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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0.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均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主厂房的锅炉房属于塔架结构,其金属承重构件属于锅炉本体的钢构件,故规定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0.3 主厂房面积较大,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常常是将主厂房综合建筑看作一个防火分区,目前大型电厂同一期工程机组容量即达4×300MW、4×600MW或2×1000MW,其占地面积多达10000㎡以上。由于工艺要求不能再分隔,主厂房高度虽然较高,但一般汽机房只有3层,除氧间、煤仓间也只有5层~6层,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有些层没有人,运转层也只有十多个人,汽机房、锅炉房里各处都有工作梯可供疏散用。建国以来还没有因主厂房未设防火隔墙而造成火灾蔓延的案例。根据电厂建设的实践经验,对于600MW级及以下机组的主厂房一般不超过6台机组。对于600MW~1000MW级机组的主厂房一般不超过4台机组。
汽机房往往设地下室,根据工艺要求,一般每台机之间可设置1个防火隔墙。在地下室中有各种管道、电缆和废油箱(闪点大于60℃)等,正常运行情况下地下室无人值班,因此地下室占地面积有所放宽。
3.0.4 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室常常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相连,地下室面积较大,已无法作防火墙分隔,考虑生产工艺的实际情况,地下室正常情况下只有一两个人在工作,所以地下室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有所放宽。
对东北地区建设的几个发电厂的卸煤装置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统计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卸煤装置本身,地下部分面积只有2000m左右,但电厂的卸煤装置往往与1号转运站、1号隧道连接,两者之间又不能设隔墙,为满足生产需要,故提出丙类厂房地下室面积为3000㎡。
3.0.5 室内储煤场面积较大,考虑生产工艺的实际情况,已无法做防火墙分隔,正常情况下工作人员很少,建筑内设有消防设施,同时采取了煤的分堆和碾压惰化措施,具有完备的安全疏散体系和通风设施,所以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有所放宽。
对已经建成投产的几个发电厂的室内贮煤场建筑面积的调查统计见表2。
按目前国内最大一次性建设2×1000MW机组的实际情况其贮煤场最大占地面积经过计算,当褐煤15d的贮煤量或烟煤20d的贮煤量时,建筑面积约为50000㎡。从表2可以看出,对于已经建成的室内贮煤场,两台机组的建筑面积为40000㎡左右为满足生产工艺的实际情况,提出每座室内贮煤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为50000㎡。
室内贮煤场中储存的煤属于丙类储存物品,火灾的表现为阴燃为主,并不会迅速蔓延,煤的火灾对结构的危害作用与其他物质的作用有所区别,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提出每座室内储煤场内每个防火分区不宜大于12000㎡。防止煤场火灾蔓延的最可靠办法是设置防火墙,但是由于设备运行的原因难以实现,可行的方法就是相邻煤堆底边之间留有一定的距离,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通道以防止火灾蔓延。圆形煤场设置防火墙或煤堆间通道无法实现,设计时应尽量将圆形煤场的总面积控制在12000㎡。
3.0.6 近几年来,随着大机组的出现,厂房体积也随之增大,采用金属墙板围护结构日益增多,故提出本条。
3.0.7 根据发电厂生产工艺要求,一般汽机房与除氧间管道联系较多,看作一个生产区域;锅炉房和煤仓间工艺联系密切,二者又都有较多的灰尘,划为一个生产区域。
考虑近几年的工程实际情况,对于电厂钢结构厂房,除氧间与煤仓间之间的隔墙,汽机房与锅炉房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的墙无法满足防火墙的要求,故要求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汽机房与合并的除氧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也应采用不燃烧体,该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0.8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及计算机房等是发电厂的核心,是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应限制上述房间的可燃物放烟量,以减少火灾损失。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制定本条款。
3.0.9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调查资料表明,发电厂的火灾事故中,电缆火灾占的比例较大。电缆夹层又是电缆比较集中的地方,因此适当提高了隔墙的耐火极限。
3.0.10 调查结果表明,钢结构封闭式运煤栈桥涂刷的防火涂料由于涂料的老化、脱落、涂刷不均等,问题较多;建国以来,发电厂运煤系统火灾案例很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较好地扑灭运煤系统的火灾;运煤系统普遍采用钢结构形式又是必然的趋势,所以采用主动灭火措施——自动灭火系统,既能提高运煤系统建筑的消防标准又能解决复杂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问题。但当封闭式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0.11 此类贮煤建筑近年来各种型式繁多,并且多为钢结构为主的结构,考虑其面积大,钢结构构件多,结合了多年的工程实践经验,煤场的自燃现象虽然普遍存在,但其火灾的表现以阴燃为主,即使出现火焰,也只是在煤堆表面,因此不会威胁到钢结构构件的结构安全。
与煤接触的混凝土挡墙由于宜受到煤堆内长时间的堆芯自燃影响,威胁到混凝土结构构件的结构安全,所以应采用有效的耐火隔热措施。
注:当特种材料库储存氢、氧、乙炔等气瓶时,火灾危险性应按储存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确定。
3.0.2 发电厂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主厂房的锅炉房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0.3 主厂房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00MW 级及以下机组不应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 600MW 级以上机组、1000MW 级机组不应大于4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3 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3.0.4 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
3.0.5 每座室内贮煤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50000㎡。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宜大于12000㎡,当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2000㎡时,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10m的通道或高度大于堆煤表面高度3m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3.0.3 主厂房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00MW 级及以下机组不应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 600MW 级以上机组、1000MW 级机组不应大于4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3 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3.0.4 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
