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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监测与控制的功能宜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连锁、自动保护与报警、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监测与控制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与标准、系统类型、设备运行时间以及生产工艺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1.1.2 当生产工艺需要对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进行监测与控制时,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以及节能要求。
11.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宜设集中监控系统:
1 系统规模大,供暖通风空调设备台数多时;
2 系统各部分相距较远且相关联,并存在工况转换和运行调节时;
3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运行时;
4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方能防止事故、保证设备和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时。
11.1.4 集中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应满足工艺要求的时间间隔与测量精度连续记录、显示各系统运行参数和设备状态。系统存储介质或数据库应保存连续两年以上的运行参数记录。
2 可计算和定期统计系统的能量消耗、各台受控设备连续和累计运行时间。
3 可改变各控制器的设定值,并可对设置为“远程”状态的设备直接进行启动、停止和调节。
4 可根据预定的时间表,或依据节能控制程序,自动进行系统或设备的启停。
5 应设置操作者权限、访问控制等安全机制。
6 应有参数越限报警、事故报警及报警记录功能,并宜设有系统或设备故障诊断功能。
7 可与制冷机、锅炉等自带控制装置的设备通过通信接口进行数据交互。
8 设置可与其他弱电系统通信的数据接口。
11.1.5 不具备采用集中监控系统的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采用就地的自动控制系统:
1 工艺或使用条件有一定要求时;
2 可防止事故保证安全时;
3 采用就地的自动控制系统可实现节能运行时。
11.1.6 就地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 可按满足工艺要求的时间间隔和精度对需要测量的参数进行检测;
2 可对代表性参数的数值进行显示;
3 可根据设定值自动调节相关装置动作;
4 可进行手动、自动工作模式切换;
5 可根据预定的时间表或依据节能控制程序,自动进行系统或设备的启停;
6 应设置操作者权限、访问控制等安全机制;
7 应有参数越限报警、事故报警,并宜设有系统或设备故障诊断功能;
8 设置可与其他弱电系统通信的接口。
11.1.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设置联动、连锁等安全保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联动、连锁等安全保护状态宜在集中监控系统的人机界面上显示;
2 采用就地自动控制系统时,联动、连锁等安全保护状态宜在就地自控系统的人机界面上显示;
3 未设置自动控制系统时,应采取专门联动、连锁等安全保护措施。
11.1.8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有代表性的参数,应在便于观察的地点设置就地显示仪表。
11.1.9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控制的动力设备,应设就地手动控制装置,并应通过就地/远程转换开关实现就地与远程控制的转换,就地/远程转换开关的状态宜在集中监控系统的人机界面上显示。
11.1.10 控制器宜安装在被控系统或设备附近;当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应设置控制室;当就地控制系统环节及仪表较多时,宜设置控制室。
11.1.11 冬季存在冻结可能的新风机组、空调机组、冷却塔等,在设有防冻设施时,应设防冻保护控制。
11.1.12 防火与排烟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兼作防排烟用的通风空气调节设备应受消防系统的控制,并应在火灾时能切换到消防控制状态;风管上的防火阀宜设置位置信号反馈。
11.1.2 当生产工艺需要对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进行监测与控制时,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以及节能要求。
11.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宜设集中监控系统:
1 系统规模大,供暖通风空调设备台数多时;
2 系统各部分相距较远且相关联,并存在工况转换和运行调节时;
3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运行时;
4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方能防止事故、保证设备和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时。
