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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物流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15.3.1 除高层物流建筑外,用于物品自动分拣的作业型物流建筑内,布置密集自动分拣系统设备的区域的最大允许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按表15.3.1执行。
表15.3.1 布置密集自动分拣系统设备的区域的最大允许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注:当建筑设自动灭火系统时,最大允许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按本表增加1.0倍。
15.3.2 当多座多层或高层物流建筑由楼层货物运输通道连通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座物流建筑的占地面积、防火分区面积及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 每座建筑及楼层货物运输通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通道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3 汽车通道两侧进行装卸作业时,通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30m;楼层货物运输通道仅作为车辆通行时,多层物流建筑之间不应小于10m,高层物流建筑之间不应小于13m;
4 每个防火分区应设2个安全出口,当在楼层货物运输通道上设置直通首层的疏散楼梯时,人员可以疏散到楼层货物运输通道;当通道两侧布置物流建筑时,通道上的任一点至直通首层的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5 顶层的楼层货物运输通道向室外敞开面积不应小于该层通道面积的20%;其他楼层自然排烟面积不应小于该层通道面积的6%;当通道高度大于6m时,通道内与自然排烟口距离大于40m的区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6 楼层货物运输通道内应设置消火栓和自动灭火设施;
7 楼层货物运输通道应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
15.3.3 对于多层或高层综合型物流建筑,当存储区、作业区分层布置或在同一楼层内混合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层应根据作业性质分别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多层或高层厂房(仓库)的规定;
2 作业型楼层与存储型楼层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高度不小于1.2m的不燃烧体窗槛墙,或沿外墙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宽度不小于1.5m的防火挑檐。
15.3.4 当作业型物流建筑和综合型物流建筑的作业区内布置存储区时,存储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间仓库的规定,但当存储区面积符合下列规定时,储存区与作业区之间可不采用墙分隔,但应设置宽度不小于8m的室内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和导致火灾蔓延的物品和设施:
1 丙类物品存储区面积不大于1500m²;
2 丁类、戊类物品存储区面积不大于3000m²。
15.3.5 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层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当其占地面积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仓库的占地面积规定时,建筑内可采用防火通道分隔,使每个存储区的占地面积不大于24000m²,消防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220m;
2 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m;
3 通道两侧的分隔墙应为防火墙,且宜高出屋面0.5m,或通道处采用独立的屋面结构体系;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洞;当开设门洞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门;
4 通道两端应直通室外,通道内不得堆放物品;
5 通道内应设排烟设施,当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面积不应小于通道地面面积的2%;
6 通道内应设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应急照明设施。
15.3.6 用于物流作业及货物存储的平台、建筑夹层应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当建筑夹层面积小于多、高层厂房或仓库防火分区面积的30%时,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当超过多、高层厂房或仓库防火分区面积的30%时,应在单层与多、高层之间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且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15.3.7 利用地形高差建设的物流建筑,当不同楼层能够到达不同高程地坪,且满足下列条件时,可按不同高程地坪分别计算建筑层数:
1 不同高程地坪上应沿建筑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沿长边设灭火救援场地;
2 位于分层计算的上下层之间窗槛墙高度不小于1.2m,或沿外墙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防火挑檐;
3 有直通不同高程地坪的安全出口。
15.3.8 当物流建筑之间设货物运输连廊时,连廊的一端应采取防止火灾在相邻建筑间蔓延的分隔措施。
15.3.9 对于只有一个巷道的高货架存储区,当面积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其防火分区之间可不设防火墙:
1 出入库设备需要在整个巷道范围内作业;
2 货架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 各防火分区的货架独立,相邻的货架区的间距不小于10m。
15.3.10 存放可燃物品的货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可燃材料堆场的储量的规定,确定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15.3.11 为物流建筑服务的办公建筑与丙类物流建筑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墙与物流建筑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当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5.3.12 办公楼与丙类作业型物流建筑合建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丙类作业型物流建筑与办公楼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楼板分隔,丙类物流建筑与办公楼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办公楼与物流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15.3.13 在丙类物流建筑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当办公室、休息室面积大于200m²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条文说明