3.0.5 每座室内贮煤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50000㎡。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宜大于12000㎡,当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2000㎡时,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10m的通道或高度大于堆煤表面高度3m的防火墙进行分隔。
3.0.6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
3.0.7 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隔墙。汽机房与合并的除氧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隔墙。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3.0.8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
3.0.9 发电厂建筑物内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
3.0.10 封闭式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围护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0.11 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煤表面距离钢结构构件小于或等于3m范围内的钢结构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50h;
2 堆煤表面下与煤接触的混凝土挡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3.0.12 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3.0.7 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隔墙。汽机房与合并的除氧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隔墙。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3.0.8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
3.0.9 发电厂建筑物内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
3.0.10 封闭式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围护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0.11 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煤表面距离钢结构构件小于或等于3m范围内的钢结构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50h;
2 堆煤表面下与煤接触的混凝土挡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3.0.12 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0.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厂区内各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基本上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分类。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按国内外火力发电厂设计和运行的经验确定。现将发电厂有关车间的火灾危险性说明如下:
主厂房内各车间[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或集中控制楼(室)]为一整体,其火灾危险性绝大部分属丁类,仅煤仓间所属运煤带式输送机层的火灾危险性属丙类。带式输送机层均布置在煤仓间的顶层,其宽度与煤仓间宽度相同,一般为13.50m左右,长度与煤仓间相同。带式输送机层的面积不超过主厂房总面积的5%,故将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定为丁类。
主厂房内各车间[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或集中控制楼(室)]为一整体,其火灾危险性绝大部分属丁类,仅煤仓间所属运煤带式输送机层的火灾危险性属丙类。带式输送机层均布置在煤仓间的顶层,其宽度与煤仓间宽度相同,一般为13.50m左右,长度与煤仓间相同。带式输送机层的面积不超过主厂房总面积的5%,故将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定为丁类。
集中控制楼内一般都布置有蓄电池室。近年来,电厂都采用不产生氢气的免维护的蓄电池,且在蓄电池室中都有良好的通风设备,蓄电池室与其他房间之间有防火墙分隔,故不影响集中控制楼的火灾危险性。
脱硫建筑物一般由脱硫工艺楼、脱硫电控楼、吸收塔、增压风机室、石灰石制浆楼、石灰石制粉楼、石膏库等组成,根据工艺性质,火灾危险性很小,故确定脱硫电控楼为丁类,其他为戊类。吸收塔没有维护结构,可按设备考虑。
屋内卸煤装置室一般指缝隙式卸煤装置室、卸煤沟、桥抓等运煤建筑。
柴油发电机房主要存放柴油发电机,柴油的闪点虽然小于60°,但由于储油箱或油罐设置在柴油发电机房外,故确定为丙类。一般材料库中主要存放钢材、水泥、大型阀门等,故属戊类。
特种材料库中存放润滑油时,属丙类;存放氢、氧、乙炔气瓶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确定。
空冷平台高层露天塔架构筑物,根据工艺性质,火灾危险性很小,故确定为戊类。
运煤综合楼等性质的辅助生产建筑,人员相对集中,故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关规定执行。
3.0.2 厂区内建(构)筑物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与一般建筑物的性质一样,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已对这些性能做了明确规定,故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脱硫建筑物一般由脱硫工艺楼、脱硫电控楼、吸收塔、增压风机室、石灰石制浆楼、石灰石制粉楼、石膏库等组成,根据工艺性质,火灾危险性很小,故确定脱硫电控楼为丁类,其他为戊类。吸收塔没有维护结构,可按设备考虑。
屋内卸煤装置室一般指缝隙式卸煤装置室、卸煤沟、桥抓等运煤建筑。
柴油发电机房主要存放柴油发电机,柴油的闪点虽然小于60°,但由于储油箱或油罐设置在柴油发电机房外,故确定为丙类。一般材料库中主要存放钢材、水泥、大型阀门等,故属戊类。
特种材料库中存放润滑油时,属丙类;存放氢、氧、乙炔气瓶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确定。
空冷平台高层露天塔架构筑物,根据工艺性质,火灾危险性很小,故确定为戊类。
运煤综合楼等性质的辅助生产建筑,人员相对集中,故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关规定执行。
主厂房的锅炉房属于塔架结构,其金属承重构件属于锅炉本体的钢构件,故规定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0.3 主厂房面积较大,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常常是将主厂房综合建筑看作一个防火分区,目前大型电厂同一期工程机组容量即达4×300MW、4×600MW或2×1000MW,其占地面积多达10000㎡以上。由于工艺要求不能再分隔,主厂房高度虽然较高,但一般汽机房只有3层,除氧间、煤仓间也只有5层~6层,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有些层没有人,运转层也只有十多个人,汽机房、锅炉房里各处都有工作梯可供疏散用。建国以来还没有因主厂房未设防火隔墙而造成火灾蔓延的案例。根据电厂建设的实践经验,对于600MW级及以下机组的主厂房一般不超过6台机组。对于600MW~1000MW级机组的主厂房一般不超过4台机组。
