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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雨水排除


5.7.1 建设用地雨水外排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4.2节计算。雨水管道的水力计算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规定。
5.7.2 当绿地标高低于道路标高时,雨水口宜设在道路两边的绿地内,其顶面标高应高于绿地20~50mm。
5.7.3 雨水口宜采用平箅式,设置间距不宜大于40m。
5.7.4 渗透管-排放系统替代排水管道系统时,应满足排除雨水流量的要求。
5.7.5 透水铺装地面的雨水排水设施宜采用明渠。
条文说明
5.7.1 规定建设用地外排雨水的设计流量计算和管道设计要求。
本规范第4章规定设有雨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用地应有雨水外排措施。当采用管渠外排时,管渠设计流量按本规范4.2节中的(4.2.1-2)和(4.2.5)式计算,其中设计重现期应按4.2.6条第3款取值,流量径流系数根据4.2.2条第2款确定。注意不能取0,因为外排雨水设计重现期大于雨水利用的设计重现期。
雨水管渠的设计包括确定汇水面积的划分、管径、坡度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规定执行。
5.7.2 推荐雨水口的设置位置和顶面设置高度。
绿地低于路面,故推荐雨水口设于路边的绿地内,而不设于路面。低于路面的绿地或下凹绿地一般担负对客地来的雨水进行入渗的功能,因此应有一定容积储存客地雨水。雨水排水口高于绿地面,可防止客地来的雨水流失,在绿地上储存。条文中的20~50mm,是与6.1.11条要求的路面比绿地高50~100mm相对应的,这样,保证了雨水口的表面高度比路面低。
5.7.3 推荐雨水口形式和设置距离。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宽度一般远小于市政道路,道路做法也不同。设有雨水利用设施后雨水外排径流量较小,一般采用平箅式雨水口均可满足要求。雨水口间距随雨水口的大小变化很大,比如有的成品雨水口很小,间距可减小到10多米。
5.7.4 规定渗透管-排放系统替代排水管道系统时的流量要求。
根据日本资料《雨水渗透设施技术指针(草案)》(构造、施工、维护管理篇)介绍,在设有雨水利用的建设用地内,应设雨水排水干管,即传统的雨水排水管道,但设有雨水利用设施的局部场所不再重复设置雨水排水管道,见图9。设有雨水利用设施的场所地面雨水排水可通过地面溢流或渗透管-排放一体系统排入建设用地内的雨水排水管道,这种做法是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理念的。
图9 室外雨水排水管道平面图
渗透管-排放一体设施的排水能力宜按整体坡度及相应的管道直径以满流工况计算。渗透管-排放一体设施构造断面见图10。图中(1)地面为平面,(2)地面坡度与排水方向一致,有利于系统排水,推荐采用这种布置形式,需要总图专业与水专业密切配合,有条件时尽量将地面坡度与排水方向一致。
图10 渗透管-排放一体设施构造断面
5.7.5 推荐铺装地面采用明渠排水。
渗透地面雨水径流量较小,可尽量沿地面自然坡降在低洼处收集雨水,采用明渠方便管理、节约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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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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