跃或绕道通过;
3 不得在游泳池岸边食用食品;
4 严禁在游泳池内使用肥皂、香波和合成洗涤液。
14.4.2 游泳池经营者应科学规划不同使用人员的场次,并合理安排每日开放场次及每场开放时间,应做到分场限时,应严格控制游泳人数。
14.4.3 游泳池经营者每场应以自来水对游泳池岸进行冲水刷洗一次,且冲洗排水不得排入游泳池内。
14.4.4 游泳池经营者每2~3d应以专用的吸污机或清洁工具对池底积污清洁一次。高沿游泳池应每3d对气水交界面清洁一次,视污染程度齐沿游泳池池壁应至少每14d清洁一次。
14.4.5 设有移动分隔墙及升降式池底的游泳池,游泳池经营者应每月对移动池岸表面和两侧、升降池底板的表面和背面以及泳道线等刷洗一次。
14.4.6 浸脚消毒池和通道、强制淋浴集水坑和通道及两侧墙壁等部位,游泳池经营者应每个开放场次结束后清洁刷洗一次,并应重新注入消毒液。
14.4.7 游泳池的溢流回水槽、溢流槽、池底回水口等的底面、壁面及格栅盖板的上下两面,游泳池经营者应至少每7d清洁刷洗一次。
14.4.8 平衡水池或均衡水池宜每半年泄空并清除池底沉积污物后,用含有10mg/L氯消毒剂的水溶液刷洗池子内表面一次。
条文说明
14.4.1 游泳池是一个公共场所,加强对游泳者的教育很重要。本条第1款和第3款是教育的内容之一,另外从设施上予以引导,如洗净设施的设置。但在有些游泳场馆内洗净设施不符合本规程第10.1.1条的规定,浸脚消毒池与通道间留有台阶,这是不正确的,给水排水设计人员应提示土建设计注意。
14.4.2 据调查了解,针对不同人群分早场、午场、晚场场次对管理大有好处,方便管理。游泳人数超过负荷,则池水净化处理设备的能力达不到预定的净化效果,池水的卫生将会受到影响,在人们的健康意识不断提高的当前,就会影响游泳者前来的人数,实际上是增加了运营成本。因此,严格按本规程第4.2.1条和第4.2.2条的规定,严格限定入场人数是很重要的。
14.4.3~14.4.8 对游泳池的辅助设施的清洁频率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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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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