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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设备控制
7.13.1 单机容量为50MW~150MW的燃煤电厂,应设置集中报警系统。
7.13.2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应设置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7.13.3 200MW级机组及以上容量的燃煤电厂,宜按下列规定划分火灾报警区域;
1 每台机组为一个火灾报警区域(包括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汽机房、锅炉房、煤仓间以及主变压器、启动变压器、联络变压器、厂用变压器、机组柴油发电机、空冷控制楼、点火油罐);
2 办公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和通信楼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电子计算机房及电缆夹层);
3 运煤系统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与配电间、转运站、碎煤机室、运煤栈桥(隧道)、室内贮煤场或筒仓];
4 脱硫系统区域;
5 液氨区。
7.13.4 消防控制室应与集中控制室合并设置。
7.13.5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值长所在的集中控制室内,报警控制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监控。
7.13.6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7.1.7条、第7.1.8条的规定。
7.13.7 点火油罐区的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7.13.8 运煤系统内的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的IP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7.13.9 变压器区域宜设置工业电视监视系统,监视画面应能在集中控制室显示。
7.13.10 室内贮煤场的挡煤墙中宜设置测温装置,其信号应能传送至集中控制室发出声光警报。
7.13.11 其他系统的音响应区别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报音响。
7.13.12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将生产广播切换到消防应急广播。
7.13.13 消防设施的就地启动、停止控制设备应具有明显标志,并应有防误操作保护措施。消防水泵的停运应为手动控制。消防水泵可按定期人工巡检方式设计。
7.13.14 可燃气体探测器、液氨区的氨气浓度检测报警的信号应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3.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7.13.4本条要求消防控制室应与集中控制室或主控制室合并设置,集中控制室一般设在运转层,因此消防控制室也势必设在运转层。火电厂的单元控制室或主控制室(通常小机组设置),24h有人值班,是全厂生产调度的中心。100MW以下机组,一般设主控室(电气为主),另设机炉控制室;125MW以上机组,设单元控制室,机、炉、电按单元集中控制;若为两机一控,两个单元控制室集中设置为集中控制室,中间可能设玻璃墙分隔。一旦电厂发生火灾,不单纯是投入力量实施灭火,还要有一系列的生产运行方面的控制,只有消防控制与生产调度指挥有机结合,值班人员有条件及时了解掌握火灾情况,才能有效灭火并实现损失达到最小。因此,与其他常规民用建筑不同,火电厂的消防控制室所在位置由单元控制室决定,消防控制与生产控制必须合为一体,方符合火电厂的实际,也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
7.13.5当发电厂采用单元控制室控制方式时,火灾自动报警及灭火设备的监测也将按单元制设置。为了及时正确地处理火灾引发的问题,要求各种报警信号、消防设备状态等要在运行值长所在控制室反映,使运行值长能及时了解火灾发生情况,调度指挥各类人员进行相关处理。
7.13.12本条规定了火灾时生产广播切换到火灾应急广播的原则。
7.13.13消防供水灭火过程中,管网的压力可能比较稳定地维持在工作压力状态,甚至更高。灭火过程中,管网压力升高到额定值不一定代表已经完全灭掉火灾,应该由现场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所以,消防水泵应该由人工停运。美国规范NFPA850也有这样规定。
7.13.14可燃气体在电厂中大量存在,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严重。因此,应该将其危险信号纳入火灾报警系统。
7.13.15关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的原则规定。
7.13.2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应设置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7.13.3 200MW级机组及以上容量的燃煤电厂,宜按下列规定划分火灾报警区域;
1 每台机组为一个火灾报警区域(包括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汽机房、锅炉房、煤仓间以及主变压器、启动变压器、联络变压器、厂用变压器、机组柴油发电机、空冷控制楼、点火油罐);
2 办公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和通信楼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电子计算机房及电缆夹层);
3 运煤系统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与配电间、转运站、碎煤机室、运煤栈桥(隧道)、室内贮煤场或筒仓];
4 脱硫系统区域;
5 液氨区。
7.13.4 消防控制室应与集中控制室合并设置。
7.13.5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值长所在的集中控制室内,报警控制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监控。
7.13.6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7.1.7条、第7.1.8条的规定。
7.13.7 点火油罐区的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7.13.8 运煤系统内的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的IP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7.13.9 变压器区域宜设置工业电视监视系统,监视画面应能在集中控制室显示。
