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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防火与防爆
6.9.1 对厂房或仓库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应根据工艺要求采取通风措施。
6.9.2 下列场所均不得采用循环空气:
1 甲、乙类厂房或仓库;
2 空气中含有的爆炸危险粉尘、纤维,且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的丙类厂房或仓库;
3 空气中含有的易燃易爆气体,且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10%的其他厂房或仓库;
4 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6.9.3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通风系统均应单独设置:
1 甲、乙类厂房、仓库中不同的防火分区;
2 不同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3 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单独房间或其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9.4 对于生产、试验中散发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厂房或局部房间,其机械通风系统宜采用局部通风方式。
6.9.5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情况下,风管内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值的50%计算。
6.9.6 放散有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
6.9.7 根据工艺要求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为非防爆设备的封闭空间设置的正压送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置在清洁区,正压值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6.9.8 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单独房间或区域,其送风系统的进风口应与其他房间或区域的进风口分设,其进风口和排风口均应设置在室外无火花溅落的安全处。
6.9.9 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应与其他普通型的排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6.9.10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中,该建筑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6.9.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不得布置在车间休息室、会议室等房间的下一层。与休息室、会议室等房间贴邻布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有一侧外围护结构:
1 有连续清灰设备;
2 除尘器定期清灰,处理风量不超过15000m³/h,且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
6.9.12 粉尘遇水后,能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时,不得采用湿式除尘器。
6.9.13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且应设置泄爆装置。
6.9.14 用于净化含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湿式除尘器,可布置在所属生产厂房或排风机房内。
6.9.15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
1 直接布置在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
2 排除、输送或处理有甲、乙类物质,其浓度为爆炸下限10%及以上时;
3 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为其爆炸下限的25%及以上时。
6.9.16 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宜设置在生产厂房外或单独的通风机房中;
2 送、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3 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机房内;
4 送风设备的出口处设有止回阀时,可与其他房间的送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送风机房内。
6.9.17 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专用机房中的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动机可采用密闭型;
2 直接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送、排设备,通风机和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和电机之间不得采用皮带传动;
3 送风设备设置在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时,可采用非防爆型。
6.9.18 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的爆炸危险区域的送风机房应采取通风措施,排风机房的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次/h。
6.9.19 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且不应穿过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6.9.20 一般通风系统的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不燃性楼板等防火分隔物。如确实需要穿过时,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在防火阀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风管穿过处的缝隙应用防火材料封堵。
6.9.21 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6.9.22 排除或输送有爆炸或燃烧危险物质的排风系统,除工艺确需要设置外,其各支管节点处不应设置调节阀,但应对两个管段结合点及各支管之间进行静压平衡计算。
6.9.23 直接布置在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物质场所内的通风系统和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通风系统上的防火阀、调节阀等部件,应符合在防爆场合应用的要求。
6.9.24 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当风管法兰密封垫料或螺栓垫圈采用非金属材料时,还应采取法兰跨接的措施。
6.9.25 热媒温度高于110℃的供热管道不应穿过输送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风管,亦不得沿风管外壁敷设;当热媒管道与风管交叉敷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绝热。
