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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智能化系统配置
14.1.1 物流建筑的智能化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业务功能需求及管理需求等实际情况,选择配置相应的系统。
14.1.2 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应设置通信及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车辆管理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条文说明
14.1.1 通常物流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包含通信及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车辆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等,本规范的智能化系统不包括物流建筑内工艺设备本身的智能化系统,仅针对物流建筑中有特殊要求的智能化系统予以规定。
14.1.2 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的运营使用方通常会采用信息管理系统来辅助完成物流建筑内的业务作业,如:货物订单管理、存储及收发货管理、信息发布及信息显示、自助终端查询等。该系统可以由物流建筑的运营使用方独立实施完成,也可在物流建筑设计时统一规划。可根据投资或使用方需求来确定此部分的设计范围。在运营使用方另立项独立实施此系统时,建筑设计应规划此系统所需要的机房、网络接口以及与土建、电气专业的配合及预埋预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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