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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防烟系统
3.1.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当主楼部分与裙房和附楼部分之间满足本《技术指南》第 1.5.4 条时,裙房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的附楼部分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含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1.2 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
3.1.3 地下一、二层的封闭楼梯间,除了《防排烟标准》第 3.1.6 条规定的情况外,当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 2m²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 1m² 可开启外窗。
地下一、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 10m)的防烟楼梯间,当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 2m²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 1m² 可开启外窗。
地下三层及以上(或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的防烟楼梯间,除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布置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的情况外,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3.1.4 当住宅建筑地下一、二层楼梯间的可开启外窗设置于最高部位确有困难时,可设于该楼梯间最高休息平台外墙上部(如图示 3.1.4 所示),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地下室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设备用房或非机动车库;
2 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部分共用(即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且无连通门);
3 该可开启外窗应贴梁底布置。
图示 3.1.4
3.1.5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所服务的楼层数小于或等于3 层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口可采用常开百叶风口,但应在每层加压送风口附近设置送风机的现场手动启动信号按钮。
3.1.6 三层及以下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可设一个送风口,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防排烟标准》第 3.4.2 条规定执行。
3.1.7 加压送风管道穿越前室和楼梯间的防火隔墙时(不含管道井隔墙),可不重复设置防火阀,可只在送风管道进入前室的防火隔墙处设置一个 70℃防火阀,防火隔墙内的安全区域不再重复设置。
3.1.8 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或扩大前室首层可采用自然通风,但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风量应增加 15%,独立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0m²,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小于 3.0m²,且不小于前室地面面积的 3%。
3.1.9 住宅建筑地下部分仅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有多个门时,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 Ak,可按最大的一个门面积取值。
3.1.10 住宅建筑中防烟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 Ak 应按二个前室疏散门的截面面积计算,子母门(户门)可以按单扇主门的面积取值;
2 当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 Ak 应按二个前室疏散门的截面面积计算,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应小于 0.6(Al/Ag+1)(m/s);Al 为二个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Ag 为前室二个疏散门的总面积,子母门(户门)可以按单扇主门的面积取值。
3.1.2 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
3.1.3 地下一、二层的封闭楼梯间,除了《防排烟标准》第 3.1.6 条规定的情况外,当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 2m²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 1m² 可开启外窗。
地下一、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或等于 10m)的防烟楼梯间,当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在地下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不小于 2m²可开启外窗,且其中在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 1m² 可开启外窗。
地下三层及以上(或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的防烟楼梯间,除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布置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的情况外,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3.1.4 当住宅建筑地下一、二层楼梯间的可开启外窗设置于最高部位确有困难时,可设于该楼梯间最高休息平台外墙上部(如图示 3.1.4 所示),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地下室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设备用房或非机动车库;
2 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部分共用(即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且无连通门);
3 该可开启外窗应贴梁底布置。
图示 3.1.4
3.1.6 三层及以下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可设一个送风口,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防排烟标准》第 3.4.2 条规定执行。
3.1.7 加压送风管道穿越前室和楼梯间的防火隔墙时(不含管道井隔墙),可不重复设置防火阀,可只在送风管道进入前室的防火隔墙处设置一个 70℃防火阀,防火隔墙内的安全区域不再重复设置。
3.1.8 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或扩大前室首层可采用自然通风,但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风量应增加 15%,独立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0m²,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小于 3.0m²,且不小于前室地面面积的 3%。
3.1.9 住宅建筑地下部分仅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有多个门时,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 Ak,可按最大的一个门面积取值。
3.1.10 住宅建筑中防烟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 Ak 应按二个前室疏散门的截面面积计算,子母门(户门)可以按单扇主门的面积取值;
2 当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 Ak 应按二个前室疏散门的截面面积计算,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应小于 0.6(Al/Ag+1)(m/s);Al 为二个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Ag 为前室二个疏散门的总面积,子母门(户门)可以按单扇主门的面积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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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的通知
- 前言
- 第一章 建筑专业
- 1.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1.2 总平面布局
- 1.3 防火分区和层数
- 1.4 平面布置
- 1.5 安全疏散和避难
- 1.6 建筑构造
- 1.7 灭火救援设施
- 1.8 其他
- 第二章 给排水专业
- 2.1 消防设施的设置
- 2.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 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2.4 汽车库及其他消防设施
- 第三章 暖通专业
- 3.1 防烟系统
- 3.2 排烟系统
- 3.3 其他
- 第四章 电气专业
- 4.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4.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4.3 火灾自动报警
- 特殊建筑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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