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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消防给水
15.6.1 当存储型物流建筑净空高度超过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控制高度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15.6.2 物流建筑的一个防火分区内有2个及2个以上不同危险等级区域时,较高危险等级区域建筑顶部的喷淋保护应向外延伸4.6m。
15.6.3 物流建筑的存储区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应采用湿式系统;
2 在障碍物上或下安装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时,水力计算包含的喷头总数不宜超过14只。
15.6.4 储存或装卸可燃物品的货棚棚顶下应安装喷头;宽度超过1.2m的室外挑檐下,当堆放货物时应设置喷头;当仅供货物装卸等作业使用时可不设置喷头。喷头宜选用快速响应喷头。屋顶下设置的喷头应避开屋顶排烟窗。
15.6.5 大型及以下规模等级的物流建筑群可共用一套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等设施,且消防系统应按最不利点设计。
15.6.6 物流建筑内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15.6.7 危险品库的消防措施,应根据储存危险品的种类及存放形式确定。
条文说明
15.6.2 在作业型物流建筑中,有时候需要局部存储货物,如设置防火分隔,会对生产、操作带来不便。由于其所占面积相对较小,如全部区域按其级别设置防火设施,增加投资较多。采用喷淋保护向外延伸措施,可有效防止不同场所之间火灾蔓延,又避免带来上述的不便。
本条参照美国FM Global标准FMDS0809第2.3.3.5条制定:
“2.3.3.5 Extend the hydraulic design for storage,occu-pancies at least 15 ft(4.5m)beyond all edges of the storageor to a wall,whenever there is mixed use occupancy.Whenever two adjacent storage occupancies are protected differently,extend the design for the higher hazard 15 ft(4.5m)into the lower hazard area,ratherthan vice-versa.”(当一个建筑空间包含不同使用功能的区域时,存储区的喷淋保护区域应至少向存货区边缘外延伸4.5m,或者延伸到墙边。当两个相邻的存储区防火危险等级不相同时,按较高危险等级设计的喷淋区域向低危险等级区域延伸4.5m)。
15.6.3 本条对物流建筑存储区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作出规定:
1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是由美国公司研发生产的,仅适用于湿式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因此,在北方寒冷地区非采暖库房该系统的使用受到了限制。近年,美国针对上述寒冷地区非供暖库房,在早期抑制灭火系统基础上研发了一套系统,称为冷冻库灭火系统(Vanquish Fire Sprinkler System),并已在工程中应用。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第4.2.6条的条文说明中,提出可采用干式系统或预作用系统。对此,为保证系统的效果,建议采用冷冻库灭火系统。
2 现有规范中,只提到按12只喷头计算,对有障碍物的情况没有规定,本条针对这种情况作了补充。喷头总数最多为14只,是参照美国FM Global标准FMDS0809规定的。
15.6.7 由于危险品种类繁多,应根据其货物性质,除采用常规消火栓系统和配置灭火器具外,分别采用雨淋系统、泡沫喷淋系统、自动干粉灭火系统和气体消防系统等措施。航空货运站的危险品,外包装要求严格,消防措施可根据外包装材料、物品类别等情况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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