6.9.26 排除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混合物的风管,应沿气体流动方向具有上倾的坡度,其值不应小于0.005。
6.9.27 排除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风管宜采用圆形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水平敷设管道时不宜过长,需用水冲洗清除积灰时,管道应沿气体流动方向具有下倾的坡度,其值不应小于0.01。
6.9.28 设有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时,防爆通风设备应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连锁。
6.9.29 排除或输送温度大于80℃的空气或气体混合物的非保温金属风管、烟道,与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及管道应有安全距离,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应与建筑可燃或难燃结构体之间保持不小于150mm的安全距离,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
6.9.30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缆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并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通风机房。
6.9.31 当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6.9.2 下列场所均不得采用循环空气:
1 甲、乙类厂房或仓库;
2 空气中含有的爆炸危险粉尘、纤维,且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的丙类厂房或仓库;
3 空气中含有的易燃易爆气体,且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10%的其他厂房或仓库;
4 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6.9.3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通风系统均应单独设置:
1 甲、乙类厂房、仓库中不同的防火分区;
2 不同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3 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单独房间或其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9.4 对于生产、试验中散发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厂房或局部房间,其机械通风系统宜采用局部通风方式。
6.9.5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情况下,风管内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值的50%计算。
6.9.6 放散有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
6.9.7 根据工艺要求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为非防爆设备的封闭空间设置的正压送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置在清洁区,正压值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6.9.8 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单独房间或区域,其送风系统的进风口应与其他房间或区域的进风口分设,其进风口和排风口均应设置在室外无火花溅落的安全处。
6.9.9 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应与其他普通型的排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6.9.10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中,该建筑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6.9.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不得布置在车间休息室、会议室等房间的下一层。与休息室、会议室等房间贴邻布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有一侧外围护结构:
1 有连续清灰设备;
2 除尘器定期清灰,处理风量不超过15000m³/h,且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
6.9.12 粉尘遇水后,能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时,不得采用湿式除尘器。
6.9.13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且应设置泄爆装置。
6.9.14 用于净化含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湿式除尘器,可布置在所属生产厂房或排风机房内。
6.9.15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
1 直接布置在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
2 排除、输送或处理有甲、乙类物质,其浓度为爆炸下限10%及以上时;
3 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为其爆炸下限的25%及以上时。
6.9.16 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宜设置在生产厂房外或单独的通风机房中;
2 送、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3 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机房内;
4 送风设备的出口处设有止回阀时,可与其他房间的送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送风机房内。
6.9.17 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专用机房中的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动机可采用密闭型;
2 直接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送、排设备,通风机和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和电机之间不得采用皮带传动;
3 送风设备设置在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时,可采用非防爆型。
6.9.18 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的爆炸危险区域的送风机房应采取通风措施,排风机房的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次/h。
6.9.19 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且不应穿过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6.9.20 一般通风系统的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不燃性楼板等防火分隔物。如确实需要穿过时,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在防火阀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风管穿过处的缝隙应用防火材料封堵。