7.13.10 室内贮煤场的挡煤墙中宜设置测温装置,其信号应能传送至集中控制室发出声光警报。
7.13.11 其他系统的音响应区别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报音响。
7.13.12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将生产广播切换到消防应急广播。
7.13.13 消防设施的就地启动、停止控制设备应具有明显标志,并应有防误操作保护措施。消防水泵的停运应为手动控制。消防水泵可按定期人工巡检方式设计。
7.13.14 可燃气体探测器、液氨区的氨气浓度检测报警的信号应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3.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13.1规定了50MW~135MW机组火电厂的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型式。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以划分为三种。即便是50MW机组,运煤系统也要求设置水幕,就会存在消防联动控制器,因此,小到50MW机组,也应设集中报警系统最为简单的是区域报警系统。
7.13.2本条强调大容量火电厂应设置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这是最高级别的系统。按照消防工作“以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200MW机组电厂规模较大,其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在工程实践中,随着消防科学技术的进展,200MW机组级别的火电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水平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一些辅助检测报告手段,得以普遍应用,而且投资增加甚微,功能增强。本条规定了报警系统应配有打印机、火灾警报装置、电话插孔等辅助装置。根据当前报警系统技术与产品的应用情况,推荐采用总线制,减少布线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7.13.3关于火灾报警区域的划分原则。从近年的工程实践看,火灾报警区域的划分具有一定灵活性。由于电厂建筑布置的不确定性(如脱硫区域可能距主厂房稍远),不宜对火灾报警区域的划分作硬性规定。7.13.2本条强调大容量火电厂应设置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这是最高级别的系统。按照消防工作“以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200MW机组电厂规模较大,其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在工程实践中,随着消防科学技术的进展,200MW机组级别的火电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水平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一些辅助检测报告手段,得以普遍应用,而且投资增加甚微,功能增强。本条规定了报警系统应配有打印机、火灾警报装置、电话插孔等辅助装置。根据当前报警系统技术与产品的应用情况,推荐采用总线制,减少布线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7.13.4本条要求消防控制室应与集中控制室或主控制室合并设置,集中控制室一般设在运转层,因此消防控制室也势必设在运转层。火电厂的单元控制室或主控制室(通常小机组设置),24h有人值班,是全厂生产调度的中心。100MW以下机组,一般设主控室(电气为主),另设机炉控制室;125MW以上机组,设单元控制室,机、炉、电按单元集中控制;若为两机一控,两个单元控制室集中设置为集中控制室,中间可能设玻璃墙分隔。一旦电厂发生火灾,不单纯是投入力量实施灭火,还要有一系列的生产运行方面的控制,只有消防控制与生产调度指挥有机结合,值班人员有条件及时了解掌握火灾情况,才能有效灭火并实现损失达到最小。因此,与其他常规民用建筑不同,火电厂的消防控制室所在位置由单元控制室决定,消防控制与生产控制必须合为一体,方符合火电厂的实际,也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
7.13.5当发电厂采用单元控制室控制方式时,火灾自动报警及灭火设备的监测也将按单元制设置。为了及时正确地处理火灾引发的问题,要求各种报警信号、消防设备状态等要在运行值长所在控制室反映,使运行值长能及时了解火灾发生情况,调度指挥各类人员进行相关处理。
7.13.6对于火灾探测器的选型,在本标准7.1节中有具体规定,应该按其执行。
7.13.7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点火油罐区是易燃易爆区,设置在油区内的探测器,尤应注意选择防爆类型的探测器,以避免引起意外损失。
7.13.8对于运煤系统火灾探测器的选型要求。运煤栈桥及转运站等建筑经常采用水力冲洗室内地面。在运行中,探测器的分线盒等进水导致故障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设计时,应注意提出防水保护要求。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DL.5187.3-2012第3部分;运煤自动化中的要求,电动机在运煤区域一般要求为IP55,故要求运煤系统内的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的IP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7.13.9本条规定了变压器区域宜设置工业电视监控系统,监视面应能在集控室显示。
近年来,国内外发电厂变压器火灾频频出现,引起各界关注。有的变压器发生火灾,水喷雾灭火系统未能及时启动,究其原因,变压器的探测回路火灾时被摧毁。基于变压器的重要性,结合一些电厂的工程应用,建议在变压器区域设置工业电视监视系统,作为一项监测手段,增强火灾探测的可靠性。个别电厂将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定在手动状态,如果发生了火灾,运行人员可以借助监控画面确认火灾节省到现场的时间。
7.13.10室内贮煤场的挡煤墙中宜设置测温装置,其信号应能传送至火灾报警系统并在控制室发出声光警报。据调查,室内贮煤场煤堆靠近挡煤墙处是火灾易发区域。这部分煤存放时间可能过长,需要特别引起注意。通过设在挡煤墙内的温度传感器探测,将会有效及时探测到煤堆内部温度的变化,从而发出报警采取应对措施。该测温装置应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兼容,其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还应注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等标准的规定,一般要求两种产品厂家进行配合,需要经沈阳消防研究所做兼容性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
