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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防风
2.0.1 所有工作场所严禁采用明火采暖,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酸室、油罐室、油处理室严禁使用敞开式电热器采暖。
2.0.2 风管等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设备和风管、水管的绝热、消声、加湿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酸室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 设在风管型密闭式电加热器前后两端各 1.0m 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层,应为不燃材料。
2.0.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口或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处;
2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3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主厂房采用发电机组放热风供暖时,发电机组放热风口和补风口处;
5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6 大型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墙上设无风管的回风口处;
7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为 70℃。防火阀在其易熔片及其他控制元件一经作用时,应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并应有防止风管变形而影响关闭的措施。
2.0.4 大型通风和空气调节机宜布置在单独的机房内。
2.0.5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口应远离废气和烟气出口。
2.0.6 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酸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厂内油浸式变压器室等房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酸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厂内油浸式变压器室等房间应设专用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机房门应直通走道,并保持室内负压;
2 排风应直接排至厂外,地下厂房的排风可排至主排风道,且应符合本要点第 2.0.9条的要求;
3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宜单独设置;通风机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油罐及油处理室、蓄电池室、SF6 全封闭组合电器室等房间的通风机房,其送、排风机房通风量应分别按不小于 2 次/h、1 次/h 的换气次数确定;
2)SF6 全封闭组合电器室的送、排风机不宜设置在同一机房内;
3)油罐及油处理室、蓄电池室的通风机不应与其他通风机合设机房。
4 通风机及其电动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送风机及其电动机可采用普通型;
5 通风系统的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包括法兰跨接),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2.0.7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竖向不宜超过 5 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布置可不受此限。
2.0.8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不宜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如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 2m 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穿越处的空隙应采用和墙体耐火极限相同的不燃材料封堵。
当通风道为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可不设防火阀,但其侧壁上的孔口宜设防火阀。
2.0.9 当几个排风系统排风出口合用一个总排风道时,各排风系统在总排风道处应设有防止空气回流的措施。
2.0.10 事故通风
1 油浸式变压器室、电缆夹层(室、廊道)及竖井的事故排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小于 6 次/h 确定;
2 油罐室、油处理室及蓄电池室的事故排风量宜按 6 次/h 的换气次数计算确定;
3 SF6 全封闭组合电器室应以机械排风为主。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 4 次/h 计算确定。排风口距室内地面高度应小于 0.3m;
4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送风量应为排风量与发电机组燃烧所需的空气量之和;
5 设有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中央控制室、计算机房、维电保护盘室等房间,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 5 次/h 确定;
6 气体灭火系统的储瓶间应采用机械通风。其事故排风量可按换气次数不小于 12 次/h 确定;
7 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8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室外安全处,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不应设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地点或邻近门、窗、进风口等设施的位置;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当水平距离不足 20m 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 6m;
3)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不宜朝向空气正压区。
9 事故排风也可采用安装在外墙、屋顶上的轴流或屋顶通风机直接排出室外,但应符合本要点第 2.0.10-7 的规定,并采取防止排风倒灌和气流短路的措施;
10 密闭房间的事故排风应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宜大于排风量的 50%。
2.0.2 风管等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设备和风管、水管的绝热、消声、加湿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酸室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 设在风管型密闭式电加热器前后两端各 1.0m 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层,应为不燃材料。
2.0.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口或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处;
2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3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主厂房采用发电机组放热风供暖时,发电机组放热风口和补风口处;
5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6 大型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墙上设无风管的回风口处;
7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为 70℃。防火阀在其易熔片及其他控制元件一经作用时,应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并应有防止风管变形而影响关闭的措施。
2.0.4 大型通风和空气调节机宜布置在单独的机房内。
2.0.5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口应远离废气和烟气出口。
2.0.6 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酸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厂内油浸式变压器室等房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酸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厂内油浸式变压器室等房间应设专用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机房门应直通走道,并保持室内负压;
2 排风应直接排至厂外,地下厂房的排风可排至主排风道,且应符合本要点第 2.0.9条的要求;
3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宜单独设置;通风机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油罐及油处理室、蓄电池室、SF6 全封闭组合电器室等房间的通风机房,其送、排风机房通风量应分别按不小于 2 次/h、1 次/h 的换气次数确定;
2)SF6 全封闭组合电器室的送、排风机不宜设置在同一机房内;
3)油罐及油处理室、蓄电池室的通风机不应与其他通风机合设机房。
4 通风机及其电动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送风机及其电动机可采用普通型;
5 通风系统的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包括法兰跨接),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2.0.7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竖向不宜超过 5 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布置可不受此限。
2.0.8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不宜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如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 2m 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穿越处的空隙应采用和墙体耐火极限相同的不燃材料封堵。
当通风道为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可不设防火阀,但其侧壁上的孔口宜设防火阀。
2.0.9 当几个排风系统排风出口合用一个总排风道时,各排风系统在总排风道处应设有防止空气回流的措施。
2.0.10 事故通风
1 油浸式变压器室、电缆夹层(室、廊道)及竖井的事故排风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小于 6 次/h 确定;
2 油罐室、油处理室及蓄电池室的事故排风量宜按 6 次/h 的换气次数计算确定;
3 SF6 全封闭组合电器室应以机械排风为主。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 4 次/h 计算确定。排风口距室内地面高度应小于 0.3m;
4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送风量应为排风量与发电机组燃烧所需的空气量之和;
5 设有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中央控制室、计算机房、维电保护盘室等房间,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 5 次/h 确定;
6 气体灭火系统的储瓶间应采用机械通风。其事故排风量可按换气次数不小于 12 次/h 确定;
7 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8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室外安全处,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不应设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地点或邻近门、窗、进风口等设施的位置;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当水平距离不足 20m 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 6m;
3)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不宜朝向空气正压区。
9 事故排风也可采用安装在外墙、屋顶上的轴流或屋顶通风机直接排出室外,但应符合本要点第 2.0.10-7 的规定,并采取防止排风倒灌和气流短路的措施;
10 密闭房间的事故排风应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宜大于排风量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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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 前言
- 水利工程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章 水工专业
- 1 工程总体布置及建(构)筑物防火设计说明
-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总体布置
- 4 建筑物
- 第三章 水机专业
- 1 油系统防火、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设计说明
- 2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 3 消防给水系统
- 4 自动灭火系统及消防器材配置
- 第四章 电气专业
- 1 主要电气设备防火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说明
- 2 电气设备
- 3 消防电气
- 第五章 暖通专业
- 1 暖通空调系统防火及防烟排烟设计说明
- 2 防火
- 3 防烟排烟
- 4 系统控制
- 水电工程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章 水工专业
- 1 工程总体布置及建(构)筑物防火设计说明
- 2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厂区规划
- 4 厂区建(构)筑物
- 5 大败与同行建筑物
- 第三章 水机专业
- 1 油系统防火、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设计说明
- 2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 3 消防给水系统
- 4 自动灭火系统及消防器材配置
- 第四章 电气专业
- 1 主要电气设备防火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说明
- 2 室外电气设备
- 3 室内电气设备
- 4 电缆
- 5 电气
- 第五章 暖通专业
- 1 暖通空调系统防火及防烟排烟设计说明
- 2 防风
- 3 防烟排烟
- 4 系统控制
- 电力工程
- 1 一般规定
- 2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 3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4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5 电缆敷设
- 6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7 供暖、通空气风机调节
- 8 消防供电、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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