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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8.5.1 运煤系统的卸煤装置、转运站、碎煤机室、筒仓和煤仓间应设通风除尘装置。
8.5.2 运煤建筑采用机械通风除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除尘设备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室内通风除尘设备配套电气设施的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级;
2 通风除尘装置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3 除尘器本体或风管负压段应设置泄压装置;
4 排风管道应引到室外安全处。
8.5.3 静电除尘器应根据电场风速、煤尘浓度及煤尘特性等技术要求选择,且煤尘性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尘比电阻应为104Ω·cm~1012Ω·cm;
2 煤尘干燥无灰基挥发份应小于46%;
3 煤尘初始浓度不应大于30g/m³。
8.5.4 当煤尘干燥无灰基挥发份大于或等于30%,采用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时,除尘器本体及除尘风道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煤粉自燃措施,在除尘器本体前的除尘管段上应设置防火阀。
8.5.5 运煤系统中通风除尘系统的风管和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风机进出口处的挠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2) 及时排除管道、设备内的煤粉尘和气体,预防可能的自燃、引燃和爆炸;
(3) 除尘器配置可靠的控制系统,发生煤尘燃烧时,除尘器可迅速停运并报警;
(4) 设置有效的防爆泄压(门)阀;
(5) 采用双层卸灰器,防止引燃的煤尘团直接排落皮带,引燃煤或烧毁皮带;
(6) 尽量减少水平敷设的除尘管段,除尘器灰斗排下的煤尘排到专门设置的冲灰沟内,除尘器上的排灰阀与设置在冲灰沟内的冲灰水管上的电磁阀连锁。
8.5.2 运煤建筑采用机械通风除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除尘设备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室内通风除尘设备配套电气设施的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级;
2 通风除尘装置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3 除尘器本体或风管负压段应设置泄压装置;
4 排风管道应引到室外安全处。
8.5.3 静电除尘器应根据电场风速、煤尘浓度及煤尘特性等技术要求选择,且煤尘性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尘比电阻应为104Ω·cm~1012Ω·cm;
2 煤尘干燥无灰基挥发份应小于46%;
3 煤尘初始浓度不应大于30g/m³。
8.5.4 当煤尘干燥无灰基挥发份大于或等于30%,采用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时,除尘器本体及除尘风道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煤粉自燃措施,在除尘器本体前的除尘管段上应设置防火阀。
8.5.5 运煤系统中通风除尘系统的风管和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风机进出口处的挠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条文说明
8.5.2 运煤建筑设置机械通风系统的目的是排除含有煤尘的污浊空气,保持室内一定的空气环境。由于排除的空气中含有遇火花可爆炸的煤尘及可燃气体,因此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电机,还明确了室内除尘配套电机外壳所应达到的防护等级。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0.3.9条制定,对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的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运煤系统产生的煤尘具有爆炸危险·除尘系统由导料槽吸入的煤尘浓度难以控制,浓度过高的煤尘很容易在除尘器内发生爆炸,设置泄压装置可减轻爆炸产生的破坏力。
通风除尘设备捕捉的煤尘经过净化过滤后,仍含有少量粉尘及有害气体,应通过排风管道排至室外大气中。
8.5.4 煤的干燥无灰基挥发份较高,煤粉尘堆积较多,堆放时间长,就可能发生煤粉尘自燃。静电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的集灰斗大量积尘,若未及时排出,易产生自燃。另外煤中的软性易燃烧杂质在煤的输送过程中进入电除尘器内,附着在电极上,在风力和电场力的作用下飘动,也易引燃极板上的高挥发份的煤尘。
除尘器内煤尘引燃后落到皮带上,可导致皮带局部烧毁;除尘器内部着火,还可能发生设备爆炸事故;除尘器排灰带火星,能导致设备停运等,此类火灾事故均有发生。
本条文借鉴了神华国华电力公司的“运煤系统消防设计补充规定”的要求,当采用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时,除尘器本体及除尘风道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煤粉自燃措施,在除尘器本体前的除尘管段上设置防火阀,一旦发生煤粉自燃,切断除尘系统和导料槽、皮带系统的通道,防止火灾蔓延到运煤系统。
除尘器本体及除尘风道防煤粉自燃措施如下:
(1) 包括配置的防爆风机可单独定时受控开启和关闭,防止可燃气体的集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0.3.9条制定,对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的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运煤系统产生的煤尘具有爆炸危险·除尘系统由导料槽吸入的煤尘浓度难以控制,浓度过高的煤尘很容易在除尘器内发生爆炸,设置泄压装置可减轻爆炸产生的破坏力。
通风除尘设备捕捉的煤尘经过净化过滤后,仍含有少量粉尘及有害气体,应通过排风管道排至室外大气中。
8.5.4 煤的干燥无灰基挥发份较高,煤粉尘堆积较多,堆放时间长,就可能发生煤粉尘自燃。静电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的集灰斗大量积尘,若未及时排出,易产生自燃。另外煤中的软性易燃烧杂质在煤的输送过程中进入电除尘器内,附着在电极上,在风力和电场力的作用下飘动,也易引燃极板上的高挥发份的煤尘。
除尘器内煤尘引燃后落到皮带上,可导致皮带局部烧毁;除尘器内部着火,还可能发生设备爆炸事故;除尘器排灰带火星,能导致设备停运等,此类火灾事故均有发生。
本条文借鉴了神华国华电力公司的“运煤系统消防设计补充规定”的要求,当采用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时,除尘器本体及除尘风道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煤粉自燃措施,在除尘器本体前的除尘管段上设置防火阀,一旦发生煤粉自燃,切断除尘系统和导料槽、皮带系统的通道,防止火灾蔓延到运煤系统。
除尘器本体及除尘风道防煤粉自燃措施如下:
(2) 及时排除管道、设备内的煤粉尘和气体,预防可能的自燃、引燃和爆炸;
(3) 除尘器配置可靠的控制系统,发生煤尘燃烧时,除尘器可迅速停运并报警;
(4) 设置有效的防爆泄压(门)阀;
(5) 采用双层卸灰器,防止引燃的煤尘团直接排落皮带,引燃煤或烧毁皮带;
(6) 尽量减少水平敷设的除尘管段,除尘器灰斗排下的煤尘排到专门设置的冲灰沟内,除尘器上的排灰阀与设置在冲灰沟内的冲灰水管上的电磁阀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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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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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 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 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 5.3 建筑构造
- 6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
- 6.1 运煤系统
- 6.2 锅炉煤粉系统
- 6.3 锅炉烟风系统
- 6.4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 6.5 汽轮发动机
- 6.6 柴油发动机系统
- 6.7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6.8 电缆及电缆敷设
- 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7.5 水喷雾、细水雾、自动喷水及固定水炮灭火系统
- 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
- 7.7 消防排水
- 7.8 泡沫灭火系统
- 7.9 气体灭火系统
- 7.10 气体惰化系统
- 7.11 灭火器
- 7.12 消防救援设施
- 7.13 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设备控制
- 8 燃煤电厂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8.1 供暖
- 8.2 空气调节
- 8.3 电气设备间通风
- 8.4 油系统通风
- 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 8.6 其他建筑通风
- 8.7 防烟与排烟
- 9 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 9.1 消防供电
- 9.2 照明
- 10 燃机电厂
- 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 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 10.3 燃料系统
- 10.4 燃气轮机
- 10.5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0.6 其他
- 11 变电站
- 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 11.2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11.3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11.4 电缆及电缆敷设
- 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1.6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7 消防供电、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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