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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1.1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建筑
1 住宅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 为居住建筑服务不超过2层独立的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下不超2层的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4 在类似商业网点建筑内设置的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娱乐场所等类似功能用房,应按相应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5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踏步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26m,最大高度不应大于0.175m;
6 商业服务网点当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且该楼梯在首层直通室外时(不经过商业服务网点空间),第二层任一点至楼梯门或前室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表5.5.17规定的单、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7 商业服务网点分隔单元内不得利用层高增设夹层,分隔单元内严禁人员居住。
1.1.2 类似医疗建筑
1 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所、普通康复中心等建筑类型,应执行《建规》有关医疗建筑的各项规定;
2 医疗美容的医疗部分应执行《建规》中对医疗建筑的相关规定;非医疗美容按一般性经营场所进行设计;
3 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内的医疗部分应执行《建规》中对医疗建筑的相关规定;其他功能用房设计时,《建规》与专项建设标准出现不一致情况时,可按专项建设标准执行。
1 住宅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 为居住建筑服务不超过2层独立的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下不超2层的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4 在类似商业网点建筑内设置的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娱乐场所等类似功能用房,应按相应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5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踏步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26m,最大高度不应大于0.175m;
6 商业服务网点当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且该楼梯在首层直通室外时(不经过商业服务网点空间),第二层任一点至楼梯门或前室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表5.5.17规定的单、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7 商业服务网点分隔单元内不得利用层高增设夹层,分隔单元内严禁人员居住。
1.1.2 类似医疗建筑
1 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所、普通康复中心等建筑类型,应执行《建规》有关医疗建筑的各项规定;
2 医疗美容的医疗部分应执行《建规》中对医疗建筑的相关规定;非医疗美容按一般性经营场所进行设计;
3 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内的医疗部分应执行《建规》中对医疗建筑的相关规定;其他功能用房设计时,《建规》与专项建设标准出现不一致情况时,可按专项建设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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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的通知
- 前言
- 第一章 建筑专业
- 1.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1.2 总平面布局
- 1.3 防火分区和层数
- 1.4 平面布置
- 1.5 安全疏散和避难
- 1.6 建筑构造
- 1.7 灭火救援设施
- 1.8 其他
- 第二章 给排水专业
- 2.1 消防设施的设置
- 2.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 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2.4 汽车库及其他消防设施
- 第三章 暖通专业
- 3.1 防烟系统
- 3.2 排烟系统
- 3.3 其他
- 第四章 电气专业
- 4.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4.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4.3 火灾自动报警
- 特殊建筑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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