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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11.2.1 生产建筑物与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的间距不满足11.1.5条的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与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间距小于5m时,在设备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建筑物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和通风孔,且该区域外墙应为防火墙,当设备高于建筑物时,防火墙应高于该设备的高度;当建筑物墙外5m~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置甲级防火门,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2 当工艺需要油浸变压器等电气设备有电气套管穿越防火墙时,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耐火极限为3.00h的电缆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
11.2.2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11.2.3 控制室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控制室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11.2.4 地上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直通室外;地下油浸变压器室门应向公共走道方向开启,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干式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门应向公共走道方向开启,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蓄电池室、电缆夹层、继电器室、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隔墙上的门可采用分别向不同方向开启且宜相邻的2个乙级防火门。
11.2.5 建筑面积超过250㎡的控制室、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阀厅、户内直流场、电缆夹层,其疏散门不宜少于2个。
11.2.6 地下变电站、地上变电站的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大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11.2.7 主控制楼当每层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4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400㎡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向室外楼梯。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2.8 地下变电站、地上变电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11.2.9 地下变电站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防烟楼梯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2.8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对地上变电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提出安全出口的要求。地下变电站因为不能直接采光、通风,火灾时排烟困难,为保证人员安全,要求至少应设置2个出口。地下变电站出口一般应直通地面室外,如果变电站出口上部有多层建筑,地下层和地上层没有有效分隔,容易造成火灾蔓延到地上层,因此规定分隔要求。
11.2.9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地下变电站疏散楼梯人员逃生的唯一通道,对于深度较大的地下变电站,采用敞开式楼梯,火灾时烟气很容易通过楼梯四处扩散蔓延,给安全疏散造成威胁,为了保证楼梯间抵御火灾的能力,保障人员疏散的安全,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对地下建筑设置防烟楼梯间的规定,对深度较大的地下变电站楼梯间要求采用防烟楼梯间,对于深度不大的地下室,安全疏散难度相对较小,不做规定。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包括防排烟、应急照明等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B50016的规定。
1 当建筑物与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间距小于5m时,在设备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建筑物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和通风孔,且该区域外墙应为防火墙,当设备高于建筑物时,防火墙应高于该设备的高度;当建筑物墙外5m~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置甲级防火门,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2 当工艺需要油浸变压器等电气设备有电气套管穿越防火墙时,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耐火极限为3.00h的电缆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
11.2.2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11.2.3 控制室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控制室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11.2.4 地上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直通室外;地下油浸变压器室门应向公共走道方向开启,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干式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门应向公共走道方向开启,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蓄电池室、电缆夹层、继电器室、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隔墙上的门可采用分别向不同方向开启且宜相邻的2个乙级防火门。
11.2.5 建筑面积超过250㎡的控制室、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阀厅、户内直流场、电缆夹层,其疏散门不宜少于2个。
11.2.6 地下变电站、地上变电站的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大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11.2.7 主控制楼当每层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4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400㎡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向室外楼梯。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2.8 地下变电站、地上变电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11.2.9 地下变电站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防烟楼梯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2.1 油浸变压器等含油电气设备装有大量可燃油,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很大,所以当变压器与建筑物较近时,建筑物外墙应为防火墙,墙上不应设门窗,以免火灾蔓延到建筑物内。当变压器距建筑物较远时,火灾影响的可能性小些,可以设置防火门、防火窗,以减少火灾对建筑物的影响。
当油浸变压器等含油电气设备与配电装置楼帖邻布置时,由于电气工艺需要有变压器等的电气套管穿越防火墙进入配电装置楼,规定防火墙的预留孔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全部封堵严密,防止火灾穿过防火墙。
11.2.3 控制室是变电站的核心,是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限制房间的可燃物,以减少火灾损失。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制定本条款。