7.13.11由于火灾事故在发电厂中具有危害性大、不易控制且必须及时正确处理的特殊性,要求运行人员能正确判断火灾事故,消除麻痹思想,特规定消防报警的音响应区别于所在处的其他音响。7.13.7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点火油罐区是易燃易爆区,设置在油区内的探测器,尤应注意选择防爆类型的探测器,以避免引起意外损失。
7.13.8对于运煤系统火灾探测器的选型要求。运煤栈桥及转运站等建筑经常采用水力冲洗室内地面。在运行中,探测器的分线盒等进水导致故障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设计时,应注意提出防水保护要求。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DL.5187.3-2012第3部分;运煤自动化中的要求,电动机在运煤区域一般要求为IP55,故要求运煤系统内的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的IP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7.13.9本条规定了变压器区域宜设置工业电视监控系统,监视面应能在集控室显示。
近年来,国内外发电厂变压器火灾频频出现,引起各界关注。有的变压器发生火灾,水喷雾灭火系统未能及时启动,究其原因,变压器的探测回路火灾时被摧毁。基于变压器的重要性,结合一些电厂的工程应用,建议在变压器区域设置工业电视监视系统,作为一项监测手段,增强火灾探测的可靠性。个别电厂将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定在手动状态,如果发生了火灾,运行人员可以借助监控画面确认火灾节省到现场的时间。
7.13.10室内贮煤场的挡煤墙中宜设置测温装置,其信号应能传送至火灾报警系统并在控制室发出声光警报。据调查,室内贮煤场煤堆靠近挡煤墙处是火灾易发区域。这部分煤存放时间可能过长,需要特别引起注意。通过设在挡煤墙内的温度传感器探测,将会有效及时探测到煤堆内部温度的变化,从而发出报警采取应对措施。该测温装置应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兼容,其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还应注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等标准的规定,一般要求两种产品厂家进行配合,需要经沈阳消防研究所做兼容性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
7.13.12本条规定了火灾时生产广播切换到火灾应急广播的原则。
7.13.13消防供水灭火过程中,管网的压力可能比较稳定地维持在工作压力状态,甚至更高。灭火过程中,管网压力升高到额定值不一定代表已经完全灭掉火灾,应该由现场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所以,消防水泵应该由人工停运。美国规范NFPA850也有这样规定。
7.13.14可燃气体在电厂中大量存在,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严重。因此,应该将其危险信号纳入火灾报警系统。
7.13.15关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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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 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 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 5.3 建筑构造
- 6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
- 6.1 运煤系统
- 6.2 锅炉煤粉系统
- 6.3 锅炉烟风系统
- 6.4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 6.5 汽轮发动机
- 6.6 柴油发动机系统
- 6.7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6.8 电缆及电缆敷设
- 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7.5 水喷雾、细水雾、自动喷水及固定水炮灭火系统
- 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
- 7.7 消防排水
- 7.8 泡沫灭火系统
- 7.9 气体灭火系统
- 7.10 气体惰化系统
- 7.11 灭火器
- 7.12 消防救援设施
- 7.13 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设备控制
- 8 燃煤电厂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8.1 供暖
- 8.2 空气调节
- 8.3 电气设备间通风
- 8.4 油系统通风
- 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 8.6 其他建筑通风
- 8.7 防烟与排烟
- 9 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 9.1 消防供电
- 9.2 照明
- 10 燃机电厂
- 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 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 10.3 燃料系统
- 10.4 燃气轮机
- 10.5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0.6 其他
- 11 变电站
- 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 11.2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11.3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11.4 电缆及电缆敷设
- 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1.6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7 消防供电、应急照明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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