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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除尘与净化系统


11.5.1 除尘系统监测应包括下列参数或状态:
    1 除尘设备运行状态,必要时与相关工艺设备连锁启停;
    2 过滤式除尘装置进、出口压差;
    3 脉冲喷吹除尘器清灰用气体压力;
    4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输灰系统故障时应报警;
    5 高温烟气进入袋式除尘器前需降温时,宜监测烟气温度并控制降温设施;
    6 环保要求监测的重点废气排放口各项参数。
11.5.2 有害气体净化系统监测应包括下列参数或状态:
    1 有毒物质排放浓度,并应超限报警;
    2 净化系统需控制的温度、压力、液位、酸碱度等工艺参数;
    3 净化设备运行状态,必要时与相关工艺设备连锁启停;
    4 环保要求监测的重点废气排放口各项参数。
条文说明
11.5.1 本条规定了除尘系统监测的要求。
    1~5 监测及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运行、方便运行管理。
    6 项目实施之前,均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重点污染源参数要求监测,并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相关的政策及措施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等。
11.5.2 本条规定了有害气体净化系统监测的要求。
    1~3 监测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废气净化工艺、保障运行、方便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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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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