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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4.11.1 应急照明
4.11.1.1 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
4.11.1.2 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低于表1规定。
4.11.1.3 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0.5 l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5.0 lx。
4.11.1.4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其工作面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时的照度。
4.11.2 疏散指示标志
4.11.2.1 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示应正确清晰。
4.11.2.2 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当正常光源变暗后,应自发光,其亮度应符合GB 15630-1995的6.10.4.3的要求,持续时间不应低于20min。
4.11.2.3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状态指示灯应正常。工作状态时,灯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应低于1.0 lx。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低于表2规定。
4.11.1.1 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
4.11.1.2 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低于表1规定。
4.11.1.4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其工作面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时的照度。
4.11.2 疏散指示标志
4.11.2.1 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示应正确清晰。
4.11.2.2 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当正常光源变暗后,应自发光,其亮度应符合GB 15630-1995的6.10.4.3的要求,持续时间不应低于20min。
4.11.2.3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状态指示灯应正常。工作状态时,灯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应低于1.0 lx。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低于表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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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4.4 消防供水
- 4.5 消火栓、消防炮
- 4.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4.7 泡沫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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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4.10 机械排烟系统
- 4.1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4.12 应急广播系统
- 4.13 消防专用电话
- 4.14 防火分隔设施
- 4.15 消防电梯
- 4.16 灭火器
- 5 检测方法
- 5.1 一般要求
- 5.2 消防供配电设施
- 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5.4 消防给水
- 5.5 消火栓、消防炮
- 5.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7 泡沫灭火系统
- 5.8 气体灭火系统
- 5.9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5.10 机械排烟系统
- 5.1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5.12 应急广播系统
- 5.13 消防专用电话
- 5.14 防火分隔设施
- 5.15 消防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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