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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建筑构造
5.3.1 主厂房电梯应能供消防使用并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除锅炉房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
5.3.2 主厂房及辅助厂房的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疏散楼梯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2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3 通向室外楼梯的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
5.3.3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等室内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电子设备间、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等室内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上述房间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4 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5 主厂房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6 集中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2.00h和1.50h的防火隔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3.7 主厂房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电缆或电缆槽盒。
5.3.8 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洞应设置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门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
5.3.9 蓄电池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5.3.10 当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集中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的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上述建筑物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和通风孔,且该区域外墙应为防火墙;当建筑物墙外5m~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置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5.3.11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上述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12 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实。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道穿过防火墙时,除填塞防火封堵材料外,还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阻火措施。
5.3.13 柴油发电机房宜独立设置,柴油储罐或油箱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外。当柴油发电机房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并应设置单独安全出口;
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14 丙类特种材料库贴邻一般材料库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一般材料库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5.3.15 火力发电厂内各类建筑物的室内装修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执行。
5.3.16 运煤栈桥下方布置丁、戊类场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外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屋顶;
2 运煤栈桥水平投影范围内的厂房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挑出长度不小于1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挑檐。
5.3.17 空冷平台下方布置变压器时,变压器水平轮廓外2m投影范围内的空冷平台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空冷平台下方布置空冷配电间时,空冷配电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3.1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5.3.18 发电厂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5.3.19 厂房、仓库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的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5.3.20 供消防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5.3.2 主厂房及辅助厂房的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疏散楼梯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2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3 通向室外楼梯的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
5.3.3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等室内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电子设备间、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等室内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上述房间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4 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5 主厂房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6 集中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2.00h和1.50h的防火隔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3.7 主厂房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电缆或电缆槽盒。
5.3.8 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洞应设置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门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
5.3.9 蓄电池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5.3.10 当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集中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的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上述建筑物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和通风孔,且该区域外墙应为防火墙;当建筑物墙外5m~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置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5.3.11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上述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12 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实。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道穿过防火墙时,除填塞防火封堵材料外,还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阻火措施。
5.3.13 柴油发电机房宜独立设置,柴油储罐或油箱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外。当柴油发电机房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并应设置单独安全出口;
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14 丙类特种材料库贴邻一般材料库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一般材料库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5.3.15 火力发电厂内各类建筑物的室内装修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执行。
5.3.16 运煤栈桥下方布置丁、戊类场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外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屋顶;
2 运煤栈桥水平投影范围内的厂房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挑出长度不小于1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挑檐。
5.3.17 空冷平台下方布置变压器时,变压器水平轮廓外2m投影范围内的空冷平台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空冷平台下方布置空冷配电间时,空冷配电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3.1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5.3.18 发电厂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5.3.19 厂房、仓库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的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5.3.20 供消防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
