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6.1 消防给水
 
6.1.1 室外消防给水
    1 变电站的规划和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1 条)
    (注: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 3000m³,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
    2 变电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宜按一次确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2 条)
    3 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6.1.1 的规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3 条)
表 6.1.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表 6.1.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注:①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等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 3.4.8 的规定。当室外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室外消火栓给水设计流量可按表 3.4.8 规定值的 50%计算,但不应小于 15L/s(《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3.4.8 条)。②根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3 条的条文说明,当变电站采用消防水系统时,小于 3000m³的戊类建筑也要设置室外消火栓保护。其条文说明如下:在原版基础上增加了仓库的消火栓水量。当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时,变压器不属于一般的建筑物,因此不能按建筑物体积确定室外消防水量。对不设固定灭火系统的中、小型变压器,可以采用灭火器灭火。对于按规定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变压器,为防止火灾扩大,作为一种辅助灭火和保护的措施,考虑不小于 15L./s的消火栓水量。对于满足第 11.5.1 条注的规定未设置室外消防水系统的,本条消防水量不再适用,但如果设置室外消防水系统,小于 3000m³的戊类建筑也要设置室外消火栓保护。)
6.1.2 室内消防给水
    变电站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6.1.2 的规定。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9 条)
表 6.1.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L/s)
表 6.1.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L/s)
表 6.1.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L/s)
6.1.3 消防给水设施等的配置要求
    1 当地下变电站室内设置水消防系统时,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供消防车取水的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距离宜为15m~40m。水泵接合器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10 条)
    2 变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11 条,本条为强条)
    3 具有稳压装置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泵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最大压力和流量要求;
    2)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为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的 1%~3%,启泵压力与消防泵自动启泵的压力差宜为 0.02MPa,稳压泵的启泵压力与停泵压力之差不应小于 0.05MPa,系统压力控制装置所在处准工作状态时的压力与消防泵自动启泵的压力差宜为 0.07MPa~0.10MPa;
    3)气压罐的调节容积应按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 15 次/h 计算确定,气压罐的最低 工作压力应满足任意最不利点的消防设施的压力需求。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12 条)
    4 500kV 及以上的直流换流站宜设置备用柴油机消防泵,其容量应满足直流换流站的全部消防用水要求。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13 条)
    5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时,其疏散出口应靠近安全出口。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14 条)
    6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 2 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15 条)
    7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16 条)
    8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 2 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消防泵组应设试验回水管,并配装检查用的放水阀门、水锤消除、安全泄压及压力、流量测量装置。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17 条,本条为强条)
    9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18 条)
    10 消防管道、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的有关规定。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19 条)
    11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20 条)
    12 对于丙类厂房、仓库,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3.00h,对于丁、戊类厂房、仓库,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2.0h。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和泡沫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 和《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21 条)

6.2 建构筑物灭火系统配置
6.2.1 单台容量为 125MV•A 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200Mvar 及以上的油浸电抗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式灭火装置。其他带油电气设备,宜配置干粉灭火器。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宜采用固定式灭火系统。在室外专用贮存场地贮存作为备用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系统。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4 条)
    注:(本条中“其他固定灭火系统”主要指排油注氮灭火装置,其在变电站中的应用也较多,当启动方式可靠时可作为变压器的消防灭火措施。对于地下和户内变压器等封闭空间的消防灭火也可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6.2.2  油浸变压器当采用有防火墙隔离的分体式散热器时,布置在户外或半户外的分体式散热器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系统。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5 条)
6.2.3  变电站户外配电装置区域(采用水喷雾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消火栓除外)可不设消火栓。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6 条)
6.2.4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配置喷雾水枪:
    1 500kV 及以上的直流换流站的主控制楼;
    2 220kV 及以上的高压配电装置楼(有充油设备);
    3 220kV 及以上户内直流开关场(有充油设备);
    4 地下变电站。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7 条)
6.2.5 变电站内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1 交流变电站的主控制楼;
    2 继电器室;
    3 高压配电装置楼(无充油设备);
    4 阀厅;
    5 户内直流开关场(无充油设备);
    6 空冷器室;
    7 生活、工业消防水泵房;
    8 生活污水、雨水泵房;
    9 水处理室;
    10 占地面积不大于 300 ㎡的建筑。
    (注:上述建筑仅指变电站中独立设置的建筑物,不包含各功能组合的联合建筑物。)(《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8 条)
6.2.6 在地下公共设施的电缆密集部位,多回路充油的终端设置处等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场所,可装设水喷雾灭火等专用消防设施。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第 7.0.13 条)

6.3 灭火器配置
6.3.1 变电(换流)站应按表 6.3.1 设置灭火器。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22 条)
表 6.3.1 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危险等级
表 6.3.1   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危险等级

6.3.2  灭火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有关规定。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23 条)

6.4 火灾自动报警
6.4.1 下列场所和设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通信机房;
    2 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变电站的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通信机房;
    3 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
    4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
    5 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6 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25 条)
6.4.2 变电站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宜按表 6.4.1 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26 条)
表 6.4.1 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火灾探测器类型
表 6.4.1 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火灾探测器类型
6.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27 条)
6.4.4 有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主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变电站门厅,并应将火警信号传至集控中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27 条)
6.4.5 在安全性要求较高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封闭通道中,应配备适用与环境的可靠动作的火灾自动探测报警装置。明敷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宜设置反映喷油状态的火灾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2018 第 7.0.12 条)

6.5 消防排水
6.5.1 设有消防给水的地下变电站,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消防排水可与生产、生活排水统一设计,排水量按消防流量设计。对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等设施的消防排水,当未设置能够容纳全部事故排油和消防排水量的事故贮油池时,应采取必要的油水分离措施。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50229-2019 第 11.5.24 条)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水利、水电、电力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