11.1.4 集中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应满足工艺要求的时间间隔与测量精度连续记录、显示各系统运行参数和设备状态。系统存储介质或数据库应保存连续两年以上的运行参数记录。
2 可计算和定期统计系统的能量消耗、各台受控设备连续和累计运行时间。
3 可改变各控制器的设定值,并可对设置为“远程”状态的设备直接进行启动、停止和调节。
4 可根据预定的时间表,或依据节能控制程序,自动进行系统或设备的启停。
5 应设置操作者权限、访问控制等安全机制。
6 应有参数越限报警、事故报警及报警记录功能,并宜设有系统或设备故障诊断功能。
7 可与制冷机、锅炉等自带控制装置的设备通过通信接口进行数据交互。
8 设置可与其他弱电系统通信的数据接口。
11.1.5 不具备采用集中监控系统的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采用就地的自动控制系统:
1 工艺或使用条件有一定要求时;
2 可防止事故保证安全时;
3 采用就地的自动控制系统可实现节能运行时。
11.1.6 就地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 可按满足工艺要求的时间间隔和精度对需要测量的参数进行检测;
2 可对代表性参数的数值进行显示;
3 可根据设定值自动调节相关装置动作;
4 可进行手动、自动工作模式切换;
5 可根据预定的时间表或依据节能控制程序,自动进行系统或设备的启停;
6 应设置操作者权限、访问控制等安全机制;
7 应有参数越限报警、事故报警,并宜设有系统或设备故障诊断功能;
8 设置可与其他弱电系统通信的接口。
11.1.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设置联动、连锁等安全保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联动、连锁等安全保护状态宜在集中监控系统的人机界面上显示;
2 采用就地自动控制系统时,联动、连锁等安全保护状态宜在就地自控系统的人机界面上显示;
3 未设置自动控制系统时,应采取专门联动、连锁等安全保护措施。
11.1.8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有代表性的参数,应在便于观察的地点设置就地显示仪表。
11.1.9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控制的动力设备,应设就地手动控制装置,并应通过就地/远程转换开关实现就地与远程控制的转换,就地/远程转换开关的状态宜在集中监控系统的人机界面上显示。
11.1.10 控制器宜安装在被控系统或设备附近;当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应设置控制室;当就地控制系统环节及仪表较多时,宜设置控制室。
11.1.11 冬季存在冻结可能的新风机组、空调机组、冷却塔等,在设有防冻设施时,应设防冻保护控制。
11.1.12 防火与排烟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兼作防排烟用的通风空气调节设备应受消防系统的控制,并应在火灾时能切换到消防控制状态;风管上的防火阀宜设置位置信号反馈。
条文说明
11.1.1 本条规定了监测和控制的内容及确定方法。
(1) 参数检测:根据管理和控制的需要,测量相关参数的数值。
(2) 参数和设备状态显示,在集中监控系统或本地控制系统的界面显示或通过打印单元打印某一参数的数值或者某一设备的运行状态。
(3) 自动调节:使某些运行参数自动保持规定值或按预定的规律变动。
(4) 自动控制:使系统中的设备及元件按规定的程序启停。
(5) 工况自动转换:指在多工况运行的系统中,根据运行要求自动从某一运行工况转到另一运行工况。
(6) 设备连锁:使相关设备按某一既定程序顺序启停或者动作互锁。
(7) 自动保护与报警:指设备运行状况异常或某些参数超过允许值时,发出报警信号或使系统中某些设备及元件自动停止工作。
(8) 能量计量:计量系统的电力使用量、燃气使用量、冷热量、水流量及其累计值等,它是实现系统节能,更好地进行能量管理的基础。
(9) 中央监控与管理:是对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的集中监控与管理,既考虑局部,又着重总体,实现各类设备的综合高效运行。
设计时需要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和标准、系统的类型、运行时间和工业生产工艺的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的监测与控制内容,实现只测不监、只监不控、远动操作、安全保护、自动调节等不同层次的功能。
11.1.2 本条规定了供暖、通风和空调控制系统与生产工艺控制系统的层次关系。
当工业生产工艺需要对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进行监测与控制时,应优先由工业生产工艺的控制系统对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进行控制,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的监控系统作为工艺控制的辅助,不能与工艺控制指令矛盾。
11.1.3 本条规定了采用集中监控系统的条件。
1 由于集中监控系统可以实现设备的远程管理,因而采用集中监控对于规模大、每位运行管理人员管理的设备台数较多时,能有效减少运行维护工作量,提高管理水平。
2 由于集中监控系统远程管理能方便地改变设备工作状态,因而与常规控制相比实现工况转换和调节更容易。
3 由于集中监控系统容易监控系统的总体运行状态,因而更有利于实现系统的整体优化节能运行。
