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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消声与隔振设计计算,应根据工艺和使用的要求、噪声和振动的大小、频率特性、传播方式及噪声和振动允许标准等确定。
12.1.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噪声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室内、室外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噪声控制标准的规定。
12.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振动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振动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室内、室外环境振动控制标准的规定。
12.1.4 设置风系统管道时,消声处理后的风管不宜穿过高噪声的房间;噪声高的风管不宜穿过噪声控制严的房间,当确需穿过时,应采取隔声处理。
12.1.5 有消声要求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消声装置后的风管内的空气流速宜按表12.1.5选用。通风机与消声装置之间的风管,其空气流速可采用8m/s~10m/s。
12.1.6 通风、空气调节与制冷机房等的位置不宜靠近声环境以及控制振动要求较高的房间;当确需靠近时,应采取隔声和隔振措施。
12.1.7 暴露在室外的设备,当其噪声达不到环境噪声标准要求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12.1.8 进、排风口宜采取消声措施。
12.1.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噪声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室内、室外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噪声控制标准的规定。
12.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振动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振动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室内、室外环境振动控制标准的规定。
12.1.4 设置风系统管道时,消声处理后的风管不宜穿过高噪声的房间;噪声高的风管不宜穿过噪声控制严的房间,当确需穿过时,应采取隔声处理。
12.1.5 有消声要求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消声装置后的风管内的空气流速宜按表12.1.5选用。通风机与消声装置之间的风管,其空气流速可采用8m/s~10m/s。
表12.1.5 风管内的空气流速
12.1.7 暴露在室外的设备,当其噪声达不到环境噪声标准要求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12.1.8 进、排风口宜采取消声措施。
条文说明
12.1.1 本条规定了消声与隔振的设计原则。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与振动只是建筑中噪声和振动源的一部分。当系统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影响到工艺和使用的要求时,就应根据工艺和使用要求,也就是各自的允许噪声标准及对振动的限制,系统的噪声和振动的频率特性及其传播方式(空气传播或固体传播)等进行消声与隔振设计,并应做到技术经济合理。
12.1.2 本条规定了室内及环境噪声标准。
室内和环境噪声标准是消声设计的重要依据。因此本条规定由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噪声级,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等标准的要求。
12.1.3 本条规定了振动控制设计标准。
振动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很严重的。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中振动问题也是相当严重的。因此本条规定了振动控制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等的要求。
12.1.4 本条规定了降低风系统噪声的措施。
本条规定了降低风系统噪声应注意的事项。系统设计安装了消声器,其消声效果也很好,但经消声处理后的风管又穿过高噪声房间,再次被污染,又回复到了原来的噪声水平,最终不能起到消声作用,这个问题过去往往被人们忽视。同样道理,噪声高的风管穿过要求噪声低的房间时,它也会污染低噪声房间,使其达不到要求。因此对这两种情况必须引起重视。当然,必须穿过时还是允许的,但应对风管进行良好的隔声处理,以避免上述两种情况发生。
12.1.5 本条规定了风管内的空气流速。
通风机与消声装置之间的风管,其风道无特殊要求时,可按经济流速采用,根据国内外相关资料介绍,经济流速为6m/s~13m/s。本条推荐采用8m/s~10m/s。
消声装置与房间之间的风管,其空气流速不宜过大,因为空气流速增大会引起系统内气流噪声和管壁振动加大,空气流速增加到一定值后,产生的气流再生噪声甚至会超过消声装置后的计算声压级;风管内的空气流速也不宜过小,否则会使风管的截面积增大,既耗费材料又占用较大的建筑空间,这也是不合理的。因此本条给出了适应四种室内允许噪声级的主管和支管的空气流速范围。
12.1.6 本条规定了机房位置及噪声源的控制。
通风、空气调节与制冷机房是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地方,是噪声和振动的发源处,其位置应尽量不靠近有较高隔振和消声要求的房间,否则对周围环境影响颇大。
