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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中央监控与管理系统安装


14.4.1 监控室设备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监控室的土建、装修施工和设备基础验收合格;
    2 室内环境满足设备安装要求;
    3 配置总供电电源;
    4 有单独的弱电接地体。
14.4.2 监控室设备布置与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台正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m;侧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侧面为主要走道时,不应小于1.5m。
    2 设备应整体布局规整,间距合理,满足操作和维护要求。
    3 机柜内监控主机应安装牢固,控制台及机柜内插件应接触牢固,无扭曲、脱落现象。
    4 主监视器距监控人员的距离宜为主监视器荧光屏对角线长度的4倍~6倍;避免阳光或人工光源直射荧光屏。
    5 引线与设备连接时,应留有余量,并做永久性标识。
    6 配线宜采用辐射方式。
    7 系统软件安装时,应考虑软件的安全性、通用性、兼容性和可维护性。
条文说明
14.4.2 监控室常用配备设备包括控制台、系统控制柜、监控主机、服务器、交流净化稳压电源、UPS不间断供电电源、打印机等。
    管理系统软件一般包括控制器编程软件、服务器和监控计算机控制软件、节能管理软件、计量系统软件、远程客户端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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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GB5073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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