4 由于工业生产过程中有些环境无法进行现场的设备操作,所以通过集中监控系统可实现系统的远程监控与管理,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11.1.4 本条规定了集中监控系统的功能要求,为新增条文。
指出了集中监控系统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包括监视功能、显示功能、操作功能、控制功能、数据管理辅助功能、安全保护管理功能等。它是由监控系统的软件包实现的,各厂家的软件包虽然各有特点,但是软件功能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实际工程中,由于没有按照条文中的要求去做,致使所安装的集中监控系统运行不良的例子屡见不鲜。例如,不设立安全机制,任何人都可进入修改程序的级别,就会造成系统运行故障;不定期统计系统的能量消耗并加以改进,就达不到节能的目标;不记录系统运行参数并保存,就缺少改进系统运行性能的依据等。
随着智能建筑技术的发展,主要以管理暖通空调系统为主的集中监控系统只是弱电子系统的一部分。为了实现各弱电子系统数据共享,就要求各子系统间(如消防子系统、安全防范子系统等)能够相互通信、进行数据交互,因而要预留进行数据交互的接口。
11.1.5 本条规定了采用就地控制系统的条件。
(1) 经技术经济分析不适合设置集中监控的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宜采用就地控制系统。
(2) 工业生产工艺有一定要求、不能采用集中监控的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宜采用就地控制。
11.1.6 本条规定了就地控制系统宜实现的功能,为新增条文。
指出了就地监控系统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包括检测功能、显示功能、操作功能、控制功能、运行调节、安全保护管理功能等。
11.1.7 本条是关于联动、连锁等保护措施的设置。
1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设备联动、连锁等安全保护措施在保证可靠性的前提下可以直接通过监控系统下位机的控制程序或点到点的连接实现,尤其联动、连锁分布在不同控制区域时优越性更大,也可以由本地的机械或电气联动、连锁实现。联动、连锁等安全保护状态应能在集中监控系统的人机界面上显示,以方便管理与监视。
2 采用就地控制系统时,设备联动、连锁等保护措施可以为就地控制系统的一部分,也可以设置成本地的机械或电气联动、连锁,联动、连锁等安全保护状态应能在就地控制系统的人机界面上显示。
3 对于不采用自动控制的系统,处于安全保护的目的,应设置本地的机械或电气联动、连锁装置。
11.1.8 本条是关于设置就地检测仪表的规定。
设置就地检测仪表的目的,是通过仪表随时向操作人员提供各工况点和室内控制点的情况,以便进行必要的操作,因而应设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另一方面,集中监控或就地控制系统基于实现监测与控制目的所设置的远传仪表当具有就地显示环节时,则可不必再设就地显示仪表。
11.1.9 本条是关于就地/远程转换开关及就地手动控制装置的设置。
为使动力设备安全运行及便于维修,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应在动力设备附近的动力柜上设置手动控制装置及就地/远程转换开关,并要求能监视就地/远程转换开关状态。
11.1.10 本条是关于控制室的设置。
为便于系统初调试及运行管理,通常做法是将控制器或集中监控系统的下位机放在被控设备或系统附近;当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为便于管理及提高系统运行质量,应设专门控制室;当就地控制的环节或仪表较多时,为便于统一管理,宜设专门控制室。
11.1.11 本条是关于防冻控制的要求。
首先要做好防冻配置,其次才能做防冻保护控制。位于冬季有冻结可能地区的新风机组、空调机组,应防止因某种原因热水盘管或其局部水流断流而造成结冰胀裂盘管的事故发生。通常的做法是在机组盘管的背风侧加设感温测头(通常为毛细管或其他类型测头),当其检测到盘管的背风侧温度低于某一设定值时,与该测头相连的防冻开关发出信号,机组即通过控制程序或电气设备的联动、连锁等方式运行防冻保护程序,如关新风阀、停风机、开大热水阀、启动加热装置等,防止热水盘管冰冻面积进一步扩大。
11.1.12 本条规定了供暖、通风和空调控制系统与消防控制系统的层次关系。
涉及防火与排烟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应执行国家现行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兼作防排烟用的通风空气调节设备应能接受消防系统的控制,并在火灾时能切换到消防控制状态,由消防系统控制设备的运行;风道上的防火阀宜设置位置信息反馈,以方便管理与监视。
(1) 参数检测:根据管理和控制的需要,测量相关参数的数值。
(2) 参数和设备状态显示,在集中监控系统或本地控制系统的界面显示或通过打印单元打印某一参数的数值或者某一设备的运行状态。
(3) 自动调节:使某些运行参数自动保持规定值或按预定的规律变动。
(4) 自动控制:使系统中的设备及元件按规定的程序启停。
(5) 工况自动转换:指在多工况运行的系统中,根据运行要求自动从某一运行工况转到另一运行工况。
(6) 设备连锁:使相关设备按某一既定程序顺序启停或者动作互锁。
(7) 自动保护与报警:指设备运行状况异常或某些参数超过允许值时,发出报警信号或使系统中某些设备及元件自动停止工作。
(8) 能量计量:计量系统的电力使用量、燃气使用量、冷热量、水流量及其累计值等,它是实现系统节能,更好地进行能量管理的基础。
(9) 中央监控与管理:是对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的集中监控与管理,既考虑局部,又着重总体,实现各类设备的综合高效运行。