6.9.21 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6.9.22 排除或输送有爆炸或燃烧危险物质的排风系统,除工艺确需要设置外,其各支管节点处不应设置调节阀,但应对两个管段结合点及各支管之间进行静压平衡计算。
6.9.23 直接布置在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物质场所内的通风系统和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通风系统上的防火阀、调节阀等部件,应符合在防爆场合应用的要求。
6.9.24 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当风管法兰密封垫料或螺栓垫圈采用非金属材料时,还应采取法兰跨接的措施。
6.9.25 热媒温度高于110℃的供热管道不应穿过输送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风管,亦不得沿风管外壁敷设;当热媒管道与风管交叉敷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绝热。
6.9.26 排除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混合物的风管,应沿气体流动方向具有上倾的坡度,其值不应小于0.005。
6.9.27 排除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风管宜采用圆形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水平敷设管道时不宜过长,需用水冲洗清除积灰时,管道应沿气体流动方向具有下倾的坡度,其值不应小于0.01。
6.9.28 设有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时,防爆通风设备应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连锁。
6.9.29 排除或输送温度大于80℃的空气或气体混合物的非保温金属风管、烟道,与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及管道应有安全距离,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应与建筑可燃或难燃结构体之间保持不小于150mm的安全距离,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
6.9.30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缆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并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通风机房。
6.9.31 当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
6.9.1 本条规定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通风要求,为新增条文。
对厂房或仓库可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应采取通风措施,一般是由工艺提出要求。通风可以促使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的浓度降低,能有效防止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持久存在。通风形式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在有可能利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首先采取自然通风方式,如果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在危险源相同的情形下,通风强度越大,通风可靠性越好,爆炸危险区越小;反之,通风强度越小,通风可靠性越差,爆炸危险区越大。
如把环境中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浓度降低到其爆炸下限值的10%以下,或把环境中可燃粉尘的浓度降低到其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可消除爆炸性危险。
6.9.2 本条规定了对采用循环空气的限制,为强制性条文。
1 甲、乙类物质易挥发出可燃蒸气,可燃气体易泄漏,会形成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混合物,随着时间的增长,火灾危险性也越来越大。许多火灾事例说明,含易燃易爆类物质的空气再循环使用,不仅卫生上不许可,而且火灾危险性增大,因此含易燃易爆类物质生产区域和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室内空气应及时排至室外,不应循环使用。
2 丙类厂房内的空气以及含有容易起火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粉尘、纤维的房间内的空气,应在通风机前设过滤器,对空气进行净化,使空气中的粉尘、纤维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不再有燃烧爆炸的危险并符合卫生条件时可循环使用,反之不能循环使用。
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易燃气体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时,可划为非爆炸区域,此区域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可采用非防爆型的,也就是说,当不再有燃烧爆炸危险时,空气可循环使用,反之不能循环使用。
4 有的建筑物火灾危险性不是甲、乙类,但建筑物内有火灾危险性是甲、乙类的房间,对这些房间也不能使用循环空气。
6.9.3 本条规定了排风系统的划分原则,为强制性条文。
1 目的是防止易燃易爆物质进入其他车间或区域,防止火灾蔓延,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2 防止不同种类和性质的有害物质混合后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如淬火油槽与高温盐浴炉产生的气体混合后有可能引起燃烧,盐浴炉散发的硝酸钾、硝酸钠气体与水蒸气混合时有可能引起爆炸。
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建筑中存在容易引起火灾或具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如漆料库和用甲类液体清洗零配件的房间)所设置的排风装置应是独立的系统,以免使其中容易引起火灾或爆炸的物质通过排风管道窜入其他房间,防止火灾蔓延,造成严重后果。
6.9.4 本条规定了火灾及爆炸危险环境的通风要求,为新增条文。
对于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局部房间,应确保这些场所具有良好的通风。局部通风系统能及时排除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在降低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其效果比较好,应优先采用。
6.9.5 本条规定了有爆炸危险的局部排风系统风量的确定。
规定本条是为了保证安全。通过增加设计风量,可降低风管内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浓度。
6.9.6 本条规定了室内保持负压的要求。
为了防止爆炸危险物质扩散形成对周围环境和相邻房间的影响,室内应保持负压,一般采用送风量小于排风量来实现。
6.9.7 本条规定了为防爆而设置的正压送风系统的要求,为新增条文。
爆炸危险区域内安装有非防爆型的仪表、电气设备时,一般对这些非防爆型的仪表、电气设备采取封闭措施,对封闭空间送风,使封闭空间保持正压,是一种安全措施。正压送风的目的是为了阻止有爆炸危险性的气体或蒸气进入封闭空间,一般采用送风量大于排风量或仅送风的方式来实现。
