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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4.1.1 冬季室内设计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采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厂房、仓库、公用辅助建筑的工作地点应按劳动强度确定设计温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劳动应为18℃~21℃,中劳动应为16℃~18℃,重劳动应为14℃~16℃,极重劳动应为12℃~14℃;
    2) 当每名工人占用面积大于50㎡,工作地点设计温度轻劳动时可降低至10℃,中劳动时可降低至7℃,重劳动时可降低至5℃。
    2 生活、行政辅助建筑物及生产厂房、仓库、公用辅助建筑的辅助用室的室内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室、更衣室不应低于25℃;
    2) 办公室、休息室、食堂不应低于18℃;
    3) 盥洗室、厕所不应低于14℃。
    3 生产工艺对厂房有温、湿度有要求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室内设计温度。
    4 采用辐射供暖时,室内设计温度值可低于本条第1款~第3款规定值2℃~3℃。
    5 严寒、寒冷地区的生产厂房、仓库、公用辅助建筑仅要求室内防冻时,室内防冻设计温度宜为5℃。
4.1.2 设置供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活动区的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厂房,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³时,不宜大于0.3m/s,当室内散热量大于或等于23W/m³时,不宜大于0.5m/s;
    2 公用辅助建筑,不宜大于0.3m/s。
4.1.3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湿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及卫生要求确定。活动区的风速,冬季不宜大于0.3m/s,夏季宜采用0.2m/s~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30℃时,可大于0.5m/s。
    2 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宜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
表4.1.3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
4.1.4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可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的允许最大温差进行设计,并不得超过表4.1.4的规定。
表4.1.4 夏季工作地点温度(℃)
表4.1.4 夏季工作地点温度(℃)
4.1.5 生产厂房不同相对湿度下空气温度的上限值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表4.1.5 生产厂房不同相对湿度下空气温度的上限值
表4.1.5 生产厂房不同相对湿度下空气温度的上限值
4.1.6 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场所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经常停留或靠近的高温地面或高温壁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大于40℃,瞬间最高温度不宜大于60℃。
    2 在高温作业区附近应设置休息室。夏季休息室的温度宜为26℃~30℃。
    3 特殊高温作业区应采取隔热措施,热辐射强度应小于700W/㎡,室内温度不应大于28℃。
4.1.7 热辐射强度较高的作业场所采用局部送风系统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表4.1.7 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
表4.1.7 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
    注:1 轻劳动时,温度宜采用表中较高值,风速宜采用较低值;重劳动时,温度宜采用较低值,风速宜采用较高值;中劳动时,其数据可按插入法确定。
           2 表中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对于夏热冬冷或夏热冬暖地区可提高2℃,对于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小于25℃的地区可降低2℃。
4.1.8 工业建筑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4.1.9 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³/h的新风量。
条文说明
4.1.1 本条对冬季室内设计温度作出规定。
    1 劳动轻度的分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执行。原规范中分为Ⅰ、Ⅱ、Ⅲ和Ⅳ级,也称为轻、中、重和极重级,为方便理解和使用,此处用轻、中、重和极重劳动表示。根据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结果,当人体衣着适宜,保暖量充分,从事轻劳动时,室内温度20℃左右比较适宜,18℃无冷感,15℃是产生明显冷感的温度界限。为了保证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及舒适性,并考虑工作强度不同时人体产热量的不同,来确定工业建筑工作地点室内的温度范围。
    2 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时,为降低供暖的成本,适当降低室内温度的要求,可以采取个体防护的措施。
    3 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如湿法冶炼车间,工艺要求室内设计温度为18℃。
    4 体感温度和供暖方式有关,在相同的体感温度条件下,采用辐射供暖时可降低室内设计温度约2℃~3℃,辐射强度越大,可降低幅度越大。
    5 室内防冻设计温度一般取5℃。
4.1.2 本条是关于设置供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活动区的平均风速的规定。
    本条对冬季室内最大允许风速的规定,主要针对设置热风供暖的建筑,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体产生直接吹风感,影响舒适性。
4.1.3 本条是关于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的规定。
    1 对于设置工艺性空气调节的工业建筑,其室内参数首先应根据工艺的要求,并结合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尽量提高夏季室内温度基数,以节省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另外,夏季室内温度基数过低,如20℃,室内外温差太大,人员普遍感到不舒适,温度基数提高一些,对改善人员的劳动卫生条件也是有好处的。
    2 舒适性空气调节的室内参数是基于人体对周围环境的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和辐射热等热环境条件的适应程度,并结合我国的经济情况和考虑人们的生活习惯及衣着情况等因素,本着保证工作人员的舒适性及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在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的。
4.1.4 本条是关于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温度的规定。
    本条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相关规定,在工艺无特殊要求时,根据夏季室外通风计算温度与工作地点的温度允许温差制订的。
4.1.5 本条规定了高湿房间对温度的限定,为新增条文。
    由于室内空气的相对湿度对人的热舒适性有较大的影响,因此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对生产厂房不同相对湿度下空气温度的上限值作出规定。
4.1.6 本条是关于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场所隔热、降温措施的相关规定,为新增条文。
    2 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场所的室内热环境除了应满足本规范第4.1.4条和第4.1.5条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本款的要求,以保证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工作效率。
    3 对特殊高温作业区,如高温车间桥式起重机驾驶室、炼焦车间拦焦车驾驶室等,应首先隔热,同时对室内温度作出规定。
4.1.7 本条规定了采用局部降温送风系统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风速。
    局部降温送风系统是对高温作业时间较长,工作地点的热环境达不到卫生要求时采取有效的局部降温措施之一。采用局部送风系统时,工作地点应保持的温度和风速与操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工作地点周围的辐射照度等因素相关。
    表4.1.7中的热辐射照度系指1h内的平均值。
4.1.8 本条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
    工业建筑室内空气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室内空气质量、污染物浓度控制等卫生标准,包括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GBZ 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以及其他单项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4.1.9 本条是关于工业建筑人员新风量的规定。
    新风供给包括自然进风方式和机械送风方式。工业建筑用于消除余热、余湿、稀释有害气体、补充排风等的新风量往往较大,远大于人员所需新风量。规定本条的目的主要是针对工业建筑中的无窗房间。
    工作场所中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根据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人员的活动和工作性质及时间、污染源及建筑物的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最小新风量首先要保证满足人员卫生要求,一般是用CO2浓度推算确定,还应考虑室内其他污染物等。设计时尚应满足国家现行专项标准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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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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