汽机房往往设地下室,根据工艺要求,一般每台机之间可设置1个防火隔墙。在地下室中有各种管道、电缆和废油箱(闪点大于60℃)等,正常运行情况下地下室无人值班,因此地下室占地面积有所放宽。
3.0.4 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室常常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相连,地下室面积较大,已无法作防火墙分隔,考虑生产工艺的实际情况,地下室正常情况下只有一两个人在工作,所以地下室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有所放宽。
对东北地区建设的几个发电厂的卸煤装置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统计见表1。
3.0.5 室内储煤场面积较大,考虑生产工艺的实际情况,已无法做防火墙分隔,正常情况下工作人员很少,建筑内设有消防设施,同时采取了煤的分堆和碾压惰化措施,具有完备的安全疏散体系和通风设施,所以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有所放宽。
对已经建成投产的几个发电厂的室内贮煤场建筑面积的调查统计见表2。
室内贮煤场中储存的煤属于丙类储存物品,火灾的表现为阴燃为主,并不会迅速蔓延,煤的火灾对结构的危害作用与其他物质的作用有所区别,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提出每座室内储煤场内每个防火分区不宜大于12000㎡。防止煤场火灾蔓延的最可靠办法是设置防火墙,但是由于设备运行的原因难以实现,可行的方法就是相邻煤堆底边之间留有一定的距离,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通道以防止火灾蔓延。圆形煤场设置防火墙或煤堆间通道无法实现,设计时应尽量将圆形煤场的总面积控制在12000㎡。
3.0.6 近几年来,随着大机组的出现,厂房体积也随之增大,采用金属墙板围护结构日益增多,故提出本条。
3.0.7 根据发电厂生产工艺要求,一般汽机房与除氧间管道联系较多,看作一个生产区域;锅炉房和煤仓间工艺联系密切,二者又都有较多的灰尘,划为一个生产区域。
考虑近几年的工程实际情况,对于电厂钢结构厂房,除氧间与煤仓间之间的隔墙,汽机房与锅炉房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的墙无法满足防火墙的要求,故要求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汽机房与合并的除氧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也应采用不燃烧体,该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0.8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及计算机房等是发电厂的核心,是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应限制上述房间的可燃物放烟量,以减少火灾损失。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制定本条款。
3.0.9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调查资料表明,发电厂的火灾事故中,电缆火灾占的比例较大。电缆夹层又是电缆比较集中的地方,因此适当提高了隔墙的耐火极限。
3.0.10 调查结果表明,钢结构封闭式运煤栈桥涂刷的防火涂料由于涂料的老化、脱落、涂刷不均等,问题较多;建国以来,发电厂运煤系统火灾案例很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较好地扑灭运煤系统的火灾;运煤系统普遍采用钢结构形式又是必然的趋势,所以采用主动灭火措施——自动灭火系统,既能提高运煤系统建筑的消防标准又能解决复杂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问题。但当封闭式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0.11 此类贮煤建筑近年来各种型式繁多,并且多为钢结构为主的结构,考虑其面积大,钢结构构件多,结合了多年的工程实践经验,煤场的自燃现象虽然普遍存在,但其火灾的表现以阴燃为主,即使出现火焰,也只是在煤堆表面,因此不会威胁到钢结构构件的结构安全。
与煤接触的混凝土挡墙由于宜受到煤堆内长时间的堆芯自燃影响,威胁到混凝土结构构件的结构安全,所以应采用有效的耐火隔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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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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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 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 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 5.3 建筑构造
- 6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
- 6.1 运煤系统
- 6.2 锅炉煤粉系统
- 6.3 锅炉烟风系统
- 6.4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 6.5 汽轮发动机
- 6.6 柴油发动机系统
- 6.7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6.8 电缆及电缆敷设
- 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7.5 水喷雾、细水雾、自动喷水及固定水炮灭火系统
- 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
- 7.7 消防排水
- 7.8 泡沫灭火系统
- 7.9 气体灭火系统
- 7.10 气体惰化系统
- 7.11 灭火器
- 7.12 消防救援设施
- 7.13 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设备控制
- 8 燃煤电厂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8.1 供暖
- 8.2 空气调节
- 8.3 电气设备间通风
- 8.4 油系统通风
- 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 8.6 其他建筑通风
- 8.7 防烟与排烟
- 9 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 9.1 消防供电
- 9.2 照明
- 10 燃机电厂
- 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 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 10.3 燃料系统
- 10.4 燃气轮机
- 10.5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0.6 其他
- 11 变电站
- 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 11.2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11.3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11.4 电缆及电缆敷设
- 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1.6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7 消防供电、应急照明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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