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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系统控制
4.0.1 水电工程涉及防火、防烟排烟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应执行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与防烟排烟系统合用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按消防设施的要求供电,并在火灾时转入火灾控制状态。
4.0.2 事故排风及其补风系统的通风机、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排烟补风用送风机,宜分别在中央控制室和厂房内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或紧急启动按钮,并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止误操作的保护装置。
4.0.3 当可燃、易爆或有毒气体场所事故排风系统设置可燃、易爆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及控制装置时,事故排风应与其联锁启动,同时应保证事故排风电源的可靠性。
4.0.4 事故排风系统的防火阀,宜遥控复位。
4.0.5 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4.0.6 热风供暖或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送风机应延迟于电加热器关闭,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4.0.7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与服务区内的消防控制系统联锁。当火灾发生时,应开启相应部位的防烟、排烟设施,相应部位的供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停止运行。火灾确认后,系统启动时间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4.0.2 事故排风及其补风系统的通风机、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排烟补风用送风机,宜分别在中央控制室和厂房内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或紧急启动按钮,并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止误操作的保护装置。
4.0.3 当可燃、易爆或有毒气体场所事故排风系统设置可燃、易爆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及控制装置时,事故排风应与其联锁启动,同时应保证事故排风电源的可靠性。
4.0.4 事故排风系统的防火阀,宜遥控复位。
4.0.5 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4.0.6 热风供暖或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送风机应延迟于电加热器关闭,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4.0.7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与服务区内的消防控制系统联锁。当火灾发生时,应开启相应部位的防烟、排烟设施,相应部位的供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停止运行。火灾确认后,系统启动时间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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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 前言
- 水利工程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章 水工专业
- 1 工程总体布置及建(构)筑物防火设计说明
-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总体布置
- 4 建筑物
- 第三章 水机专业
- 1 油系统防火、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设计说明
- 2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 3 消防给水系统
- 4 自动灭火系统及消防器材配置
- 第四章 电气专业
- 1 主要电气设备防火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说明
- 2 电气设备
- 3 消防电气
- 第五章 暖通专业
- 1 暖通空调系统防火及防烟排烟设计说明
- 2 防火
- 3 防烟排烟
- 4 系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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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章 水工专业
- 1 工程总体布置及建(构)筑物防火设计说明
- 2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厂区规划
- 4 厂区建(构)筑物
- 5 大败与同行建筑物
- 第三章 水机专业
- 1 油系统防火、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设计说明
- 2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 3 消防给水系统
- 4 自动灭火系统及消防器材配置
- 第四章 电气专业
- 1 主要电气设备防火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说明
- 2 室外电气设备
- 3 室内电气设备
- 4 电缆
- 5 电气
- 第五章 暖通专业
- 1 暖通空调系统防火及防烟排烟设计说明
- 2 防风
- 3 防烟排烟
- 4 系统控制
- 电力工程
- 1 一般规定
- 2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 3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4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5 电缆敷设
- 6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7 供暖、通空气风机调节
- 8 消防供电、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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