6.9.8 本条规定了进风口的布置及进、排风口的防火、防爆要求。
对进风口的布置作出规定是为了防止互相干扰,特别是当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区域的送风系统停运时,避免其他普通送风系统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区域内的易燃易爆气体吸入并送到室内。
规定进、排风口的防火防爆要求,是为了消除明火引起燃烧或爆炸危险。
6.9.9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为新增条文。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条文制订的,目的是保证安全。为防止火花引起爆炸事故,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设备。有爆炸危险粉尘的排风机、除尘器采取分区、分组布置是必要的,可以减小爆炸破坏范围。
6.9.10、6.9.11 这两条规定了对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的布置要求。
从国内一些用于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发生爆炸的危险情况看,这些设备如果条件允许布置在厂房之外或独立建筑物内最好,且与所属厂房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对于防止爆炸发生和减少爆炸后的损失十分有利。
不应布置在车间休息室、会议室等经常有人或短时间有大量人员停留房间的下一层,主要是考虑安全。
6.9.12 本条从防爆角度出发,对湿法除尘和湿式除尘器进行了限制,为强制性条文。
有些物质遇水或水蒸气时,将有燃烧或爆炸危险,如活泼金属锂、钠、钾以及氢化物、电石、碳化铝等,这类物质又称为忌水物质。有些忌水物质,如生石灰、无水氯化铝、苛性钠等,与水接触时所发生的热能将其附近可燃物质引燃着火。
遇水燃烧物质根据其性质和危险性大小可分为两级。一级遇水燃烧物质,遇水后立即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单位时间内放出大量可燃气体和热量,容易引起猛烈燃烧或爆炸。如铝粉与镁粉混合物就是这样;二级遇水燃烧物质,遇水后反应速度比较缓慢,同时产生可燃气体,若遇点火源即能引起燃烧,如金属钙、锌及其某些化合物氢化钙、磷化锌等。因此规定遇水后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混合物的生产过程不得采用湿法除尘或湿式除尘器。
6.9.13 本条规定了设置泄爆装置以及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除尘器的设置要求,为强制性条文。
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包括铝粉、镁粉、硫矿粉、煤粉、木屑、人造纤维和面粉等。由于上述物质爆炸下限较低,容易在除尘器处发生爆炸。为减轻爆炸时的破坏力,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面积应根据粉尘等的危险程度通过计算确定。泄爆装置的布置应考虑防止产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泄爆装置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 15605。
对于处理净化上述易爆粉尘所用的除尘器,为缩短含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风管长度,减少风管内积尘,减少粉尘在风机中摩擦起火的机会,避免因把除尘器布置在系统的正压段上引起漏风等,本条规定除尘器应设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6.9.14 本条规定了对净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湿式除尘器的布置要求,为新增条文。
6.9.15 本条规定了应采用防爆型设备的条件,为强制性条文。
直接布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通风设备,用于排除、输送或处理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通风设备以及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或含易燃气体物质的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10%时,由于设备内或外的空气中均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遇火花即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为此规定该设备应采用防爆型的。
6.9.16 本条从防爆角度出发,规定了对通风设备布置的要求。
1 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系统的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这主要是从安全出发,一旦发生事故能便于扑救。
2 因为有爆炸危险物质场所的排风系统有可能在通风机房内泄漏,如果将送风设备同排风设备布置在一起,就有可能把排风设备及风管的漏风吸入系统再次被送入生产场所中,因此规定用于甲、乙类物质场所的送、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3 用于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非防爆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因为排风机有泄漏可能。
4 规定此款的目的是:当甲、乙类厂房的送风系统停运时,有止回阀可避免甲、乙类厂房中的易燃易爆物质倒流。
6.9.17 本条规定了送、排风机房的安全要求。
爆炸危险性场所送风机房的设备由于设置有止回阀,一般采用非防爆设备,故要求送风机房通风良好,不能有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进入。而排风系统有可能在通风机房内泄漏,为安全起见,制订本条规定。
6.9.19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界定“有爆炸危险”。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10%,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空气中可燃粉尘的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以下,一般认为是可以防止可燃粉尘形成局部高浓度、满足安全要求的数值。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车间发生事故后,火灾容易通过通风管道蔓延扩大到厂房的其他部分,因此其排风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等防火分隔物以及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目的都是防止一旦发生事故,沿通风管道蔓延。
6.9.20 本条规定了排风管道的布置要求。
目的是为了缩小发生事故影响的范围。
6.9.21 本条规定了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管的材质及敷设的要求。
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管不应暗设,目的是防止一旦风管爆炸时破坏建筑物,并为了便于检修。
6.9.22 本条规定了排风管道的布置要求。
排除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管各支管节点处不应设置调节阀,以免在间歇使用时关闭阀门处聚集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浓度,一旦开机运行时引起爆炸。但有些工艺生产和试验环境的通风系统对风量有要求,需要用阀门调节,此时的调节阀门应为防爆型。
6.9.23 本条规定了防爆通风系统对阀件的防火要求,为新增条文。