通风、空气调节与制冷系统运行时,机房内会产生相当高的噪声,一般为80dB(A)~100dB(A),甚至更高,远远超过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为了防止对相邻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干扰,本条规定了噪声源位置在靠近有较高隔振和消声要求的房间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这些措施是在噪声和振动传播的途径上对其加以控制。为了防止机房内噪声源通过空气传声和固体传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设计中应首先考虑采取把声源和振源控制在局部范围内的隔声与隔振措施,如采用实心墙体、密封门窗、堵塞空洞和设置隔振器等,这样做仍达不到要求时,再辅以降低声源噪声的吸声措施。大量实践证明,这样做是简单易行、经济合理的。
12.1.7 本条规定了室外设备噪声控制。
对露天布置的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如冷却塔、空气源冷(热)水机组等,其噪声达不到环境噪声标准要求时,亦应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如在其进、排风口设置消声设备或在其周围设置隔声屏障等。
12.1.8 进、排风口是重点的噪声源,其传播设备噪声并产生气流噪声,应引起注意。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与振动只是建筑中噪声和振动源的一部分。当系统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影响到工艺和使用的要求时,就应根据工艺和使用要求,也就是各自的允许噪声标准及对振动的限制,系统的噪声和振动的频率特性及其传播方式(空气传播或固体传播)等进行消声与隔振设计,并应做到技术经济合理。
12.1.2 本条规定了室内及环境噪声标准。
室内和环境噪声标准是消声设计的重要依据。因此本条规定由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噪声级,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等标准的要求。
12.1.3 本条规定了振动控制设计标准。
振动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很严重的。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中振动问题也是相当严重的。因此本条规定了振动控制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等的要求。
12.1.4 本条规定了降低风系统噪声的措施。
本条规定了降低风系统噪声应注意的事项。系统设计安装了消声器,其消声效果也很好,但经消声处理后的风管又穿过高噪声房间,再次被污染,又回复到了原来的噪声水平,最终不能起到消声作用,这个问题过去往往被人们忽视。同样道理,噪声高的风管穿过要求噪声低的房间时,它也会污染低噪声房间,使其达不到要求。因此对这两种情况必须引起重视。当然,必须穿过时还是允许的,但应对风管进行良好的隔声处理,以避免上述两种情况发生。
12.1.5 本条规定了风管内的空气流速。
通风机与消声装置之间的风管,其风道无特殊要求时,可按经济流速采用,根据国内外相关资料介绍,经济流速为6m/s~13m/s。本条推荐采用8m/s~10m/s。
消声装置与房间之间的风管,其空气流速不宜过大,因为空气流速增大会引起系统内气流噪声和管壁振动加大,空气流速增加到一定值后,产生的气流再生噪声甚至会超过消声装置后的计算声压级;风管内的空气流速也不宜过小,否则会使风管的截面积增大,既耗费材料又占用较大的建筑空间,这也是不合理的。因此本条给出了适应四种室内允许噪声级的主管和支管的空气流速范围。
12.1.6 本条规定了机房位置及噪声源的控制。
通风、空气调节与制冷机房是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地方,是噪声和振动的发源处,其位置应尽量不靠近有较高隔振和消声要求的房间,否则对周围环境影响颇大。
通风、空气调节与制冷系统运行时,机房内会产生相当高的噪声,一般为80dB(A)~100dB(A),甚至更高,远远超过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为了防止对相邻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干扰,本条规定了噪声源位置在靠近有较高隔振和消声要求的房间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这些措施是在噪声和振动传播的途径上对其加以控制。为了防止机房内噪声源通过空气传声和固体传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设计中应首先考虑采取把声源和振源控制在局部范围内的隔声与隔振措施,如采用实心墙体、密封门窗、堵塞空洞和设置隔振器等,这样做仍达不到要求时,再辅以降低声源噪声的吸声措施。大量实践证明,这样做是简单易行、经济合理的。
12.1.7 本条规定了室外设备噪声控制。
对露天布置的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如冷却塔、空气源冷(热)水机组等,其噪声达不到环境噪声标准要求时,亦应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如在其进、排风口设置消声设备或在其周围设置隔声屏障等。
12.1.8 进、排风口是重点的噪声源,其传播设备噪声并产生气流噪声,应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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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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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绝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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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H 自然通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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