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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规范既有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工作,实现节能减排,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既有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工程。
1.0.3 供热系统包括供热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及建筑物内供暖系统。供热系统的热源包括热电厂首站、区域锅炉房或其他热源形式。
1.0.4 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工作应包括供热系统节能查勘、供热系统节能评估、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及节能改造后的效果评价。
1.0.5 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程宜以一个热源或热力站的供热系统进行实施。
1.0.6 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 12号)的精神,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需要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来规范和监督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作。
1.0.3 以热电厂为热源的集中供热系统一般包括:热电厂首站、一级供热管网、热力站、二级供热管网及建筑物内供暖系统;以区域锅炉房为热源的集中供热系统一般包括:锅炉房、一级供热管网、热力站、二级供热管网及建筑物内供暖系统。锅炉房包括:燃煤锅炉房、燃气(油)锅炉房;锅炉介质包括:蒸汽、热水。
1.0.4 供热系统节能查勘工作包括:收集、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到现场查勘供热系统的配置、运行情况及进行必要的节能检测工作等。
1.0.5 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全面统筹进行,应以供热系统为单元开展工作。
1.0.3 以热电厂为热源的集中供热系统一般包括:热电厂首站、一级供热管网、热力站、二级供热管网及建筑物内供暖系统;以区域锅炉房为热源的集中供热系统一般包括:锅炉房、一级供热管网、热力站、二级供热管网及建筑物内供暖系统。锅炉房包括:燃煤锅炉房、燃气(油)锅炉房;锅炉介质包括:蒸汽、热水。
1.0.4 供热系统节能查勘工作包括:收集、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到现场查勘供热系统的配置、运行情况及进行必要的节能检测工作等。
1.0.5 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全面统筹进行,应以供热系统为单元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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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节能查勘
- 3.1 一般规定
- 3.2 热电厂首站
- 3.3 区域锅炉房
- 3.4 热力站
- 3.5 供热管网
- 3.6 建筑物供暖
- 4 节能评估
- 4.2 主要能耗
- 4.1 一般规定
- 4.3 主要设备能效
- 4.4 主要参数控制
- 4.5 节能评估报告
- 5 节能改造
- 5.1 一般规定
- 5.2 热电厂首站
- 5.3 区域锅炉房
- 5.4 热力站
- 5.5 供热管网
- 5.6 建筑物供暖系统
- 6 施工及验收
- 6.1 一般规定
- 6.2 自动化仪表安装调试
- 6.3 烟气冷凝回收装置安装调试
- 6.4 水力平衡装置安装调试
- 6.5 热计量装置安装调试
- 6.6 竣工验收
- 7 节能改造效果评价
- 附录A 供热集中监控系统
- A.1 系统结构及控制参数
- A.2 系统功能
- A.3 硬件设备配置
- A.4 供热系统自动化仪表工程安装
- 附录B 锅炉房集中监控系统
- B.1 系统结构及功能
- B.2 硬件设备配置
- 附录C 气候补偿系统
- 附录D 烟气冷凝回收装置
- 附录E 分时分区控制系统
- 附录F 管网水力平衡优化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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