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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烟排烟
3.0.1 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封闭副厂房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副厂房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0.2 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1 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副厂房中长度大于 20m 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疏散走道;
3 进厂交通洞。
3.0.3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厂房内设计值班人数超过 15 人时,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地下副厂房、坝内副厂房内相对封闭的疏散走道;
2 建筑高度大于 32.0m 的高层副厂房,不具备直接自然排条件且长度大于 20m 的内走道;
3 建筑高度大于 32.0m 的高层副厂房,长度大于 60m 的疏散走道。
3.0.4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排烟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3.0.5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副厂房中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宜取该走道建筑面积的 2%~5%。
3.0.6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场所,其排烟量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发电机层的排烟量,可按一台机组段的地面面积计算,且不宜小于 120m³(h・㎡);
2 厂内主变压器搬运道的排烟量,可按一台机组段长度的搬运道地面面积计算,且不宜小于 120m³(h・㎡);
3 疏散走道的排烟量,当担负一个排烟系统时,应按不小于 60m³/(h・㎡)计算;当竖向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排烟系统时,应按最大排烟系统每平方米排烟面积不小于120m³/h 计算。系统风机最小排烟量按现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疏散走道排烟面积即为走道的地面面积与连通走道的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面积之和,不包括有开启外窗的房间面积。)
3.0.7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 50%。 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3.0.8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走道的排烟系统宜竖向布置;
2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3 在排烟风机入口总管上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3.0.9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或轴流排烟风机。在排烟风机入口总管上应设置与风机联锁的排烟防火阀。当该防火阀关闭时,风机应能停止运转。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管道附件,如风阀、柔性接头等,应保证在 280℃的温度下连续有效工作不小于 30min。
3.0.10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支路的要求,其排烟量应考虑 10%~20%的漏风量。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宜设在通风机房内。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一般应设置在独立的机房,当设在通风机房内时,该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小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3.0.11 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 0.15m 的距离或采取可靠的隔热防火措施。
3.0.12 处于抗震设防地区的水利工程的供暖、通风、空气调节、防烟排烟等系统设备,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防烟排烟系统设备和管道在主体未发生坍塌时,应能正常运转。
3.0.13 防烟排烟系统的其他设计内容,均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0.2 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1 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副厂房中长度大于 20m 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疏散走道;
3 进厂交通洞。
3.0.3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厂房内设计值班人数超过 15 人时,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地下副厂房、坝内副厂房内相对封闭的疏散走道;
2 建筑高度大于 32.0m 的高层副厂房,不具备直接自然排条件且长度大于 20m 的内走道;
3 建筑高度大于 32.0m 的高层副厂房,长度大于 60m 的疏散走道。
3.0.4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排烟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3.0.5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副厂房中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宜取该走道建筑面积的 2%~5%。
3.0.6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场所,其排烟量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发电机层的排烟量,可按一台机组段的地面面积计算,且不宜小于 120m³(h・㎡);
2 厂内主变压器搬运道的排烟量,可按一台机组段长度的搬运道地面面积计算,且不宜小于 120m³(h・㎡);
3 疏散走道的排烟量,当担负一个排烟系统时,应按不小于 60m³/(h・㎡)计算;当竖向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排烟系统时,应按最大排烟系统每平方米排烟面积不小于120m³/h 计算。系统风机最小排烟量按现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疏散走道排烟面积即为走道的地面面积与连通走道的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面积之和,不包括有开启外窗的房间面积。)
3.0.7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 50%。 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3.0.8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走道的排烟系统宜竖向布置;
2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3 在排烟风机入口总管上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3.0.9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或轴流排烟风机。在排烟风机入口总管上应设置与风机联锁的排烟防火阀。当该防火阀关闭时,风机应能停止运转。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管道附件,如风阀、柔性接头等,应保证在 280℃的温度下连续有效工作不小于 30min。
3.0.10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支路的要求,其排烟量应考虑 10%~20%的漏风量。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宜设在通风机房内。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一般应设置在独立的机房,当设在通风机房内时,该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小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3.0.11 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 0.15m 的距离或采取可靠的隔热防火措施。
3.0.12 处于抗震设防地区的水利工程的供暖、通风、空气调节、防烟排烟等系统设备,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防烟排烟系统设备和管道在主体未发生坍塌时,应能正常运转。
3.0.13 防烟排烟系统的其他设计内容,均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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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 前言
- 水利工程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章 水工专业
- 1 工程总体布置及建(构)筑物防火设计说明
-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总体布置
- 4 建筑物
- 第三章 水机专业
- 1 油系统防火、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设计说明
- 2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 3 消防给水系统
- 4 自动灭火系统及消防器材配置
- 第四章 电气专业
- 1 主要电气设备防火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说明
- 2 电气设备
- 3 消防电气
- 第五章 暖通专业
- 1 暖通空调系统防火及防烟排烟设计说明
- 2 防火
- 3 防烟排烟
- 4 系统控制
- 水电工程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章 水工专业
- 1 工程总体布置及建(构)筑物防火设计说明
- 2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厂区规划
- 4 厂区建(构)筑物
- 5 大败与同行建筑物
- 第三章 水机专业
- 1 油系统防火、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设计说明
- 2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 3 消防给水系统
- 4 自动灭火系统及消防器材配置
- 第四章 电气专业
- 1 主要电气设备防火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说明
- 2 室外电气设备
- 3 室内电气设备
- 4 电缆
- 5 电气
- 第五章 暖通专业
- 1 暖通空调系统防火及防烟排烟设计说明
- 2 防风
- 3 防烟排烟
- 4 系统控制
- 电力工程
- 1 一般规定
- 2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 3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4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5 电缆敷设
- 6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7 供暖、通空气风机调节
- 8 消防供电、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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