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5.8 火灾探测与报警
15.8.1 下列物流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存储型建筑;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丙类作业型建筑;
3 存储贵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
4 物流建筑内的搬运车辆充电间(区)。
15.8.2 搬运车辆充电间(区)应设置氢气探测器。
15.8.3 物流建筑高度大于12m的室内空间、低温场所及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场所,宜设置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货架内部的垂直方向上,每隔12m应至少设一层采样管网。
条文说明
15.8.2 在搬运车辆充电间(区)充电的蓄电池为铅酸蓄电池、镍镉蓄电池和其他碱性蓄电池,在充电或过充时会释放少量氢气,氢气聚集会引起爆炸,故本条规定充电间(区)应设置氢气探测器,其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相关规定。
15.8.3 本条规定主要参考北京市地方标准《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 11/1026-2013制定。物流建筑会有大量的大空间场所及存放鲜活物品的低温场所,这些场所均不适用普通的点式感烟、感温探测器,因此,当需要在上述场所设置火灾探测器时,宜采用管路采样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温度低于0℃的低温场所安装该探测器时,探测器主机应安装在低温场所以外。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5.7 排烟
- 下一节:附录A 物流建筑面积、容积计算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物流建筑分类
- 4 物流建筑规模与安全等级划分
- 4.1 物流建筑规模等级划分
- 4.2 物流建筑安全等级划分
- 5 物流建筑功能与面积
- 5.1 一般规定
- 5.2 物流建筑功能组成
- 5.3 物流建筑面积
- 6 选址与总体规划
- 6.1 选址
- 6.2 总体规划
- 6.3 土地利用
- 7 总平面
- 7.1 总平面布置
- 7.2 场区设施
- 7.3 竖向设计
- 7.4 管线综合布置
- 7.5 绿化布置
- 8 交通与停车
- 8.1 交通组织
- 8.2 停车与进出口控制
- 9 建筑
- 9.1 一般规定
- 9.2 平面布置
- 9.3 建筑空间
- 9.4 屋面、墙体、门窗
- 9.5 站台、坡道、雨篷
- 9.6 建筑地面
- 9.7 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
- 9.8 特种物流建筑要求
- 9.9 搬运车辆充电间(区)要求
- 10 结构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荷载与作用
- 10.3 地基基础
- 10.4 地面设计
- 11 给水排水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给水
- 11.3 排水
- 1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供暖
- 12.3 通风
- 12.4 空气调节
- 13 电气
- 13.1 供配电系统
- 13.2 照明
- 13.3 防雷及接地
- 13.4 电气设备安装及电缆敷设
- 14 建筑智能化
- 14.1 智能化系统配置
- 14.2 通信及网络系统
- 14.3 综合布线系统
- 14.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4.5 安全防范系统
- 14.6 其他
- 15 消防
- 15.1 一般规定
- 15.2 物流建筑构件的耐火等级
- 15.3 物流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 15.4 安全疏散
- 15.5 灭火救援
- 15.6 消防给水
- 15.7 排烟
- 15.8 火灾探测与报警
- 附录A 物流建筑面积、容积计算
- 附录B 物流建筑群的功能组成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