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 系统控制


4.0.1 水电工程涉及防火、防烟排烟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应执行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与防烟排烟系统合用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按消防设施的要求供电,并在火灾时转入火灾控制状态。
4.0.2 事故排风及其补风系统的通风机、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排烟补风用送风机,宜分别在中央控制室和厂房内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或紧急启动按钮,并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止误操作的保护装置。
4.0.3 当可燃、易爆或有毒气体场所事故排风系统设置可燃、易爆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及控制装置时,事故排风应与其联锁启动,同时应保证事故排风电源的可靠性。
4.0.4 事故排风系统的防火阀,宜遥控复位。
4.0.5 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4.0.6 热风供暖或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送风机应延迟于电加热器关闭,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4.0.7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与服务区内的消防控制系统联锁。当火灾发生时,应开启相应部位的防烟、排烟设施,相应部位的供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停止运行。火灾确认后,系统启动时间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水利、水电、电力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