5.3.1 本条规定了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电梯的功能要求。
5.3.2 本条规定了主厂房及辅助厂房室外楼梯的疏散设计要求。
5.3.3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的火灾危险性属丙类,火灾危险性较大,因此要求用甲级防火门。为避免发生火灾时,由于人员惊慌拥挤而使内开门无法开启而造成不应有的伤亡,因此要求门向疏散方向开启。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火灾危险性较大,里面又经常无人,为防止火灾蔓延,也要求用乙级防火门。
5.3.4 主厂房各车间的隔墙为不燃烧体,为安全起见,要求用乙级防火门。
5.3.5 主厂房内的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相对主厂房其他部位的火灾危险性较大,为防止火灾蔓延,故做此规定。
5.3.6 集中控制室一般布置在主厂房或集中控制楼内,是全厂的指挥控制中心,同时具有消防控制功能,要保证发生火灾时,人员和设备不会受到火灾的威胁,结合电厂的特点,对其维护结构提出防火要求。
5.3.7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近几年工程中常有可燃气体管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电缆或电缆槽盒穿越楼梯间,为保证疏散楼梯的作用,做此规定。
5.3.8 主厂房与控制楼、生产办公楼间常常有天桥连接,为防止火灾蔓延,需要在连接处设置防火隔断措施。
5.3.9 蓄电池室和蓄电池室前套间均有残存氢气的可能,火灾危险性较大,应采用向外开启的防火门。
5.3.10 厂区中主变压器火灾较多,变压器本身又装有大量可燃油,有爆炸的可能,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又很大,所以,当变压器与主厂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集中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较近时,上述建筑物的外墙应为防火墙,墙上不应设门窗,以免火灾蔓延到建筑物内。当变压器距建筑物较远时,火灾影响的可能性小些,可以设置防火门、防火窗,以减少火灾对建筑物的影响。
5.3.11 主厂房、控制楼等主要建筑物内的电缆隧道或电缆沟与厂区电缆沟相通。为防止火灾蔓延,在与外墙交叉处设防火墙及相应的防火门。实践证明这是防止火灾蔓延的有效措施。
5.3.12 厂房内隔墙为防火墙且可能有管道穿越时,管道安装后孔洞往往不封或封堵不好,易使火灾通过孔洞蔓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规定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将缝隙填塞,当可燃或难燃管道公称直径大于32mm时,应采用阻火圈或阻火带并辅以如防火泥或防火密封胶的有机堵料等封堵。
5.3.13 柴油发电机是电厂的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房需要具有较高的防火性能。因此,应将柴油发电机房与其他部位进行良好的防火分隔。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柴油》GB 252,供柴油发电机使用的柴油闪点为55℃,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为了保护柴油发电机本体及建筑物,因此需要将柴油储罐或油箱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外。
5.3.14 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特种材料主要指润滑油等,其存放量较少,若与一般材料同置一库中,为保证材料库的安全,应用防火隔墙分隔开。
5.3.16、5.3.17 运煤栈桥和空冷平台往往采用钢结构,如果下方布置其他建筑(构)物时,一旦发生火灾会对上面的栈桥和空冷平台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和影响全厂的生产运行,故对其下方建筑物(构)的外墙、屋面和外墙开孔提出防火要求。
考虑到储油池比变压器两侧各长1m,防火隔板长度应大于储油池两侧各1m,也就是比变压器水平外轮廓大2m。
5.3.18~5.3.20 在建筑外墙设置可供专业消防人员使用的入口,对于方便消防员灭火救援十分必要,故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消防救援做了明确规定。
5.3.2 本条规定了主厂房及辅助厂房室外楼梯的疏散设计要求。
5.3.3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的火灾危险性属丙类,火灾危险性较大,因此要求用甲级防火门。为避免发生火灾时,由于人员惊慌拥挤而使内开门无法开启而造成不应有的伤亡,因此要求门向疏散方向开启。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火灾危险性较大,里面又经常无人,为防止火灾蔓延,也要求用乙级防火门。
5.3.4 主厂房各车间的隔墙为不燃烧体,为安全起见,要求用乙级防火门。
5.3.5 主厂房内的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相对主厂房其他部位的火灾危险性较大,为防止火灾蔓延,故做此规定。
5.3.6 集中控制室一般布置在主厂房或集中控制楼内,是全厂的指挥控制中心,同时具有消防控制功能,要保证发生火灾时,人员和设备不会受到火灾的威胁,结合电厂的特点,对其维护结构提出防火要求。
5.3.7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近几年工程中常有可燃气体管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电缆或电缆槽盒穿越楼梯间,为保证疏散楼梯的作用,做此规定。
5.3.8 主厂房与控制楼、生产办公楼间常常有天桥连接,为防止火灾蔓延,需要在连接处设置防火隔断措施。
5.3.9 蓄电池室和蓄电池室前套间均有残存氢气的可能,火灾危险性较大,应采用向外开启的防火门。
5.3.10 厂区中主变压器火灾较多,变压器本身又装有大量可燃油,有爆炸的可能,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又很大,所以,当变压器与主厂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集中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较近时,上述建筑物的外墙应为防火墙,墙上不应设门窗,以免火灾蔓延到建筑物内。当变压器距建筑物较远时,火灾影响的可能性小些,可以设置防火门、防火窗,以减少火灾对建筑物的影响。
5.3.11 主厂房、控制楼等主要建筑物内的电缆隧道或电缆沟与厂区电缆沟相通。为防止火灾蔓延,在与外墙交叉处设防火墙及相应的防火门。实践证明这是防止火灾蔓延的有效措施。
5.3.12 厂房内隔墙为防火墙且可能有管道穿越时,管道安装后孔洞往往不封或封堵不好,易使火灾通过孔洞蔓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规定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将缝隙填塞,当可燃或难燃管道公称直径大于32mm时,应采用阻火圈或阻火带并辅以如防火泥或防火密封胶的有机堵料等封堵。
5.3.13 柴油发电机是电厂的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房需要具有较高的防火性能。因此,应将柴油发电机房与其他部位进行良好的防火分隔。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柴油》GB 252,供柴油发电机使用的柴油闪点为55℃,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为了保护柴油发电机本体及建筑物,因此需要将柴油储罐或油箱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外。
5.3.14 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特种材料主要指润滑油等,其存放量较少,若与一般材料同置一库中,为保证材料库的安全,应用防火隔墙分隔开。
5.3.16、5.3.17 运煤栈桥和空冷平台往往采用钢结构,如果下方布置其他建筑(构)物时,一旦发生火灾会对上面的栈桥和空冷平台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和影响全厂的生产运行,故对其下方建筑物(构)的外墙、屋面和外墙开孔提出防火要求。
考虑到储油池比变压器两侧各长1m,防火隔板长度应大于储油池两侧各1m,也就是比变压器水平外轮廓大2m。
5.3.18~5.3.20 在建筑外墙设置可供专业消防人员使用的入口,对于方便消防员灭火救援十分必要,故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消防救援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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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 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 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 5.3 建筑构造
- 6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
- 6.1 运煤系统
- 6.2 锅炉煤粉系统
- 6.3 锅炉烟风系统
- 6.4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 6.5 汽轮发动机
- 6.6 柴油发动机系统
- 6.7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6.8 电缆及电缆敷设
- 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7.5 水喷雾、细水雾、自动喷水及固定水炮灭火系统
- 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
- 7.7 消防排水
- 7.8 泡沫灭火系统
- 7.9 气体灭火系统
- 7.10 气体惰化系统
- 7.11 灭火器
- 7.12 消防救援设施
- 7.13 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设备控制
- 8 燃煤电厂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8.1 供暖
- 8.2 空气调节
- 8.3 电气设备间通风
- 8.4 油系统通风
- 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 8.6 其他建筑通风
- 8.7 防烟与排烟
- 9 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 9.1 消防供电
- 9.2 照明
- 10 燃机电厂
- 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 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 10.3 燃料系统
- 10.4 燃气轮机
- 10.5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0.6 其他
- 11 变电站
- 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 11.2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11.3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11.4 电缆及电缆敷设
- 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1.6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7 消防供电、应急照明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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