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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3.1 建筑构造
3.1.1 生产建筑物与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的间距不满足 2.3.2(《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1.5 条)的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建筑物与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间距小于 5m 时,在设备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 3m 内的建筑物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和通风孔,且该区域外墙应为防火墙,当设备高于建筑物时,防火墙应高于该设备的高度;当建筑物墙外 5m~10m 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置甲级防火门,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90h。
2 当工艺需要油浸变压器等电气设备有电气套管穿越防火墙时,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耐火极限为 3.00h 的电缆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2.1 条)
3.1.2 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构造要求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2.2 条)
3.1.3 建筑物室内装修
控制室顶棚和墙面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控制室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2.3 条)
3.2 安全疏散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2.4 条)
3.2.2 建筑面积超过 250 ㎡的控制室、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阀厅、户内直流场、电缆夹层,其疏散门不宜少于 2 个。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2.5 条)
3.2.3 地下变电站、地上变电站的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大 1.0 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2.6 条)
3.2.4 主控制楼当每层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400m2 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 400m2 时,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其中 1 个安全出口可通向室外楼梯。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2.7 条)
3.2.5 地下变电站、地上变电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 2 个。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2.8 条,本条为强条)
3.2.6 地下变电站当地下层数为 3 层及 3 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防烟楼梯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2.9 条,本条为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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