通风管道和调节阀门一般采用碳钢制造,由于活动部件的摩擦和撞击,易产生火花。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内的通风系统内、外的空气中均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遇火花即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为此规定通风系统的防火阀、活动部件、阀件等调节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一般阀板采用铝制,风机叶轮采用铝合金。
6.9.24 本条规定了通风设备及管道的防静电接地等要求。
当静电积聚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产生静电放电,即产生静电火花,使可燃或爆炸危险物质有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可能;管内沉积不易导电的物质会妨碍静电导出接地,有在管内产生火花的可能。防止静电引起灾害的最有效办法是防止其积聚,采用导电性能良好(电阻率小于104Ω·cm)的材料接地。因此作了如条文中的相关规定。
法兰跨接系指风管法兰连接时,法兰间密封垫或法兰螺栓垫圈常常采用橡胶材料,故两法兰之间须用金属线搭接。
6.9.25 本要规定了风管敷设安全事宜。
为防止某些可燃物质同热表面接触引起自燃起火及爆炸事故,因此规定,热媒温度高于110℃的供热管道不应穿过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也不得沿其外壁敷设。有些物质自燃点较低,如二硼烷、磷化氢、二硫化碳和硝酸乙酯等,为安全起见,规定同这些物质的排风管交叉接触时,供热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绝热。
6.9.26、6.9.27 这两条是关于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风管坡向的规定。
为防止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混合物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在风管内局部积存,使浓度增高发生事故,因此规定水平风管应顺气流方向有不同的坡度。除尘风管与水平面的夹角大于粉尘安息角时,可防止粉尘积存。如必须水平敷设时,对于含爆炸危险的粉尘的风管,需用水冲洗清除积灰时,也应有一定的坡度。
6.9.28 本条规定了爆炸危险物质场所防爆通风的安全措施。
因为要在爆炸危险物质场所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爆炸危险物质的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二是存在足以点燃爆炸危险物质的火花、电弧或高温。通过采取通风措施可以降低爆炸危险物质的浓度。
6.9.29 本条规定了风管安全距离的要求。
为防止外表面温度超过80℃的风管,由于辐射热及对流热的作用导致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及管道表面温度升高而发生事故,规定两者的外表面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设置不燃材料隔热层;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6.9.30 本条是关于危险管道不得穿越风管和风机房的规定,为强制性条文。
可燃气体(天然气等)、可燃液体(甲、乙、丙类液体)和电缆等由于某种原因常引起火灾事故,为防止火势通过风管蔓延,因此规定:这类管线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与其无关的通风机房。
6.9.31 本条规定了电加热器的安全要求。
规定本条是为了减少发生火灾的因素。防止或减缓火灾通过风管蔓延。
对厂房或仓库可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应采取通风措施,一般是由工艺提出要求。通风可以促使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的浓度降低,能有效防止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持久存在。通风形式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在有可能利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首先采取自然通风方式,如果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在危险源相同的情形下,通风强度越大,通风可靠性越好,爆炸危险区越小;反之,通风强度越小,通风可靠性越差,爆炸危险区越大。
如把环境中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浓度降低到其爆炸下限值的10%以下,或把环境中可燃粉尘的浓度降低到其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可消除爆炸性危险。
6.9.2 本条规定了对采用循环空气的限制,为强制性条文。
1 甲、乙类物质易挥发出可燃蒸气,可燃气体易泄漏,会形成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混合物,随着时间的增长,火灾危险性也越来越大。许多火灾事例说明,含易燃易爆类物质的空气再循环使用,不仅卫生上不许可,而且火灾危险性增大,因此含易燃易爆类物质生产区域和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室内空气应及时排至室外,不应循环使用。
2 丙类厂房内的空气以及含有容易起火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粉尘、纤维的房间内的空气,应在通风机前设过滤器,对空气进行净化,使空气中的粉尘、纤维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不再有燃烧爆炸的危险并符合卫生条件时可循环使用,反之不能循环使用。
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易燃气体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时,可划为非爆炸区域,此区域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可采用非防爆型的,也就是说,当不再有燃烧爆炸危险时,空气可循环使用,反之不能循环使用。
4 有的建筑物火灾危险性不是甲、乙类,但建筑物内有火灾危险性是甲、乙类的房间,对这些房间也不能使用循环空气。
6.9.3 本条规定了排风系统的划分原则,为强制性条文。
1 目的是防止易燃易爆物质进入其他车间或区域,防止火灾蔓延,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2 防止不同种类和性质的有害物质混合后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如淬火油槽与高温盐浴炉产生的气体混合后有可能引起燃烧,盐浴炉散发的硝酸钾、硝酸钠气体与水蒸气混合时有可能引起爆炸。
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建筑中存在容易引起火灾或具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如漆料库和用甲类液体清洗零配件的房间)所设置的排风装置应是独立的系统,以免使其中容易引起火灾或爆炸的物质通过排风管道窜入其他房间,防止火灾蔓延,造成严重后果。
6.9.4 本条规定了火灾及爆炸危险环境的通风要求,为新增条文。
对于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局部房间,应确保这些场所具有良好的通风。局部通风系统能及时排除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在降低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其效果比较好,应优先采用。
6.9.5 本条规定了有爆炸危险的局部排风系统风量的确定。
