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1.2 给水


11.2.1 物流建筑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生产给水系统和供水设施。
11.2.2 除害熏蒸处理房、医药物流建筑内的洗消间应设置洗消用冷水和热水设施,人员洗消用水量宜按60L/(人·次)计算,淋浴器和洗脸盆的热水供应量宜按320L/套~400L/套计算,热水温度宜按37℃~40℃计算。
11.2.3 洗刷消毒的场所应设置用水设施,且洗消用水量宜按5L/(m²·次)~10L/(m²·次)计算。
11.2.4 动物房应设地面及墙面冲洗设施,并应采取措施防止给水管道内的水被污染。冲洗用水量可按5L/(m²·次)~10L/(m²·次)计算。
11.2.5 危险品库、生物制品库、充电间(区)及引发物品飞溅或粉尘伤害的物流作业区应设置洗眼器、洗手盆等冲淋设施。
条文说明
11.2.4 一般在动物房设置冲洗龙头或冲洗水带接口,在冲洗完毕、水带出水口与地面接触时可能由于虹吸作用将地面脏水吸入给水管道内,因此需要采取在水龙头处设置真空抑制器或在供水管道上设置倒流防止器等措施。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GB51157-2016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手机APP下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