15.3.1 邮政分拣中心、快件分拣中心等通常设置密集、复杂的自动分拣线,规模庞大且纵横交错,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关于厂房的规定,设置的防火墙多,会造成分拣系统布置及运行困难。因分拣作业不同于生产制造,火灾危险陛相对较小,借鉴国际同类工程的消防设计,参考国内同类工程的消防性能化分析论证,考虑到自动化分拣中心的管理与设备配置在消防安全方面,技术先进可靠,且根据生产所需,故作此规定。
15.3.2 本条对该类建筑形式的消防设计作了规定。
3 各栋建筑之间应符合防火间距的要求;汽车通道平时用作货物作业,火灾时消防车可以通行和实施灭火救援。汽车通道的宽度包括汽车装卸区和车辆通行区,条文规定的通道宽度是根据车型和停车方式确定的。通道宽度的确定是按照消防救援所需最小宽度5+8+5=18m,还要满足运输车辆装卸停靠的宽度,按照小型货车长度6m,两侧同时停靠作业需要12m,得出通道最小宽度为30m。
4 每个防火分区应保证有2个安全出口,汽车通道接近室外环境,汽车通道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当汽车通道内设有直通室外地坪的疏散楼梯时,通向汽车通道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通道两侧布置建筑时,应在两侧设疏散楼梯。
5 汽车通道的顶部应设有风雨棚,四周向室外开敞,有较大的自然排烟面积;其他楼层可利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在火灾时排出烟气。
15.3.3 当物流建筑的不同楼层由作业区和存储区上下组成时,每层应分别按照多层厂房(仓库)的规定设计。如某层属于作业型,则按多层厂房的规定设计;若属于存储型,则按多层仓库的规定设计。不同作业性质的楼层间,需采取分隔措施。
15.3.4 作业区局部存储货物,如设置防火分隔,会对生产操作带来不便。故本条规定:当一个存储区面积较小时,可不设墙,但应设置室内防火隔离带。本规范第15.6.2条规定了存储区采用喷淋保护向外延伸措施,可有效防止存储区火灾蔓延。
防火隔离带的设置参考了《上海市大型物流仓库消防设计若干规定》室内防火隔离带的规定,并参考多项工程的实施案例。这些工程项目采用防火隔离带方法通过了性能化分析和消防论证,并建设实施,在消防学术期刊有多篇论文论述。
1 工程案例
1)《某大型国际会展中心防火分区划分可行性分析》(《消防科学与技术》2005.1-1),防火隔离带9m;
2)沈阳某大型仓储式超市,占地5.5万m²,中间设9m宽通道。
2 火场扑救案例
2 火场扑救案例
山东省淄博市某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发生火灾,消防队在扑救大跨度钢结构厂房的火灾对策中提出,大跨度钢结构厂房空间大,可燃物多,因此要抓住火灾发生后最宝贵的30min,组织人员和铲车、强臂消防车、挖掘机等有效装备对厂房外围和顶棚、吊顶实施破拆,排烟降温,打开战斗缺口,必要时从整个厂房中间“拦腰斩断”,打“隔离带”。实践证明,越早破拆。越有利于掌握整个火场主动权。越有利于排烟降温降毒,冷却承重钢结构,打开内攻灭火救人的通道。最大限度地保护厂房和生产设施;对已经起火燃烧的建筑,在灭火力量不足时必须及时舍弃,选择好蔓延方向,及时破拆,破拆时要留有提前量切断火势蔓延(《消防科学与技术》2011-1:“大跨度钢结构厂房火灾扑救与分析”)。
15.3.5 现代物流建筑追求不断提高的收发货效率,大城市实现当日送达配送能力,对物流建筑的规模要求越来越大,以满足不断提升的收发货量,布置可以同时分拣、发货的多道工序。
由于占地面积大,采用消防通道的已建成项目有:
1 苏州工业园内某体育用品仓库(如图1所示),单层,占地面积6万m²,200m×300m,中间设6m宽消防通道,通道采用自然排烟。
图1 苏州工业园某体育用品仓库
2 天津武清某项目(如图2所示),总建筑面积近10万m²,由4栋占地110m×208m的单层仓库组成,中间设置消防通道,通道有屋顶,并设机械排烟。
图2 天津武清某项目
本条参考了《上海市大型物流仓库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有关防火分隔通道的规定,增加了对仓库进深的限制,并从各方面对消防通道的规定补充完善。
15.3.6 本条对在物流建筑内设置夹层的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物流建筑内因作业流程需要,局部设置夹层,用于物流作业或货物存储,其面积应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当这部分面积较大时,还应计入建筑层数。以实际工程为例说明:
例1:一座占地面积3.6万m²的作业型单层厂房,耐火等级一级,局部设夹层,面积7800m²,同时作业人数约400人,超过多层厂房防火分区6000m²×30%=1800m²(设自喷可做到3600m²),则该厂房应将单层和多层厂房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例2:一座占地面积18000m²的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局部设夹层,面积3000m²,同时作业人数约150人,超过多层丙类仓库防火分区面积4800m²×30%=1440m²(设有自喷)规定,则该仓库应将单层仓库和多层仓库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设备检修平台、无人作业的设备平台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及建筑层数。
15.3.7 本条参照重庆《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制定。调研中看到有一类物流建筑,共2层,在室外设置连通2层的货运通道,通道宽度远远超过作业需要宽度;如图3所示,还有一种建在坡地上的物流建筑,这两种形式都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确定建筑层数。
图3 某坡地物流建筑
15.3.8 因作业需要,货物需要在物流建筑之间进行输送或搬运时,可设货物输送连廊。当采用连续输送设备时,为避免一旦发生火灾,通过输送带连廊蔓延,本条规定连廊的一端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措施指甲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分隔水幕、加密设置自动喷水喷头等。
15.3.9 大型空运集装箱高架存储系统,有时一个巷道的面积已超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由于出入库设备要在整个巷道内作业,且设备很高,难以采取防火隔断措施,故作此规定。
15.3.10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可燃材料堆场按堆场的总储量确定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本条参考此规定制定。
15.3.11 因业务需要或用地限制,物流建筑建设中会有办公用房与物流建筑贴邻的情况,制定本条是为了防止物流建筑火灾时蔓延到办公楼,并保证办公楼内人员的安全疏散。
15.3.12 丙类作业型物流建筑与办公楼合建是指下层为物流生产用房,上层为办公用房。
15.3.13 本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的规定,对于在丙类作业型或储存型物流建筑内设办公室,作出防火分隔措施的规定。物流建筑内候工室按休息室设计。对于面积小于200m²的办公室、休息室,由于人员较少,不要求设独立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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