规定本条是为了保证安全。通过增加设计风量,可降低风管内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浓度。
6.9.6 本条规定了室内保持负压的要求。
为了防止爆炸危险物质扩散形成对周围环境和相邻房间的影响,室内应保持负压,一般采用送风量小于排风量来实现。
6.9.7 本条规定了为防爆而设置的正压送风系统的要求,为新增条文。
爆炸危险区域内安装有非防爆型的仪表、电气设备时,一般对这些非防爆型的仪表、电气设备采取封闭措施,对封闭空间送风,使封闭空间保持正压,是一种安全措施。正压送风的目的是为了阻止有爆炸危险性的气体或蒸气进入封闭空间,一般采用送风量大于排风量或仅送风的方式来实现。
6.9.8 本条规定了进风口的布置及进、排风口的防火、防爆要求。
对进风口的布置作出规定是为了防止互相干扰,特别是当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区域的送风系统停运时,避免其他普通送风系统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区域内的易燃易爆气体吸入并送到室内。
规定进、排风口的防火防爆要求,是为了消除明火引起燃烧或爆炸危险。
6.9.9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为新增条文。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条文制订的,目的是保证安全。为防止火花引起爆炸事故,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设备。有爆炸危险粉尘的排风机、除尘器采取分区、分组布置是必要的,可以减小爆炸破坏范围。
6.9.10、6.9.11 这两条规定了对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的布置要求。
从国内一些用于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发生爆炸的危险情况看,这些设备如果条件允许布置在厂房之外或独立建筑物内最好,且与所属厂房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对于防止爆炸发生和减少爆炸后的损失十分有利。
不应布置在车间休息室、会议室等经常有人或短时间有大量人员停留房间的下一层,主要是考虑安全。
6.9.12 本条从防爆角度出发,对湿法除尘和湿式除尘器进行了限制,为强制性条文。
有些物质遇水或水蒸气时,将有燃烧或爆炸危险,如活泼金属锂、钠、钾以及氢化物、电石、碳化铝等,这类物质又称为忌水物质。有些忌水物质,如生石灰、无水氯化铝、苛性钠等,与水接触时所发生的热能将其附近可燃物质引燃着火。
遇水燃烧物质根据其性质和危险性大小可分为两级。一级遇水燃烧物质,遇水后立即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单位时间内放出大量可燃气体和热量,容易引起猛烈燃烧或爆炸。如铝粉与镁粉混合物就是这样;二级遇水燃烧物质,遇水后反应速度比较缓慢,同时产生可燃气体,若遇点火源即能引起燃烧,如金属钙、锌及其某些化合物氢化钙、磷化锌等。因此规定遇水后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混合物的生产过程不得采用湿法除尘或湿式除尘器。
6.9.13 本条规定了设置泄爆装置以及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除尘器的设置要求,为强制性条文。
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包括铝粉、镁粉、硫矿粉、煤粉、木屑、人造纤维和面粉等。由于上述物质爆炸下限较低,容易在除尘器处发生爆炸。为减轻爆炸时的破坏力,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面积应根据粉尘等的危险程度通过计算确定。泄爆装置的布置应考虑防止产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泄爆装置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 15605。
对于处理净化上述易爆粉尘所用的除尘器,为缩短含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风管长度,减少风管内积尘,减少粉尘在风机中摩擦起火的机会,避免因把除尘器布置在系统的正压段上引起漏风等,本条规定除尘器应设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6.9.14 本条规定了对净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湿式除尘器的布置要求,为新增条文。
6.9.15 本条规定了应采用防爆型设备的条件,为强制性条文。
直接布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通风设备,用于排除、输送或处理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通风设备以及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或含易燃气体物质的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10%时,由于设备内或外的空气中均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遇火花即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为此规定该设备应采用防爆型的。
6.9.16 本条从防爆角度出发,规定了对通风设备布置的要求。
1 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系统的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这主要是从安全出发,一旦发生事故能便于扑救。
2 因为有爆炸危险物质场所的排风系统有可能在通风机房内泄漏,如果将送风设备同排风设备布置在一起,就有可能把排风设备及风管的漏风吸入系统再次被送入生产场所中,因此规定用于甲、乙类物质场所的送、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3 用于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非防爆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因为排风机有泄漏可能。
4 规定此款的目的是:当甲、乙类厂房的送风系统停运时,有止回阀可避免甲、乙类厂房中的易燃易爆物质倒流。
6.9.17 本条规定了送、排风机房的安全要求。
爆炸危险性场所送风机房的设备由于设置有止回阀,一般采用非防爆设备,故要求送风机房通风良好,不能有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进入。而排风系统有可能在通风机房内泄漏,为安全起见,制订本条规定。
6.9.19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界定“有爆炸危险”。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10%,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空气中可燃粉尘的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以下,一般认为是可以防止可燃粉尘形成局部高浓度、满足安全要求的数值。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车间发生事故后,火灾容易通过通风管道蔓延扩大到厂房的其他部分,因此其排风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等防火分隔物以及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目的都是防止一旦发生事故,沿通风管道蔓延。
6.9.20 本条规定了排风管道的布置要求。
目的是为了缩小发生事故影响的范围。
6.9.21 本条规定了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管的材质及敷设的要求。
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管不应暗设,目的是防止一旦风管爆炸时破坏建筑物,并为了便于检修。
