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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其他
10.6.1 主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个,其中应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向室外出入口,当另一个采用室外楼梯时,室外楼梯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规定。
10.6.2 燃机厂房及天然气调压站,应采取通风、防爆措施。燃油和燃气电厂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厂房全面通风的排风设备的电动机及电动执行机构应为防爆型,并应采取直接连接;
2 主厂房内的电气设备间及其他设有通风的房间,其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有关规定的要求;
3 燃气电厂屋内布置的调压站,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 5174有关规定;
4 燃气电厂调压站应设置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2次的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系统应与可燃气体泄漏探测装置连锁,当室内可燃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浓度25%时,事故通风系统应启动运行;
5 其他建筑的通风、空调系统防火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有关规定;燃气电厂建筑物的通风、空调系统防火设计同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 5174有关规定。
10.6.3 燃机电厂的电缆及电缆敷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厂房及输气、输油和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阻燃电缆;
2 燃机附近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10.6.4 燃机电厂与燃煤电厂相同部分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燃煤电厂的相关规定。
10.6.2 燃机厂房及天然气调压站,应采取通风、防爆措施。燃油和燃气电厂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厂房全面通风的排风设备的电动机及电动执行机构应为防爆型,并应采取直接连接;
2 主厂房内的电气设备间及其他设有通风的房间,其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有关规定的要求;
3 燃气电厂屋内布置的调压站,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 5174有关规定;
4 燃气电厂调压站应设置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2次的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系统应与可燃气体泄漏探测装置连锁,当室内可燃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浓度25%时,事故通风系统应启动运行;
5 其他建筑的通风、空调系统防火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有关规定;燃气电厂建筑物的通风、空调系统防火设计同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 5174有关规定。
10.6.3 燃机电厂的电缆及电缆敷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厂房及输气、输油和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阻燃电缆;
2 燃机附近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10.6.4 燃机电厂与燃煤电厂相同部分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燃煤电厂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6.1燃机厂房高度一般不超过24m,也只有2层~3层。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人员很少,厂房内可燃的装修材料很少,厂房内除疏散楼梯外,还有很多工作梯,多年来都习惯作敞开式楼梯。在扩建端都布置有室外钢梯。为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人员扑救,要求至少应有一个楼梯间通至各层。
10.6.2关于燃机电厂厂房和天然气调压站通风防爆的规定。本次修订,细化了通风设计规定。
10.6.3关于燃机电厂电缆设计的规定。
10.6.4燃机电厂与燃煤电厂有很多相同之处。本章仅对二者不同之处,即具有自身特点者做出规定。相同处应对应执行本标准燃煤电厂各章的有关规定。
10.6.2关于燃机电厂厂房和天然气调压站通风防爆的规定。本次修订,细化了通风设计规定。
10.6.3关于燃机电厂电缆设计的规定。
10.6.4燃机电厂与燃煤电厂有很多相同之处。本章仅对二者不同之处,即具有自身特点者做出规定。相同处应对应执行本标准燃煤电厂各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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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 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 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 5.3 建筑构造
- 6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
- 6.1 运煤系统
- 6.2 锅炉煤粉系统
- 6.3 锅炉烟风系统
- 6.4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 6.5 汽轮发动机
- 6.6 柴油发动机系统
- 6.7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6.8 电缆及电缆敷设
- 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7.5 水喷雾、细水雾、自动喷水及固定水炮灭火系统
- 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
- 7.7 消防排水
- 7.8 泡沫灭火系统
- 7.9 气体灭火系统
- 7.10 气体惰化系统
- 7.11 灭火器
- 7.12 消防救援设施
- 7.13 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设备控制
- 8 燃煤电厂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8.1 供暖
- 8.2 空气调节
- 8.3 电气设备间通风
- 8.4 油系统通风
- 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 8.6 其他建筑通风
- 8.7 防烟与排烟
- 9 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 9.1 消防供电
- 9.2 照明
- 10 燃机电厂
- 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 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 10.3 燃料系统
- 10.4 燃气轮机
- 10.5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0.6 其他
- 11 变电站
- 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 11.2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11.3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11.4 电缆及电缆敷设
- 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1.6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7 消防供电、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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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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