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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制冷和供热机房


9.11.1 制冷或供热机房宜设置在空气调节负荷的中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设置控制值班室、维修间以及卫生间。
    2 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地下层机房应设置机械通风,必要时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
    3 机房应预留安装洞及运输通道。
    4 机房应设电话及事故照明装置,照度不宜小于100lx,测量仪表集中处应设局部照明。
    5 机房内的地面和设备机座应采用易于清洗的面层;机房内应设置给水与排水设施,并应满足水系统冲洗、排污要求。
    6 机房内设置集中供暖时,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6℃。当制冷机房冬季不使用时,应设值班供暖。
    7 控制室或值班室等有人员停留的场所宜设空气调节。
9.11.2 机房内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与配电柜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 机组与机组或其他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m;
    3 应留有不小于蒸发器、冷凝器或低温发生器长度的维修距离;
    4 机组与其上方管道、烟道或电缆桥架的净距不应小于1m;
    5 机房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
9.11.3 氨制冷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单独设置制冷机房,且与其他建筑的距离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2 严禁采用明火供暖及电散热器供暖;
    3 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4 氨冷水机组排氨口排气管的出口应高于周围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屋脊5m;
    5 应设置紧急泄氨装置,当发生事故时应将机组氨液排入应急泄氨装置。

9.11.4 直燃吸收式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单独设置机房;
    2 机房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疏散口贴邻设置;
    3 机房单层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4 机房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面积不应小于机房占地面积的10%;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安全出口;
    5 机房不应设置吊顶;
    6 应合理布置烟道;
    7 机房通风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11.1条第2款的要求,且送风系统风量宜可调节;
    8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9.11.1 本条规定了制冷和供热机房(不含锅炉房,包含无压热水机房及换热间)的布置和要求。
    制冷和供热机房的位置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尽可能设置在空气调节负荷的中心,这样可以避免环路长短不均,有利于各支路负荷的平衡,并能够减少管路输送长度和输送能耗。
    1 机房内设备运行噪声比较大,为了保证机房内工作人员良好的工作环境,应设置值班室;设置控制室便于工作人员对机房内设备和末端进行控制和调节,是提高设备与系统管理水平、保障空气调节质量、实现机房自动化控制的需要。
    2 地下机房应设置机械通风,这是地下空间的通用要求。地下机房是否设置事故通风,需根据潜在的危险因素、可能发生事故的概率、机组对机房配置的要求等确定。
    3 由于机房内设备的尺寸都比较大,因此设计时就需考虑预留好安装洞和这些大型设备的运输通道,防止建筑结构完成后设备的就位困难。
    4 为了保证机房内的室内环境,对机房地面、照明、给排水以及温度提出了要求。
9.11.2 本条规定了机房设备布置要求。
    按当前常用的机型作了最小间距的规定。在设计布置时还是应尽量紧凑、不应宽打窄用、浪费面积,根据实践经验、设计图面上因重叠的管道摊平绘制,管道甚多,看似机房很挤,完工后却较宽松。所以按本条规定的间距设计一般不会拥挤。
9.11.3 本条规定了氨制冷机房的要求,为强制性条文。
    氨是一种应用较广泛的中压中温制冷剂,其ODP(消耗臭氧层潜值)和GWP(全球变暖潜值)均为0,是一种环境友好型制冷剂。氨具有较好的热力学及热物理性质,单位容积制冷量大,黏度小,流动阻力小,传热性能好。氨制冷机的COP(制冷能效比)比采用R22、R134a的制冷机高出约12%~19%。氨制冷机在我国冷藏行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工业建筑或民用建筑,但应尤其注意安全问题。
    1 关于氨制冷机房的设置位置,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中即有“氨制冷机房单独设置且远离建筑群”的规定,本次修订在条文中增加了程度用词“应”,并经编制组及审查专家组讨论,确定其为强制性条文。由于在建筑空调制冷中不允许采用氨直接蒸发式空调系统,而是先由氨制冷机组生产冷水或低温盐水作为载冷剂,因此单独设置氨制冷机房是可行的、必要的,对于降低使用氨的事故风险意义重大。
    2 氨制冷机房的火灾危险性是乙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严禁明火和电散热器供暖。
    3 本款规定了氨制冷机房事故通风的要求。
    4、5 关于氨泄压口和紧急泄氨装置的规定,是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作出的,并将其上升为强制性条款,是为了加强氨制冷使用的安全性。
9.11.4 本款规定了直燃机房的设计要求。
    直燃机房的设计除机房布置和管路系统外,还包括室外储油罐、供回油系统、室内日用油箱及油路系统(或燃气系统)、排烟管道系统、消防及通风等方面,较为复杂,关键是安全和环保问题。以上各项设计涉及的规范较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等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协调解决。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第7款规定,因为对于设置于地下室的大型直燃机组,特别是针对工业建筑,必须考虑因冷热负荷变化而引起的机组燃烧所需空气量的变化因素。机房内正压或负压过大,都不利于机组燃烧,也不利于平时的使用。增加本款的目的可以更加合理地设计通风系统,防止由于机组燃烧时所需空气量变化引起室内空气压力超出范围,影响机组燃烧工况。要求有风量调节能力,理论上可以采用变频调节技术,但是实际中为了减少投资,保证使用效果,不宜采用变频调节。可以采用送风机组与直燃机组连锁的方式实现风量调节。当通风管道或通风井直通室外时,其面积可计入机房的泄压面积;以免影响机组的燃烧效率及制冷效率。特别是送风系统,要具有风量调节能力,以适应机组的运行工况和机组燃烧空气量的变化,保证机房内空气压力在正常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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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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