6.9.22 本条规定了排风管道的布置要求。
排除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管各支管节点处不应设置调节阀,以免在间歇使用时关闭阀门处聚集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浓度,一旦开机运行时引起爆炸。但有些工艺生产和试验环境的通风系统对风量有要求,需要用阀门调节,此时的调节阀门应为防爆型。
6.9.23 本条规定了防爆通风系统对阀件的防火要求,为新增条文。
通风管道和调节阀门一般采用碳钢制造,由于活动部件的摩擦和撞击,易产生火花。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内的通风系统内、外的空气中均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遇火花即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为此规定通风系统的防火阀、活动部件、阀件等调节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一般阀板采用铝制,风机叶轮采用铝合金。
6.9.24 本条规定了通风设备及管道的防静电接地等要求。
当静电积聚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产生静电放电,即产生静电火花,使可燃或爆炸危险物质有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可能;管内沉积不易导电的物质会妨碍静电导出接地,有在管内产生火花的可能。防止静电引起灾害的最有效办法是防止其积聚,采用导电性能良好(电阻率小于104Ω·cm)的材料接地。因此作了如条文中的相关规定。
法兰跨接系指风管法兰连接时,法兰间密封垫或法兰螺栓垫圈常常采用橡胶材料,故两法兰之间须用金属线搭接。
6.9.25 本要规定了风管敷设安全事宜。
为防止某些可燃物质同热表面接触引起自燃起火及爆炸事故,因此规定,热媒温度高于110℃的供热管道不应穿过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也不得沿其外壁敷设。有些物质自燃点较低,如二硼烷、磷化氢、二硫化碳和硝酸乙酯等,为安全起见,规定同这些物质的排风管交叉接触时,供热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绝热。
6.9.26、6.9.27 这两条是关于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风管坡向的规定。
为防止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混合物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在风管内局部积存,使浓度增高发生事故,因此规定水平风管应顺气流方向有不同的坡度。除尘风管与水平面的夹角大于粉尘安息角时,可防止粉尘积存。如必须水平敷设时,对于含爆炸危险的粉尘的风管,需用水冲洗清除积灰时,也应有一定的坡度。
6.9.28 本条规定了爆炸危险物质场所防爆通风的安全措施。
因为要在爆炸危险物质场所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爆炸危险物质的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二是存在足以点燃爆炸危险物质的火花、电弧或高温。通过采取通风措施可以降低爆炸危险物质的浓度。
6.9.29 本条规定了风管安全距离的要求。
为防止外表面温度超过80℃的风管,由于辐射热及对流热的作用导致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及管道表面温度升高而发生事故,规定两者的外表面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设置不燃材料隔热层;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6.9.30 本条是关于危险管道不得穿越风管和风机房的规定,为强制性条文。
可燃气体(天然气等)、可燃液体(甲、乙、丙类液体)和电缆等由于某种原因常引起火灾事故,为防止火势通过风管蔓延,因此规定:这类管线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与其无关的通风机房。
6.9.31 本条规定了电加热器的安全要求。
规定本条是为了减少发生火灾的因素。防止或减缓火灾通过风管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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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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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供暖热计量及供暖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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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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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局部排风罩
- 6.7 风管设计
- 6.8 设备选型与配置
- 6.9 防火与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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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空气调节
- 8.1 一般规定
- 8.2 负荷计算
- 8.3 空气调节系统
- 8.4 气流组织
- 8.5 空气处理
- 9 冷源与热源
-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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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热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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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冷热电联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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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绝热
- 13.2 防腐
- 附录A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 附录B 室外空气计算温度简化统计方法
- 附录C 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
- 附录D 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
- 附录E 夏季空气调节设计用大气透明度分布图
- 附录F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 附录G 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
- 附录H 自然通风的计算
- 附录J 局部送风的计算
- 附录K 除尘风管的最小风速
- 附录L 蓄冰装置容量与双工况制冷机空调工况制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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