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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池水净化工艺及设备配置应保证出水水质符合本规程第3.2.1条和第3.2.2条的规定。
5.1.2 池水净化工艺应保证各工序环节工作运行可靠,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配置的设备应有适量的备用余量。
5.1.3 池水净化工艺的主要设备宜设置运行参数检测和动态监测控制的仪表。
5.1.4 过滤器(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量应根据循环水量、出水水质、运行时间和维护条件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过滤器可不设备用,但每座游泳池不宜少于2台;
2 过滤器宜按24h连续运行设计;
3 不同用途的游泳池的过滤器应分开设置;
4 压力过滤器宜采用立式;当石英砂压力过滤器直径大于2.6m时应采用卧式;单个石英砂过滤器的过滤面积不宜大于10.0㎡;
5 重力式过滤器应采取应对因突然停电池水溢流事故的措施。
条文说明
5.1.1 本条规定了池水净化工艺及设备应保证出水水质和水温的要求。池水净化的目的是从循环水中去除游泳者带入的微生物及胶状污染物,提高池水的澄清度。澄清度是浑浊度的相反词。据资料介绍,游泳者在池内水中睁开眼睛能清楚看到25m的距离,则池水的浑浊度约为0.5NTU。因此,对水的过滤、混凝、吸附、氧化及消毒技术将在池水净化中被予以应用。本章只对过滤去除循环水悬浮杂质,使其保持在标准允许的界限之内的相关要求作出规定,如过滤精度及达到该精度的絮凝措施等。
5.1.2 本条要求配置设备要全面考虑,不仅要重视单体设备质量,还应仔细对待前后处理工序相互之间运行方面的安全可靠;同时选用设备应有适量的余量,以便使游泳池出现超负荷时,保证池水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1.3 本条规定了系统需配置检测、控制主要净化工序运行参数的仪表,包括显示仪表,如温度表、压力表、流量表;监控装置,如余氯、pH值、浑浊度、臭氧含量等探测器及自控装置等。
5.1.4 本条规定了过滤器设置的要求。
1 游泳池的过滤设备一般不设备用,但其净化能力要以游泳负荷到达高峰的净化要求为准。为了维持游泳池正常使用,每座游泳池应按二个或二个以上过滤器同时运行设计,其优点是一个过滤器发生故障检修时,另一个过滤器可采用提高过滤速度的方式继续工作,不致使游泳池停止使用,给经营者能带来极好的效益。
2 过滤器如果间断性工作,不仅产生停用时使池水净化得不到保证,池水污染颗粒就积累,水质会恶化,而且滤料层截留的杂质容易固化而影响过滤效果,24h连续运行可以克服这种弊病。当然,为了节省能源,夜间可以减小过滤速度。但到白天正常运行时,还要注意滤速应缓慢增加,因突然增大滤速会使砂层中的截留杂质被冲入池内。
3 过滤器的出水水质应满足本规程第3.2节的规定,同时不同游泳池的过滤器分开设置,有利于系统管理和维修,可互不影响使用。
4 立式压力过滤器有利于水流分布均匀和操作方便,但直径过大时运输不方便,也会造成建筑物高度增加,不经济。
5 重力式过滤设备一般低于泳池的水面,对于顺流式池水循环方式管道系统而言,一旦停电可能会造成溢流淹没机房等事故。同时,因其与大气相通,如用于温水游泳池,则热量损失较大,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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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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