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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4.1 变压器等带油电气设备的防火规定
4.1.1 35kV 及以下屋内配电装置当未釆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其油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35kV 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3.1 条)
    注:(不燃烧实体墙宜高出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 100mm。)
4.1.2 总油量超过 100kg 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3.2 条)

4.2 变压器等带油电气设备事故排油规定
4.2.1 屋内单台总油量为 100kg 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设施及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 20%设计。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3.3 条)
4.2.2 屋外单台油量为 1000kg 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并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6.7.8 条、第 6.7.9 条的规定。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3.4 条)
    1 户外单台油量为 1000kg 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其容积宜按设备油量的 20%设计,并能将事故油排至总事故贮油池。总事故贮油池的容量应按其接入的油量最大的一台设备确定,并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相应电气设备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并设置油水分离装置。
    贮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设备外廓每边各 1m。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设计火标准》GB50229-2019 第 6.7.8 条)
    2 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 250mm,卵石直径宜为 50mm~80mm。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6.7.9 条。)
4.2.3 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应设置能贮存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事故贮油池。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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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水利、水电、电力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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