设计时需要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和标准、系统的类型、运行时间和工业生产工艺的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的监测与控制内容,实现只测不监、只监不控、远动操作、安全保护、自动调节等不同层次的功能。
11.1.2 本条规定了供暖、通风和空调控制系统与生产工艺控制系统的层次关系。
当工业生产工艺需要对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进行监测与控制时,应优先由工业生产工艺的控制系统对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进行控制,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的监控系统作为工艺控制的辅助,不能与工艺控制指令矛盾。
11.1.3 本条规定了采用集中监控系统的条件。
1 由于集中监控系统可以实现设备的远程管理,因而采用集中监控对于规模大、每位运行管理人员管理的设备台数较多时,能有效减少运行维护工作量,提高管理水平。
2 由于集中监控系统远程管理能方便地改变设备工作状态,因而与常规控制相比实现工况转换和调节更容易。
3 由于集中监控系统容易监控系统的总体运行状态,因而更有利于实现系统的整体优化节能运行。
4 由于工业生产过程中有些环境无法进行现场的设备操作,所以通过集中监控系统可实现系统的远程监控与管理,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11.1.4 本条规定了集中监控系统的功能要求,为新增条文。
指出了集中监控系统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包括监视功能、显示功能、操作功能、控制功能、数据管理辅助功能、安全保护管理功能等。它是由监控系统的软件包实现的,各厂家的软件包虽然各有特点,但是软件功能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实际工程中,由于没有按照条文中的要求去做,致使所安装的集中监控系统运行不良的例子屡见不鲜。例如,不设立安全机制,任何人都可进入修改程序的级别,就会造成系统运行故障;不定期统计系统的能量消耗并加以改进,就达不到节能的目标;不记录系统运行参数并保存,就缺少改进系统运行性能的依据等。
随着智能建筑技术的发展,主要以管理暖通空调系统为主的集中监控系统只是弱电子系统的一部分。为了实现各弱电子系统数据共享,就要求各子系统间(如消防子系统、安全防范子系统等)能够相互通信、进行数据交互,因而要预留进行数据交互的接口。
11.1.5 本条规定了采用就地控制系统的条件。
(1) 经技术经济分析不适合设置集中监控的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宜采用就地控制系统。
(2) 工业生产工艺有一定要求、不能采用集中监控的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宜采用就地控制。
11.1.6 本条规定了就地控制系统宜实现的功能,为新增条文。
指出了就地监控系统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包括检测功能、显示功能、操作功能、控制功能、运行调节、安全保护管理功能等。
11.1.7 本条是关于联动、连锁等保护措施的设置。
1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设备联动、连锁等安全保护措施在保证可靠性的前提下可以直接通过监控系统下位机的控制程序或点到点的连接实现,尤其联动、连锁分布在不同控制区域时优越性更大,也可以由本地的机械或电气联动、连锁实现。联动、连锁等安全保护状态应能在集中监控系统的人机界面上显示,以方便管理与监视。
2 采用就地控制系统时,设备联动、连锁等保护措施可以为就地控制系统的一部分,也可以设置成本地的机械或电气联动、连锁,联动、连锁等安全保护状态应能在就地控制系统的人机界面上显示。
3 对于不采用自动控制的系统,处于安全保护的目的,应设置本地的机械或电气联动、连锁装置。
11.1.8 本条是关于设置就地检测仪表的规定。
设置就地检测仪表的目的,是通过仪表随时向操作人员提供各工况点和室内控制点的情况,以便进行必要的操作,因而应设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另一方面,集中监控或就地控制系统基于实现监测与控制目的所设置的远传仪表当具有就地显示环节时,则可不必再设就地显示仪表。
11.1.9 本条是关于就地/远程转换开关及就地手动控制装置的设置。
为使动力设备安全运行及便于维修,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应在动力设备附近的动力柜上设置手动控制装置及就地/远程转换开关,并要求能监视就地/远程转换开关状态。
11.1.10 本条是关于控制室的设置。
为便于系统初调试及运行管理,通常做法是将控制器或集中监控系统的下位机放在被控设备或系统附近;当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为便于管理及提高系统运行质量,应设专门控制室;当就地控制的环节或仪表较多时,为便于统一管理,宜设专门控制室。
11.1.11 本条是关于防冻控制的要求。
首先要做好防冻配置,其次才能做防冻保护控制。位于冬季有冻结可能地区的新风机组、空调机组,应防止因某种原因热水盘管或其局部水流断流而造成结冰胀裂盘管的事故发生。通常的做法是在机组盘管的背风侧加设感温测头(通常为毛细管或其他类型测头),当其检测到盘管的背风侧温度低于某一设定值时,与该测头相连的防冻开关发出信号,机组即通过控制程序或电气设备的联动、连锁等方式运行防冻保护程序,如关新风阀、停风机、开大热水阀、启动加热装置等,防止热水盘管冰冻面积进一步扩大。