11.2.4 根据现在户内变电站和地下变电站的布置,增加了继电器室、通信机房的要求。对于油浸变压器室,发生火灾时危险性大,对防火门的等级和开启方向要求提高。对于配电装置室中间隔墙的门,原规范的双向弹簧门不是防火门,中间隔墙的门要双向疏散,因此用2个防火门,这2个门相邻布置是避免火灾时人员疏散走错方向。
11.2.5 根据现在户内变电站和地下变电站的布置,主控通信室改为控制室、通信机房。原规范对配电装置室长度超过60m时应增设1个中间疏散出口,改为配电装置室室内最远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更明确清楚,便于执行。
11.2.6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对厂房地下室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防火分区面积为500㎡,丁、戊类的防火分区面积为1000㎡。地下变电站内一些房间,如变压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等房间,在本标准中已经要求设置防火墙,使地下变电站的危险房间对于其他房间的威胁减小,从而提高了整体建筑的安全性。如果将防火分区面积设置得较小,那么为了满足疏散的要求,势必将为此设置很多通向地面的竖直通道,在实际工程中难以实现,况且,地下变电站内值班人员很少,且通常工作在控制室内,设置大量通向地面的出口也无必要。所以,防火分区的大小,既要考虑限制火灾的蔓延,又要结合变电站生产工艺布置的特点和要求。考虑近年来国内地下变电站实践,加之地下变电站的火灾探测报警和灭火设施比较完善,规定防火分区的面积按1000㎡确定。
11.2.7 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对主控制楼的安全出口提出要求。当油浸变压器等含油电气设备与配电装置楼帖邻布置时,由于电气工艺需要有变压器等的电气套管穿越防火墙进入配电装置楼,规定防火墙的预留孔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全部封堵严密,防止火灾穿过防火墙。
11.2.3 控制室是变电站的核心,是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限制房间的可燃物,以减少火灾损失。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制定本条款。
11.2.4 根据现在户内变电站和地下变电站的布置,增加了继电器室、通信机房的要求。对于油浸变压器室,发生火灾时危险性大,对防火门的等级和开启方向要求提高。对于配电装置室中间隔墙的门,原规范的双向弹簧门不是防火门,中间隔墙的门要双向疏散,因此用2个防火门,这2个门相邻布置是避免火灾时人员疏散走错方向。
11.2.5 根据现在户内变电站和地下变电站的布置,主控通信室改为控制室、通信机房。原规范对配电装置室长度超过60m时应增设1个中间疏散出口,改为配电装置室室内最远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更明确清楚,便于执行。
11.2.6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对厂房地下室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防火分区面积为500㎡,丁、戊类的防火分区面积为1000㎡。地下变电站内一些房间,如变压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等房间,在本标准中已经要求设置防火墙,使地下变电站的危险房间对于其他房间的威胁减小,从而提高了整体建筑的安全性。如果将防火分区面积设置得较小,那么为了满足疏散的要求,势必将为此设置很多通向地面的竖直通道,在实际工程中难以实现,况且,地下变电站内值班人员很少,且通常工作在控制室内,设置大量通向地面的出口也无必要。所以,防火分区的大小,既要考虑限制火灾的蔓延,又要结合变电站生产工艺布置的特点和要求。考虑近年来国内地下变电站实践,加之地下变电站的火灾探测报警和灭火设施比较完善,规定防火分区的面积按1000㎡确定。
11.2.8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对地上变电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提出安全出口的要求。地下变电站因为不能直接采光、通风,火灾时排烟困难,为保证人员安全,要求至少应设置2个出口。地下变电站出口一般应直通地面室外,如果变电站出口上部有多层建筑,地下层和地上层没有有效分隔,容易造成火灾蔓延到地上层,因此规定分隔要求。
11.2.9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地下变电站疏散楼梯人员逃生的唯一通道,对于深度较大的地下变电站,采用敞开式楼梯,火灾时烟气很容易通过楼梯四处扩散蔓延,给安全疏散造成威胁,为了保证楼梯间抵御火灾的能力,保障人员疏散的安全,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对地下建筑设置防烟楼梯间的规定,对深度较大的地下变电站楼梯间要求采用防烟楼梯间,对于深度不大的地下室,安全疏散难度相对较小,不做规定。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包括防排烟、应急照明等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B500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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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 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 5.3 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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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柴油发动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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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电缆及电缆敷设
- 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7.5 水喷雾、细水雾、自动喷水及固定水炮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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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消防排水
- 7.8 泡沫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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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0 气体惰化系统
- 7.11 灭火器
- 7.12 消防救援设施
- 7.13 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设备控制
- 8 燃煤电厂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8.1 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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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 9.1 消防供电
- 9.2 照明
- 10 燃机电厂
- 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 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 10.3 燃料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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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0.6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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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 11.2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11.3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11.4 电缆及电缆敷设
- 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1.6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7 消防供电、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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