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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空气调节


8.2.1 当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等房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火灾后的机械排风系统,排风量应按房间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6次计算,排风机宜采用钢制轴流风机。
8.2.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火阀,防火阀动作温度应为70℃。
    1 穿越重要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2 穿越通风空调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防火分区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2.3 穿过墙体或楼板的防火阀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道保温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8.2.4 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机、回风机应与消防系统联锁,当出现火警时,应能立即停运。
8.2.5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口应远离废气口和其他火灾危险区的烟气排气口。
8.2.6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风机联锁,并应设置欠风超温断电保护措施。
8.2.7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道及其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挠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8.2.8 空气调节系统风道的保温材料、冷水管道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条文说明
8.2.1集中控制室(包括机炉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电子设备间是锅炉、汽轮机运行控制和管理中心,其建筑物耐火等级属二级,室内都安装有贵重的仪器、仪表,因此当发生火灾时必须尽快扑灭,并彻底排除火灾后的烟气和毒气,让运行人员及时进入室内处理事故,以便尽早恢复生产,因此本节将上述房间的排烟设计界定为以恢复生产为目的,应设置用于火灾后机械排风系统。
    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如果设有气体灭火,也需要设置机械排风装置用于气体灭火后室内通风换气。
    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第6.0.4条文解释,通信机房、计算机室可按每小时5次。考虑到火力发电厂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的重要性,规定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6次。
8.2.2设置防火阀是为了防止火灾烟气通过风道蔓延。对于火力发电厂而言,重要设备和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主要指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机炉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等。防火阀动作温度规定为70℃,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阀试验方法》GB15930。
8.2.3通风、空气调节风道是火灾蔓延的通道,当其需要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按照本条执行.以免火灾蔓延和扩大。
8.2.4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机、回风机应与消防系统联锁,当发生火灾时,空气调节系统就可以根据火灾信号停止运行,避免火灾蔓延和扩大。
8.2.6要求电加热器与风机连锁并且设置工作状态信号,是一种保护控制措施。为了防止通风机已停而电加热器继续加热引起过热而起火,必须做到欠风、超温时的断电保护,即风机一旦停止,电加热器的电源立即自动切断。近年来发生多次空调设备因电加热器过热而失火,主要原因是未设置保护控制。设置工作状态信号是从安全角度提出来的,如果由于控制失灵,风机未启动,先开了电加热器,会造成火灾危险。设显示信号,可以协助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
8.2.8空调系统的风道是连接空调机和空调房间的媒介,因此也是火灾的传播媒介。为了防止火灾通过风管在不同区域间的传播,要求风管的保温材料、空调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接剂均采用不燃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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