11.1.12 本条规定了供暖、通风和空调控制系统与消防控制系统的层次关系。
涉及防火与排烟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应执行国家现行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兼作防排烟用的通风空气调节设备应能接受消防系统的控制,并在火灾时能切换到消防控制状态,由消防系统控制设备的运行;风道上的防火阀宜设置位置信息反馈,以方便管理与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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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 4.2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 4.3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 5 供暖
- 5.1 一般规定
- 5.2 热负荷
- 5.3 散热器供暖
- 5.4 热水辐射供暖
- 5.5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 5.6 热风供暖及空气幕
- 5.7 电热供暖
- 5.8 供暖管道
- 5.9 供暖热计量及供暖调节
- 6 通风
- 6.1 一般规定
- 6.2 自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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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事故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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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局部排风罩
- 6.7 风管设计
- 6.8 设备选型与配置
- 6.9 防火与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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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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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有害气体净化
- 7.4 设备布置
- 7.5 排气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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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空气调节
- 8.1 一般规定
- 8.2 负荷计算
- 8.3 空气调节系统
- 8.4 气流组织
- 8.5 空气处理
- 9 冷源与热源
-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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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冷热电联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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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换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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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冷热源及其水系统
- 12 消声与隔震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消声与隔声
- 12.3 隔振
- 13 绝热与防腐
- 13.1 绝热
- 13.2 防腐
- 附录A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 附录B 室外空气计算温度简化统计方法
- 附录C 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
- 附录D 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
- 附录E 夏季空气调节设计用大气透明度分布图
- 附录F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 附录G 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
- 附录H 自然通风的计算
- 附录J 局部送风的计算
- 附录K 除尘风管的最小风速
- 附录L 蓄冰装置容量与双工况制冷机空调工况制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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